依據104年1月14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財政部於2015年5月26日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本辦法主要係就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之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之標準、方式、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應檢附文件等為明確規範。本辦法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稅捐稽徵法第26條本次修正增訂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其意旨係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本辦法爰以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作為經濟弱勢者之認定方式,並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分5個金額級距、「經濟弱勢者」分3個金額級距,分別訂定延期繳納期限及分期繳納期數之標準,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又為節省稽徵成本及配合實務作業,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以綜合所得稅為例,目前為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標準如下: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稅捐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
(一)
稅捐未達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二)
稅捐在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三)
稅捐在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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