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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103年會計師】
(一)     何謂「盈虧互抵」?試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說明其意義及其適用條件。(10分)
(二)     景山公司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民國101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其中包括已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日本A公司獲配股利80萬元(已繳納日本股利所得稅20萬元),及不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國內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50萬元(可扣抵稅額10萬元);另有國內證券交易所得80萬元。假設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條件,則101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為多少?此項虧損金額應自那一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請列計算式)(10分)

問題(一)考點,「盈虧互抵」。
一、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須具備以下條件: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申報,若符合以上4項條件者,就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行核課納稅。
二、其中關於「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認定,則視營利事業有否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規定處理帳務。因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未依法據實登帳,即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認定。不過是否不論情節輕重,一律不得適用扣抵?財政部認為營利事業在發生虧損或申報扣抵年度短漏報稅額不超過1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此外,如果短漏所得在查獲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就加倍計算,也就是短漏報稅額不超過2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10%,仍得適用虧損扣抵的規定。
問題(二)考點,「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者,應先行檢視,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二、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99年度虧損8百餘萬元,申報自101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甲公司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分別為99101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百餘萬元,依規定其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99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6百餘萬元列報自10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自101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一)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說明「盈虧互抵」之意義及其適用條件:
1.   意義「盈虧互抵」係指納稅義務人將核定之虧損與核定之所得相互抵銷後,以其淨額課稅。
2.   適用條件: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若符合以上4項條件者,就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行核課納稅。
(二) 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1.   景山公司101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300萬元-50萬元=250萬元。
2.   可自102年度起開始適用。
3.  102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可扣抵10年,故至多可以扣除至111年度為止。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102年地特四等(財稅行政)】稅法第三題解題


102年地特四等(財稅行政)】
王爸爸擁有多棟房屋,其子王大宏最近新婚娶媳李小蕾,王爸爸欲過戶一屋給其子,該屋是王爸爸28年前購置,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150萬元。
目前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500萬元,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王家欲做房屋之移轉,預計進行下列之過戶程序:
第一階段:於102111日先由王爸爸將房屋以公告價贈與給王媽媽。
第二階段:於102121日再由王媽媽以買賣形式(非真實交易)將房屋土地1,000萬元(契約價)過戶給王大宏。請列示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除房屋稅及地價稅外各應納那一種稅,以及稅額多少,納稅義務人為何?(假設物價指數調整為200%;以及某特定標準率依地區有差異者,致金額無法確定者,請列示公式)並請分階段依下列表格形式作答在試卷上。(25分)
第一階段
稅種
稅額
納稅義務人
 
XX
 
 
 
XX
 
 
 
……
 
 
第二階段
稅種
稅額
納稅義務人
 
XX
 
 
 
XX
 
 
 
……
 
 
 
一、第一階段
102111日先由王爸爸將房屋以公告價贈與王媽媽配偶間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免徵贈與稅又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房屋部分仍須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為不動產取得稅]。又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1]
(一)    房屋部分:
應納贈與契稅稅額為: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6%6萬元納稅義務人為王媽媽
(二)    土地部分
1.    情況一:配偶相互贈與免贈與稅[2]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中,故免徵贈與稅。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都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果要申請不課徵時,應該要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面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就可持不課徵證明書及國稅局申請核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如夫妻贈與土地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必須要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情況二:配偶相互贈與免贈與稅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3]
500萬元-(50萬元×200%÷100%)=400萬元
土地增值稅稅額100萬元×20%100萬元×28%200×36%20萬元+28萬元+72萬元=120萬元
選擇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20萬元納稅義務人為王媽媽[4]
(三)    土地與房屋部分:
應納印花稅稅額為:(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0.1%6,000納稅義務人為王爸爸或王媽媽
二、第二階段
102121日再由王媽媽以買賣形式(非真實交易)將房屋土地1,000萬元(契約價)過戶給王大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之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一)    房屋部分
應納贈與契稅稅額為: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6%6萬元納稅義務人為王大宏
(二)    土地部分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500萬元-(50萬元×200%÷100%)=400萬元;
土地增值稅稅額100萬元×20%100萬元×28%200×36%20萬元+28萬元+72萬元=120萬元
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20萬元,納稅義務人為王媽媽
(三)    土地與房屋部分:
應納印花稅稅額為:(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0.1%6,000納稅義務人為王媽媽或王大宏
(四)    視同贈與
依題意其子王大宏最近新婚娶媳李小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父母於子女結婚前後六個月內所贈與之財物,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不計入贈與總額。王媽媽於其子王大宏結婚前後六個月內過戶其中可主張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王媽媽102年度之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而課徵王媽媽贈與稅28萬元
贈與總額=土地之公告現值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600萬元;
贈與淨額=6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免稅額220萬=280萬元;
應納贈與稅=280萬元×10%28萬元
應納贈與稅,稅額為28萬元,納稅義務人為王媽媽
三、依題意,以表格彙整:
第一階段
稅種
稅額
納稅義務人
 
契稅
100萬元×6%6萬元。
王媽媽
 
土地增值稅
得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未申請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其計算式為500萬元-(50萬元×200%÷100%)=400萬元土地增值稅稅額100萬元×20%100萬元×28%200×36%20萬元+28萬元+72萬元=120萬元
王媽媽
 
印花稅
600萬元×0.1%6,000元。
王爸爸或王媽媽
第二階段
稅種
稅額
納稅義務人
 
契稅
100萬元×6%6萬元。
王大宏
 
土地增值稅
第一階段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第一階段已課,而第二階段不課。如已於第一階段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則稅額與第一階段相同亦為120萬元
王媽媽
 
印花稅
600萬元×0.1%6,000元。
王媽媽或王大宏
 
贈與稅
500萬元+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免稅額220萬=280萬元;應納贈與稅=280萬元×10%28萬元
王媽媽
 
 


[1]復依財政部7717日台財稅第761155822號函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一份者,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2]夫妻間買賣不動產,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以贈與論之適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又該條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民法第967條所稱血親及民法第969條所稱姻親在內,查配偶並非前揭條款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其相互間財產之買賣,並無前揭以贈與論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3]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既然夫妻贈與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還有人會「選擇繳土地增值稅」嗎?其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免稅」不同,「不課徵」其實是土地移轉時「暫不課徵」,於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再行課稅。所以夫妻贈與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土地為建地且無任何減免條款可適用的情況下,有可能會造成多年後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會適用比原先選擇「課徵」時的稅率還高。舉例來說,甲贈與給乙時,適用2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選擇申請夫妻贈與不課徵,所以此次可暫不繳納土增稅,但因為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公告現值通常會逐年調漲且稅率採倍數累進,多年後乙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丙時,可能就會適用較高30%40%的稅率了。
[4]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