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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水電費」相關稅務規定

一、租用辦公室水電費收據依規定可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向房東租用房子作為辦公室使用,期間所應支付之水電費,因為收據上並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如此收據是否可以持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呢?營業人承租不動產期間使用之水電費,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營業人租用不動產,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之水電費,雖憑證證明為出租人,可依財政部789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將該含有進項稅額的水電費收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果是與他人共同使用開銷之水電費,應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等,作為申報扣抵攤銷稅額證明。
二、水電費申報,2016年免紙本憑證
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201611日起一律要開立電子發票,各公用事業將在帳單上會加印「載具識別資訊編碼」(簡稱載具編碼),作為中獎發票領獎依據,個人部分,兌獎採「只認條碼不認人」原則,中獎人可憑載具編碼至超商列印中獎發票領獎,公用事業亦會主動通知中獎,並設立對獎查詢管道。
營利事業部分,財政部簡化其申報水電費等憑證的扣抵手續,目前營利事業持水電收據報稅的做法將會改變,這類水電繳費收據或通知單的效期只到12月以前,2016年開始,營利事業取得無實體電子發票後,即免再附任何紙本憑證,但為便於業者報稅,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也增納成為報稅憑證之一。
新措施亦規範需與他人分攤水電、瓦斯費用的營利事業,列報相關費用的報稅憑證。如需與他人分攤水電等相關費用,業者取得電子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可在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載明發票字軌號碼,或是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的載具流水號,再辦理報稅。電子發票已有電磁紀錄收執檔供用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鑑於未來若仍有用戶需要持電子發票證明聯(紙本電子發票)申報扣抵,因此明訂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也是有效的扣抵憑證。另外,財政部簡化採用人工辦理營業稅申報的企業,檢附水電憑證報稅的方式,明令取得無實體電子發票時,可將憑證編製成明細表代替原憑證。

2016年1月3日 星期日

藝品拍賣稅負大幅下降,力拚香港及中國大陸的拍賣市場

扶植台灣藝術品拍賣市場,力拚香港及中國大陸,201611日開始,個人提供骨董及藝術在台參加拍賣會的所得,如果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的證明文件 ,直接可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拍賣藝術品獲利不論多寡,一律按拍賣收入的6%為其課稅所得,賣家實質稅負最低0.3%、最高2.7% 

台灣收藏家的實力曾在1990年代吸引蘇富比、佳士得這兩家國際拍賣公司進駐,並在台灣舉辦拍賣會。然而,2000年後這兩家拍賣便移師香港。台灣收藏界有傲人的實力,但難以成為亞洲的藝術市場交易重鎮,關鍵因素在於交易稅賦過高。台灣將藝術品交易所得視同財產所得,一旦藝術品成交,最高可能會課徵40%的綜合所得稅。藝術拍賣公司能否發展的利基就是徵件業務,要能徵集到好作品才能吸引顧客上門。不過,台灣政府把藝術交易所得納入個人財產所得,課的是所得稅,淨額超過300萬就適用最高40%的課稅級距。拍賣行的解決之道,就是和韓、日的拍賣公司聯手,把在台募集的藝品送香港舉辦拍賣。 

亞洲國家為了鼓勵藝術市場,香港實施免稅制度,中國大陸針對藝術品交易稅,本國人課徵3%,外國人2%的稅率。相較之下,台灣則用所得稅來計算,使得台灣本地藏家寧願將藝術品委託香港或中國拍場上拍,也不願意留給台灣本土進行拍賣,因為稅賦實在差別太大 

2015年北京保利春拍上拍黃庭堅書法《砥柱銘》,創下人民幣3.9億的天價,「依照北京市稅務局的2%,交出人民幣780萬的交易稅,作品來源和繳稅都是台灣藏家。香港和中國拍賣市場的蓬勃,一半是台灣藏家造就出來的,台灣因稅賦把稅收拱手讓人。」如此下去,台灣失去在亞洲市場的競爭力,拍賣公司年度營利表現不如預期,政府也無法從中課徵到優渥的稅賦,還少了觀光利益。 

201611日起,藝術品拍賣獲利按收入6%計算課稅所得結果,個人適用稅率如是45%者,其拍賣藝術品的獲利實質稅負將只有2.7%。對照舊制,以古玩書畫為例,其淨利率原為15%,同樣適用45%稅率的個人,拍賣獲利的實質稅負即是6.75%,舊制稅負是新制的2.5倍。 

參考資料
1.    吳垠慧,「稅賦差太大 台灣拍賣市場難發展」,中國時報A16版,2010928
2.    陳美珍,「藝品拍賣稅負 大幅調降」,經濟日報,201611日。

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廢除證券交易所得稅」辯論賽實戰示例

躲在學術的盾牌後,笑看這場小資產階級狂熱性主導下的鬧劇,在矛盾中重生又再第四次死去的證所稅,安息吧! 

