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產創上路 與促產重疊引爭議 【中國時報 2010.12.24 A21版+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促產條例雖然已在98年底落日,但是依其規定,98年研發支出抵減剩餘部分,往後4年仍可抵減,在產業創新條例上路後的這段重疊期間,抵減上限為何,財政部迄今沒有定論也未發佈函釋。會計師認為,財政部應儘快決定抵減上限,以免業者與簽證會計師都無所適從。

 依產創條例規定,企業適用研發支出抵減的總額,1年以100億元為上限。各企業為搶食這塊研發抵減的限額,紛紛委請簽證會計師研擬因應對策,並趕在今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但問題是,發生在促產條例與產創條例不同年度、適用不同條例時,抵減率與抵減上限為何,目前財政部迄今未加說明。在促產條例時代,企業研發支出費用投資抵減率為30%,超過前2年度支出平均數部分為50%,而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稅額的50%,如有剩餘可以在往後4年抵減,最後1年無抵減上限。

 產創條例的規定大為不同,產創的抵減率為同一課稅年度內,得依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抵減上限則是,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的30%為限。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黎芳指出,現在爭議是,企業在98年才按促產條例申請抵減,如果沒產創條例,企業仍可按促產條在99年到103年期間,續將研發支出費用尚剩餘額,分年抵減。

 如今產創條例上路,99年申請時,99年發生的部分,按產創條例可抵減上限為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而98年申請獲准的投抵,在99年持續適用的部分,按舊法最高抵減率為50%,這將出現同1年度內企業因適用不同法律獲得總額達80%的抵減率(即30%加上50%),如此的適用抵減率,雖然都是該兩條例的合法規定,但是財政部能夠接受嗎?

 周黎芳質疑,這是不可能被允許的。她說,企業都擔心100億的額度被別人捷足先登,因此各企業向各自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的審查,在明年2月到6月間,審查結果將陸續出爐,勢將成為企業矚目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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