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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簽證會計師輪調

回應100.6.28梯次高點台北會研所班學生的問題:

P96第九行:「如主辦會計師承辦期間已達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或法令所規定之期限,應予輪調」。
Q:主辦會計師承辦期間為多久?
A: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46號第20條規定,對於上市櫃公司的財務報表查核案件,如主辦會計師承辦期間已達到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或法令規定7年的期限,應予輪調。目前法令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輪調,因此第46號公報實施後,會計師就要「依公報」作輪調。

近來全球舞弊案件頻傳,引發對會計師獨立性的質疑,美國國會在2002年通過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法案中要求,美國之審計案件合夥人/簽證會計師由每七年至少需輪調一次改為五年輪調,英國亦於2003年將七年縮減為五年,荷蘭、德國與日本也有類似的規定,台灣亦於2003年開始強制五年會計師輪調。一般而言,當簽證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任期增加,可能因與委任公司過於熟稔或續留公司的壓力,而降低盈餘/審計品質,有鑑於此,主管機關多主張簽證會計師輪調或討論事務所輪調。

大部分過去研究結果發現,會計師事務所任期無損於盈餘/審計品質,其推論可能係因長任期有助於對審計客戶的了解,進而提高審計的效率、效果和盈餘/審計品質。至於簽證會計師任期對盈餘/審計品質之影響,則可能因缺乏簽證會計師資訊而疏少探究。

Reference:陳智瀛、林嬋娟、林囿成,「會計師任期、會計師事務所任期與裁決性應計數的關連性:是否長會計師任期會降低盈餘品質」,成大研發快訊第9卷第1期,2009年5月27日。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100年7月19日 會研所審計學第四次上課 補充資訊+100.7.18高考審計學解題

100.7.18 高考審計學_李曉華解題

100 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
類科:會計
科目:審計學

一、 我國律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凡年收入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且依法記帳、辦理扣繳、保存憑證、按時申報者,國稅局得在雙方同意下,以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當年所得,而不必再經查帳核定。試問
(一)請說明此種作法與哪些審計假設有關。(8分)
(二)『雙方同意』的目的何在?(7分)
【擬答】
(一) 國稅局對審計之需求理論與審計假設:
1. 國稅局「查帳核定」的作法應與『利益衝突』及『資訊假設』有關:
(1) 利益衝突:
納稅義務人不願意多繳稅,但國稅局卻希望多徵收稅金,彼此間具有利益衝突,在依法記帳、辦理扣繳、保存憑證、按時申報提供足夠『審計軌跡』的情況下,允許給予稅法上的優惠核定純益率納稅,以謀求雙方最大利益。
(2) 資訊假設:
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雖多採就源扣繳方式完稅,但因業務性質特殊,例如:醫生的美容整形收入可能藉由協議而隱匿收入,故國稅局和納稅義務人間存有資訊不對稱之問題,唯在重大性考量及提供足夠審計軌跡之會計資料下,故允許採用核定純益率納稅,以謀求雙方最大利益。
2. 國稅局「在雙方同意下,以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當年所得,而不必再經查帳核定」的作法應與『查核成本限制假設』有關:
(1) 審計假設可定義為:在審計目標的指引下,為指導與約束具體查核工作的實施而設定的前提。審計假設是審計人員長期實務經驗所累積的查核行為的「慣例」。其中,『查核成本限制假設』係指審計實務對於查核計劃的擬定、重大性的判斷、查核方法的選擇等方面,因為查核資源、查核時間有限,所以對查核對象應有選擇性的實施查核。例如:採用抽樣方法,以樣本的結果推論母體,既可達到查核的目的又可節省查核成本。
(2) 我國律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凡年收入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且依法記帳、辦理扣繳、保存憑證、按時申報者,原則上不再調帳查核,以降低國稅局查帳的查核成本。
(二) 『雙方同意』的目的:
1.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雖然是一種非常值得採用的申報納稅方式,但書審並不表示國稅局絕對不會查帳,充其量只能說,被國稅局查帳的機率比較小。而且,適用書審的前提必須是所得申報者當年帳載的所得低於前三年平均純益率,亦即「雖然賺的比較少,或甚至虧本沒有賺錢,但仍然願意以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繳納所得稅,以省卻被國稅局查帳的麻煩及查帳結果究應再補多少稅之不確定性風險」。然而,所得申報者應明白:課稅係政府以公權力強制行使的工作之一,因此政府絕對不願也不能吃虧。若所得申報者當年帳載的所得較前三年平均純益率高,自然應依較高的帳載計算所得稅額並繳納,否則政府的稅收豈不減少,那不就是吃虧了。如果所得申報者清楚明瞭自已本身帳務情形,明智決定繳稅了事,專心擴展業務,並無不妥。
2. 『雙方同意』的目的在於『優惠核定繳納係基於納稅人所得資料資訊充分揭露』:
(1) 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資訊充分揭露,得採用核定純益率納稅可以用較低的稅率完稅,具有租稅上的誘因,唯亦有可能選擇隱匿所得資料藉以躲避稅賦,故取決於納稅義務人之決定。
(2) 基於重大性考量納稅的成本效益,在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充分揭露時,國稅局本於『專業上應有懷疑』考量是否有重大隱匿所得之情事後,始允許採用優惠核定純益率方式納稅。