題目廢除證所稅大戶條款,促進市場活絡、增加國庫稅收

1)正方主辯[1]
2)反方主辯[2]
一、證交稅已隱含證所稅,符合租稅正義:「目前股票出售時,課徵0.3%證券交易稅足見現行證券交易稅中已有內含對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此乃財政部1014月時官網上就「租稅正義」之說明。此區區數人每人每年其交易所得不論是盈或虧,都已繳交超過數千萬元的證交稅,且為支持市場交易活絡的領頭羊,其對交易流動性或稅收貢獻甚大,現在不論所得盈虧,若再加徵一定比率的證所稅,形同處罰條款,何謂公平正義?
二、證所稅制度使我國自然人投資台股稅、費負擔相較港、星、中沉重許多,且與FINI相較顯不公平,導致金融帳下的居民對外證券投資總額從證所稅議題開始快速流出,共計對外投資流出了1,181億美元。自然人大戶對市場交易量的貢獻不亞於FINI對市場的貢獻,對自然人加徵額外稅負公平性何在?
三、證所稅制度複雜,徒增徵納雙方的困擾與糾紛,大戶更在意交易資料須送至財稅資料處理中心,擔心金流曝光、有查稅的壓力與恐懼,資金外移。
第一,證交稅是一種交易稅或流通稅,因為政府提供了證券交易的環境、法律及服務,本質是類似於政府向使用者收取的服務費,目前無論有無所得皆按交易額課徵千分之三。至於證所稅是所得稅,按照交易後的獲利課徵一定的稅率,牽涉到的是重分配,兩種稅的課徵方式與方法完全不同。若按照同樣邏輯,是否也能同樣主張營業稅內含營所稅?
第二,當年郭婉容事件爆發後,為了讓正反雙方皆有台階下,一方面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稅,另一方面將證交稅提高至千分之六(之後被嫌太高又被降為千分之三),這只是作為廢除證所稅後的替代方案,意思是「用這個,換那個」,並不能說因此證交稅內含證所稅。
第三,所得稅的基本原理就是核實課稅,因此無論是先前的民進黨版,外加千分之一的證交稅取代現有的證所稅。國民黨中從現有證交稅切割出0.05%,指鹿為馬地說這是證所稅。雖可選擇依照實際所得或出售股價的兩種方式,但絕大部分的股民,應會選擇稅率較低且簡便的出售股價扣繳0.05%,等同證所稅實質上被廢除。
3)正方一副
4)反方一副[3]
一、課徵證所稅造成政府稅收不增反減,且悖離輕稅簡政原則,稽徵成本高,不符國際潮流:101~102年,證交稅實徵淨額較預算數嚴重短收803億元,對比102年度證所稅僅入帳24億元。
二、課徵證所稅嚴重衝擊台灣資本市場:使我國IPO市場萎縮、造成台股交易量及流動性嚴重衰退,也扭曲市場正常發展。
三、比較各國100年及102年的成交金額表現,台灣減少29.9%、紐約減少24.0%、香港減少8.4%、新加坡減少1.5%、上海增加2.0%、東京增加58.7%,台灣成交量減少最為嚴重。若以102年與101年相較,各國證券市場均已回復成長,只有台灣繼續萎縮,顯然台股深受復徵證所稅影響,造成成交量萎縮、吸引力不再,資金加速流到海外市場。
第一,目前的證所稅並未對上市上櫃股票課徵,因此證所稅影響股票市場的說法只是移花接木。
第二,影響股市漲跌的因素非常多,證所稅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其他例如歐債危機、中國推出的滬股通與港股通、國際原油暴跌、人民幣匯率波動、中國與美國股市走勢、國內進出口的經濟變化等。根據財政部近日公布的資料指出,台股從2012年(即復徵證所稅時)至20156月,其變化與國際市場變化差不多。因此,若有人仍要主張證所稅是造成股市下跌的元兇,就應該負責任地提出完整的論述。
第三,如果是要健全資本市場,原則上透過證所稅制的設計,可以促使資金長期投資。但以金管會為首的金融官僚,不斷恫嚇證所稅反而讓證交稅減少,追求證交稅收的結果豈非變相鼓勵炒短線,究竟是要健全還是打殘資本市場?
5)正方二副
6)反方二副
一、即使提高大戶課徵門檻,證所稅對市場投資人的情緒效果仍然存在,將繼續影響證券市場交易量,整體稅收仍不增反減
二、據證交所統計,大戶課徵門檻如上調到50億元,課稅人數將僅有77人,但綜觀國內外各國稅制,未見針對區區數人為課徵對象制定相關稅法,針對性太強,徒增市場及社會紛擾,實是得不償失。
三、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指定之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現制無論採核實課稅或設算所得,稽徵實務上均會對大戶所得交易資料做蒐集、彙整,並不會因從10億元提高到50億元而有不同,大戶查稅疑慮仍在,持續影響其心理因素,資金外流仍不可避免。
造成台股成交量下滑的原因,包括資金流入房地產、外資調整台股權重和台股本身從散戶為主的淺碟市場,逐漸深化為外資、法人、共同基金為主的結構性轉變。豈是因為一個稅率不過千分之一的「大戶條款」存續與否,就能影響、改變的?
證交稅千分之3的稅率施行已久,期間經歷台股上萬點、成交額超過2000億元的盛況,也經歷過金融海嘯及SARS的低迷時期,因此股市應看基本面,問題並不在稅;證所稅並沒有針對上市上櫃股票課徵;因為大戶條款,大戶要到2018才會被課到證所稅,目前上市櫃股票並沒有課證所稅,可見股市量能不足並非證所稅造成。
7)正方結辯
8)反方結辯
修改證所稅制、廢除大戶條款才是正本清源的方法:證所稅法案攸關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及國家稅收至鉅,我國應正視因稅制的不合理致市場競爭力喪失、大戶退出、成交值日益萎縮、國庫稅收驟減的事實,共同協助廢除證所稅大戶條款,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的合理稅制,使900萬股民重拾對台股的熱情,提高台股流動性及吸引力,共享經濟發展成果、證券商有更好的經營環境,協助國內外企業掛牌籌資,扶植優質企業蓬勃發展、政府也能兼顧租稅公平及增加稅收,創造三贏局面!
各種主張廢除證所稅的理由,往往只是利益受損者主觀上一廂情願的認知。既然證所稅是所得稅,不管是本國人、居住者、非居住者、境內法人或境外法人,有所得就必須核實課稅。在核實課稅的前提下,若交易產生虧損可以扣除,稅率以及長期持有優惠皆可以討論。但任何主張設算課稅的版本,都只是張冠李戴,拿一匹鹿當成馬,把全民都當成秦二世了。


