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兩稅分立,營利所得重複課稅:
我國所得稅制自民國40年修訂所得稅法後,就將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獨立課稅,對獨資、合夥、公司等三種營利事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就資本主、合夥人、股東之營利所得再課徵綜合所得稅,造成營利所得重複課稅(降低投資經營企業的誘因)、扭曲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企業傾向以舉債籌措資金減輕稅負)、導致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企業盈餘分配於股東,則須納入股東所得稅)。
(二)
兩稅合一,消除股利重複課稅:
為消除營利所得之重複課稅並提高投資意願、降低兩稅分立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之影響、降低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誘因促進資源合理分配,我國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公司分配股利時,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全數」扣抵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以消除「營利所得」重複課稅,本質為對投資所得之租稅優惠,期促進投資帶動經濟成長。
惟實施以來,「完全設算扣抵制」對鼓勵投資無明顯助益,惟造成國庫稅收損失,影響財政健全,且股利所得及可扣抵稅額集中於高所得者,未能改善所得分配。
(三)
兩稅合一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為改善所得分配、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並充裕國庫稅收,財政部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14、17、66-4、66-6、71、73-2、75、79、108、110、126條文,推動財政健全方案所得稅制改革,調整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修正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並輔以配套措施,以協助改善所得分配、增加國庫稅收及健全財政。
1. 財政健全方案,回饋稅制度立法-自104年年1月1日起,我國兩稅合一制度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1) 本國個人股東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所§66-4、§66-6);非居住者股東股利可扣抵稅額屬加徵10%營所稅部分,僅半數可抵繳(所§73-2)【本國法人股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2)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事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並以「稅後淨利」併課資本主、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所§14、§71、§75、§79、§108、§110)【小規模營利事業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2. 改善所得分配-調整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
3. 訂定配套措施-併同提高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中小企業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
提高綜合所得稅單身者之標準扣除額至9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至12.8萬元。另增列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三成減除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適用條件,研發投資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擇一適用。
by Erin Lin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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