二、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32號『內部控制之考量』,內部控制係一種管理過程,由管理階層設計並由董事會(或相當之決策單位)核准,藉以合理確保可靠之財務報導,有效率及有效果之營運,以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的目標達成。試問(10分)
(一) 管理階層與查核人員對於內部控制之責任為何?
(二) 當查核人員將控制風險設定在較低水準時,並於期中查核期間執行控制測試,則查核人員應考慮哪些因素以決定剩餘期間內是否再做蒐證?
【擬答】
(一) 管理階層與查核人員對於內部控制之責任:
1. 管理階層對於內部控制之責任:
內部控制係一種管理過程,由管理階層設計並由董事會核准,藉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1) 可靠之財務報導。
(2) 有效率及有效果之營運。
(3) 相關法令之遵循。
內部控制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內部控制是手段而非目的,是一種動態的過程,且散佈在組織作業中的一連串活動,而管理階層對於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負有全部的責任。
2. 查核人員對於內部控制之責任:
查核人員規劃查核工作時,應執行適當程序,以充分瞭解與查核財務報表有關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其是否執行。
(二) 查核人員應考慮因素: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32號『內部控制之考量』第71條之規定,查核人員於期中查核若已獲取內部控制設計或執行是否有效之證據,則於決定剩餘期間尚須獲取之證據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1. 相關財務報表聲明之重要性。
2. 期中查核時所評估之特定內部控制及其測試結果。
3. 剩餘期間之長短。
4. 剩餘期間藉由證實測試所可能獲得有關內部控制之證據。
5. 剩餘期間內部控制如有重大改變時,其性質及範圍。

三、 回答下列有關審計抽樣相關的問題:(10分)
(一) 何謂『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
(二) 查核人員在執行審計抽樣時,有哪些抽樣風險?各類風險的意義為何?
【擬答】
(一) 『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之定義:
1. 抽樣風險(Sampling Risk,SR):
係指查核人員抽樣不足或樣本不具母體代表性之風險。查核人員依據抽樣樣本結果所做成之結論,與查核母體全部項目時,應有之結論不同的可能性。換言之,即樣本不具母體代表性。
2. 非抽樣風險(Non-sampling Risk,NSR):
係指查核人員應用不當的查核程序或沒有找出所查核的文件或交易中的誤述所發生的風險。
(二) 抽樣風險之種類與意義:
1. 就控制測試而言,抽樣風險包括信賴不足風險與過度信賴風險;查核人員比較重視過度信賴風險:
(1) 信賴不足風險,又稱評估控制風險過高險(risk of assessing control risk too high):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高,惟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低結論之風險。
(2) 過度信賴風險,又稱評估控制風險過低險(risk of assessing control risk too low,ARACR):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低,惟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高結論之風險。
2. 就證實程序而言,抽樣風險包括不當拒絕風險與不當接受風險;查核人員比較重視不當接受風險:
(1) 不當拒絕風險,又稱誤拒險(risk of incorrect rejection):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並未發生重大錯誤(not materially misstated),惟抽樣結果卻顯示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不予接受結論之風險。
(2) 不當接受風險,又稱誤受險(risk of incorrect acceptance,RIA):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存有重大錯誤,惟抽樣結果卻顯示未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可予接受結論之風險。