[1]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券商公會。
[2]賴建寰,「廢除證所稅的五大騙術」,20151113日。
[3]財政部長張盛和、財政部次長吳當傑。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104年高考:「網路交易課稅」

這一題稅法就讓我花了6個小時解題,我首先拜讀過所有能download的補習班擬答,先讀過一遍看各家補習班的擬答差異有多大,再分析擬答正不正確,再看能不能看得懂,好不好背得起來。最後,再用我的方式寫擬答。104年的稅法考題,總的來說,偏難就算了,也有偏申報實務的,也有重法理的。讀解題書已經是不夠了,讀完教科書還得加強期刊閱讀。這一題大家可以參考其他補習班的解法比較看看囉

104年高考】
請說明下列三種情況應否繳納營業稅,且何者為納稅義務人:
(一) 國內甲公司向國外A公司購買電腦系統軟體,該軟體直接由網路提供下載,而國外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5分)
(二) 一),若國外A公司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10分)
(三) 國內乙營業人向國外淘寶網賣家購買一批玩具及公仔以空運快遞方式寄送,國外淘寶網賣家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另外如果必須課徵營業稅,該筆營業稅額可否申報扣抵?(10分)
一)二)題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有「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這兩種情況,分別指出應否繳納營業稅,且何者為納稅義務人三)題: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有「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這兩種情況,分別指出應否繳納營業稅,且何者為納稅義務人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境內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內甲公司向國外A公司購買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的數位商品無形商品),屬於購買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條,應課徵營業稅。
國外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營業稅法第2條,該筆勞務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國內甲公司」。若甲公司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元,則甲公司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繳納之。但是如果甲公司同一筆購買國外勞務交易應給付的報酬總額在3,000元以下,則免徵營業稅。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題國外A公司為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A公司銷受勞務予國內甲公司,由於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故A公司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第40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A公司之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或是A公司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是A公司銷售勞務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若是A公司銷售勞務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者,適用零稅率
(三)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網站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貨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營業稅法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應由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依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或依同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本題國內乙營業人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淘寶網賣家購買貨物,屬於進口貨物,國內乙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國內乙營業人購買一批玩具及公仔,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惟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若是這一批進口玩具及公仔的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則免徵營業稅。如果這一批玩具及公仔的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國內乙營業人為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該筆營業稅額由海關代徵,乙營業人可持海關開立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減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