四、 近年來所爆發的經濟案件,其舞弊手法複雜,且常以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的方式詐欺,此類財報舞弊對證券市場運作有著極大的影響。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已非單純由法律觀點即可解決,而融合法律、審計、會計及犯罪學的『鑑識會計』可以提供協助司法訴訟。試問:
(一) 說明鑑識會計的意義何在?(7分)
(二) 我國針對會計師偵查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責任為何?(8分)
【擬答】
(一) 鑑識會計之意義:
1. 鑑識會計(forensic accounting)之定義:
鑑識會計由美國學者Messior提出,嚴格說應稱為鑑識審計(forensic auditing),猶如會計界的偵探或糾察隊,不再扮演被動簽證財報的角色,而是以絕對超然獨立的態度及專業判斷,接受政府的委託從公司企業的財報數字中蒐集證據和情報,同時執行評估公司政策、組織、紀錄與績效。所謂鑑識會計員在訴訟案件進行時,即等同如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所規定的鑑定證人,其鑑定意見具有高度證據力,為法定證據之一種,可協助律檢察官偵查或律師辯護,更有助於法官作出公正、客觀的裁判。
2. 鑑識會計之功能:
(1) 協助法院審理:
財報發生重大不實或舞弊時,管理階層常以過失為推卸責任之理由。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改採當事人主義,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則人。故需要鑑識會計查核人員依據專業知識經驗,對財務報告進行瞭解,在法庭上以『證人』對財報內容之誤述進行具結及交互詰問,以『鑑定人身分』就誤述或舞弊之事實表示其專業意見。提供法院裁判之建議。
(2) 幫助管理階層偵防舞弊:
鑑識會計可以協助管理階層尋找是否存有舞弊之徵端或跡象,並藉由舞弊查核經驗,協助修改內部控制以防堵舞弊之發生。
(二) 我國針對會計師偵查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責任: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43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2條之規定,我國針對會計師偵查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責任如下:
1. 執行適當查核程序獲取資訊,以確認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2. 確認並評估於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之聲明中,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亦應評估受查者對該等風險相關控制之設計,並確定是否付諸實行。
3. 決定對財務報表中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提出整體查核對策,暨考量查核人員之分配及督導;考量受查者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在選擇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須融入受查者無法預期之因素。
4. 設計並執行查核程序,以因應管理階層踰越控制之風險。
5. 決定查核對策,以因應舞弊所導致重大不實表達所評估之風險。
6. 考量已確認之不實表達是否表示存有舞弊。
7. 取得管理階層關於舞弊之客戶聲明書。
8. 與管理階層及受查者治理單位溝通。

2011年7月15日 星期五

100年7月12日 會研所審計學第三次上課 補充資訊+100.7.15普考審計學概要解題

補充資訊
高點櫃檯有放了一份供100年6月28日開課的會研所班同學練習用的英文習題資料,同學若有興趣可向高點櫃檯借閱。若有不便,還請各位同學多多包涵,謝謝各位!

100.7.15普考審計學概要_李曉華解題

100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類科:會計
科目:審計學概要
試題評析
今年的考卷申論題部分比較有變化;測驗題部分偏簡單。申論題第一題是「LV基本款」,設計簡單,價格卻昂貴啊!申論題第一題考的只是查核程序的意義以及目的而已。申論題第二題是「考古題改編」,穿透電腦審計技術中任選三種最具代表性的CAATs作答即可。申論題第三題是「背公報型」,有背就有分。申論題第四題是「動腦型」,先說明贊同或反對,再陳述意見,這是地方政府特考喜歡考的題型。申論題第四題考得是『審計品質』,與99年高考二級的考古題師出同門啦!總結,勤做考古題,依然是應考不變的真理。

甲、申論題部分:

一、試說明下列四種查核測試之目的: 16分)
(一) 控制測試(test of controls)
(二) 交易證實測試(substantive tests of transactions)
(三) 分析性程序(analytical procedures)
(四) 餘額明細測試(tests of details of balances)
【擬答】
(一) 控制測試(test of controls)之目的:
「控制測試」即檢視受查者的內部控制制度,測試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對預防或偵出並改正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控制,設計用以評估該等控制是否有效執行之查核程序。控制測試可用於充分了解受查者的內部控制、初步評估控制風險、再次評估控制風險,以利決定證實測試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二) 交易證實測試(substantive tests of transactions)之目的:
係決定每個交易是否符合以下六個交易查核目標:
1. 已記錄的交易確實存在(存在)。
2. 已存在的交易都被記錄(完整)。
3. 交易紀錄正確(正確無誤)。
4. 交易紀錄在適當的期間(期間正確性)。
5. 交易經正確地分類(分類正確性)。
6. 交易正確地彙總和過帳至總分類帳和主檔(過帳彙總無誤)。
(三) 分析性程序(analytical procedures)之目的:
分析性程序係針對重要比率或金額及其趨勢加以研究,並對非常變動情況及其項目予以查核之證實程序。
1. 查核人員在查核工作初步規劃時運用分析性程序,有助於決定其他證實測試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2. 查核人員在執行證實程序時,除抽查交易內容及各科目餘額外,應依專業判斷,採用適當之分析性複核程序,以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
3. 查核人員在作成查核結論時運用分析性程序,有助於印證查核之結論。
(四) 餘額明細測試(tests of details of balances)之目的:
證實測試是設計來偵出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之查核程序。其中,餘額明細測試,又稱餘額的證實測試,係著重對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期末會計科目餘額之查核,特別是資產負債表各會計科目的餘額。
以上四項查核程序,成本由低至高排列分別為:分析性程序、控制測試、交易證實測試、餘額明細測試。

二、請說明審計人員進行穿透電腦審計(auditing through the computer)時,三種常用的測試方法為何?10分)
【擬答】
審計人員進行穿透電腦審計(auditing through the computer)時,三種常用的測試方法:
(一) 測試資料法(test data approach):
「測試資料法」又稱「測試資料審計法」(test data audit approach)係由查核人員設計一套虛擬的(dummy)交易資料,這些虛擬的資料可能來自:上期的實際資料、受查者程式設計師的測試程式或測試資料產生器 (test data generator)。所產生的資料,在查核人員的控制監督下,使用受查者的程式,將處理結果與預期結果相比較,以證實系統之作業及控制是否依既定程序進行。
(二) 平行模擬法(Parallel Test Facility,PTF、parallel simulation):
「平行模擬法」係由查核人員利用一般通用審計軟體或公用程式,準備一個與受查者程式具備同樣功能的程式,再拷貝受查者的實際作業資料,以查核人員編製的程式處理。在人工制度下稱之為驗算或重新執行(re-performance);在利用電腦輔助查核技術的情況下即稱為「平行模擬」。
(三) 整合測試措施(Integrated Test Facility,ITF):
「整合測試措施」是「測試資料法」的延伸,通常又稱迷你公司法(mini-company approach)、虛擬公司法(dummy-company approach)或查核人員中央辦公室(auditor’s central office)。「整合測試措施」是在客戶的正常EDP 系統內,建立一個迷你公司(分支系統),將虛擬的測試資料與受查者的實際作業資料一起扔進迷你公司系統,查核人員經由不同系統的功能,使整個系統可同時處理虛擬資料及實際資料的一種查核技術。

三、請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列舉企業較易發生關係人交易之五種情況?請列舉審計人員為查明受查者與關係人有無發生交易之五項查核程序。15分)
【擬答】
(一)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第7條之規定,企業較易發生關係人交易之五種情況:
1. 缺乏可資運用之營運資金或信用額度。
2. 管理階層有維持股價、獲取融資或其他之意圖。
3. 預計盈餘偏高或偏低。
4. 企業之經營成果繫於少數之商品、客戶或交易事項。
5. 已發生危機之產業。
(二)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查核」第12條之規定,審計人員為查明受查者與關係人有無發生交易之五項查核程序:
1. 針對所抽查之各類交易及各科目餘額,檢查其詳細內容及組成。
2. 查閱股東會、董事會及治理單位會議紀錄。
3. 複核會計紀錄,注意大額或不尋常之交易及餘額異常之科目,並特別注意會計期間終了前後數日才入帳之交易。
4. 複核金融機構詢證回函,注意其保證及擔保品等內容是否存有關係人交易。
5. 複核投資交易,包括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

四、部分人士認為:「會計師專業不需要品質控制及同業評鑑,係因品質控制要素早已非正式化的成立,且在競爭環境下的品質增進,不適當執行業務的法律責任及職業道德規範之限制,即便無同業評鑑下,事務所亦早已建立品質控制政策。」試論對上述陳述贊同或反對的意見。9分)
【擬答】
(一) 針對上述陳述,表示「反對」的意見,理由陳述如下:
1. 上述陳述中,部份人士認為:會計師專業不需要品質控制及同業評鑑,係因在會計師界競爭之本質、法律責任之約束及職業道德之規範下,即便無同業評鑑的制度,會計師事務所亦早已建立品質控制政策。換言之,上述陳述中之會計師專業強調「自律(self-discipline)」,認為職業道德規範、不適當執行業務的法律責任、市場淘汰機制,就可以讓會計師「不願」、「不敢」、「不能」不愛惜自己的羽毛。也就是說,部份人士認為:會計師專業不需要品質控制及同業評鑑,依然可保有其「審計品質(audit quality)」。
2. 然而,若回歸到「會計師事務所品質控制與同業評鑑」存在的價值,可知品質控制及事務所評鑑是會計師專業重建社會對會計專業之信心,提昇執業素質符合專業水準的最佳方式。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46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第5條之規定,事務所建立品質管制制度之目標,係為合理確信「事務所及其人員已遵循專業準則及法令」以及「事務所或主辦會計師能於當時情況下出具適當之報告」。而同業評鑑制度則有助於會計師執業品質的提昇。施行同業評鑑的目的係為確認會計師事務所品質控制制度的遵循程度。會計師專業之同業評鑑制度,正是其自律之表現。
3. 筆者認為,就個別事務所而言:應以建立「有效的品質控制」為重心,組織完善之事務所,確保其各項業務均遵守專業準則,所應實施之各項品質控制政策及程序。就會計專業整體而言:應實施同業評鑑計劃(peer review program)(目前台灣並未實施同業評鑑),有助於健全會計師事務所體制、專業形象的提昇、降低審計失敗風險,並進而區別會計師執業品質之良莠。
(二) 綜合以上三點說明,筆者認為「會計師專業需要品質控制及同業評鑑」,以達到會計師界自律之表現。故針對題目之陳述,筆者表示「反對」的意見。

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100年7月5日 會研所審計學第二次上課 課中問題研討

首先,我想先跟同學說對不起,這兩次上課都延長上課時間大約40-60分鐘。我的本意是想說的清楚一些,上會研所班的同學,通常大部分是非常年輕的大二或大三或大四在學學生,有的還是非會計系的想報考會研所。審計學這一科,在會計系通常是在大三下或大四上的會計本科系才會上到,修「審計學」之前,通常應該已經上過「中會」、「公司法」、「證交法」、「稅法」、「成管會」、「統計」、「經濟」、「英文」等相關科目。但是,有的同學可能是因為非會計本科系,又或許是因為太年輕,所以對於「審計學」、「中會」,日後進入Big Four(4大CPA Firms)一定用的到的科目,誠懇地希望同學能本著「多學一點也不是壞事」的心情,多多包容延長上課時間這件事。謝謝各位!

再者,感謝各位同學選擇我的課,今年來上我會研所班的同學明顯地「倍增」至少3倍。我會盡力準備教材,以滿足同學想上台政大或其他國立大學的心願。Please bear with me,有的同學一開始上課可能會聽的有些吃力,然而我相信只要您不放棄,每堂課都有來,發現有跟不上的跡象,只要做好課後複習,每堂課都來盡力聽,我想假以時日,應能見成效。

最後,對於有些同學在第二次上課時,對【GAAS vs. QCS】這一組人馬之間的關係不太能接受,我想了一下,歸納以下幾種說法,大家參考看看:

1. CPA Firm’s QCS就像是MGMT’s IC
QCS以及IC的存在都是為了達成「目標」。QCS的存在是為了達成「CPA Firm的目標」,CPA Firm的目標是避免審計失敗,審計失敗是會計師簽發不當查核意見,導致被告,名譽受損。而IC的存在是為了達成「MGMT公司的目標」,公司的目標是希望有可靠的財務報導、有效率有效果的經營、法令的遵循。【GAAS vs. QCS】都是為了別人而活,他們沒有自己的理想或目標,他們的目標就是完成公司的目標。

2. 至於同學提到【GAAS vs. QCS】,是不是像是【普通法 vs.特別法】?我的回答是:不像。一切的根本,都要從「定義」下手,為什麼要區分【普通法 vs.特別法】?是為了決定「優先順序:先優先適用哪個法的優先順序」。舉例來說,相對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就是特別法。只要是那4種公司,就適用公司法;但是要是公開發行公司,才適用證券交易法。身為公開發行公司,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沒有規定到的,才回到公司法。但是,【GAAS vs. QCS】並不是who先適用的爭議,因此,【GAAS vs. QCS】的比較不像是【普通法 vs.特別法】。

3. 我在上課中提到:「CPA Firm’s QCS可以規定的比GAAS更嚴格」,我想表達的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制定的GAAS,只是最低標準,一定要遵守,不然就是重大過失(covered later in the chapter 2)」。

希望以上的解釋,可以消除同學的疑慮。日後上課,也希望同學能踴躍提問,我會盡專業上應盡之注意,努力回答,課後也會再PO文回應同學的問題。只要您下課後能把審計課本多看幾遍,不須要急著做考題背答案,最重要的是,懂。

希望各位同學每次來上課都可以帶著愉快的心情來,6-7個小時後,能帶著滿滿的滿足回家,祝您學習愉快。

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2012審計學教科書 (mentor) 高點李曉華101年度會研所、高普考、會計師上課用書

本書已於100年6月28日由高點出版,同步作為100年6月28日高點台北班李曉華會研所審計學上課用書。本書於每章最後皆附有Review Questions,申論題擬答可於本BLOG免費下載,敬請點選下面連結,謝謝您的支持與採用。



STUDY TEXT

本書內容
《審計學:完整版》共分五篇16章,包含新增(修)訂企業與政府審計準則公報(101年1月1日實施之48號審計準則公報將取代31、32、37號公報;49號審計準則公報與50號審計準則公報已完成三讀(但尚未發布),自101.1.1實施。本書以48、49、50號公報為架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審計實務指引、公部門審計人員倫理規範與審計準則、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以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等),內容詳實完備,適合各類使用者選用。
適用對象
初學者:使用本書可建立完整審計學架構,奠定紮實根基,有利於未來參加研究所及國家考試之實力培養。
自學國家考試考生:對於含有審計學(概要)、審計學(含政府審計)、內部控制理論與實務…等考科之國家考試,本書就考試之出題重點均有詳細的解說與分析,如能熟讀本書,必能獲得佳績。
社會人士:本書巧妙結合理論與實務二大層面,因此除了作為教科用書與考試用書之外,本書亦是一本不容您錯過的絕佳案頭書。
實務案例
審計學具有理論性及實務性此雙重特性,本書除了審計學理論之解說外,亦額外彙整眾多相關實務界經典案例。讀者可依照個人興趣或學習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閱讀,藉以增強實務見解,並且將理論與實務融會貫通。
即時交流
專屬Blog:http://trinityteam.blogspot.com/,本書作者會定期於此blog發布各類專業新知、法令及公報增(修)訂與考前猜題,以利讀者進行延伸學習,讓學習百分之百無縫隙。Email與Mobile phone:歡迎讀者隨時來信討論指教,讓您百思不得其解的疑惑瞬間迎刃而解!
EXAM KIT
本書讀者可搭配使用《P.S. 審計學歷屆試題詳解》,無論是大學校院的在學學生,還是已經畢業的在職或全職考生,均能有所俾益。《P.S. 審計學歷屆試題詳解》一書以考試重點作詳細歸納、整理與編排,以利讀者閱讀與練習,進而強化吸收和理解之成效,對於命題要點更是一目瞭然。本書所有題目均由林品希博士親自詳解,寫作流暢、說理清晰、淺顯易懂,必定令您如沐春風!
在學學生:《P.S. 審計學歷屆試題詳解》可作為教學課後復習或學生自我評量之用,隨時依照教學進度演練相關考題,讓學習不斷線。
自學考生:《P.S. 審計學歷屆試題詳解》可作為自學成效檢測之最佳工具書,並於平時厚實國家考試之答題能力,讓您在國家考試中無往不利、金榜題名。

審計學教科書各章Review Questions習題解答

高點100年6月28日---100年9月13日會研所上課補充教材

各章習題解答 Sample Answers of Review Questions

TM1審計理論與會計專業
TM2會計師之職業道德與法律責任
TM3查核委任與規劃
TM4內部控制
TM5查核證據
TM6審計抽樣
TM7電腦審計
TM8一般事項之查核
TM9銷貨及收款循環之查核
TM10採購及付款循環之查核
TM11生產(存貨)循環與人事(薪工)循環之查核
TM12投資、固定資產與融資循環之查核
TM13完成審計
TM14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與內部控制報告
TM15其他簽證與非認證服務
TM16政府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