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關係企業間延期收款 需補稅 【中國時報 2010.12.29 A16版+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長許春安昨表示,企業若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未於期限內完成收回的話,等同企業把資金無償借給關係企業使用,根據稅法須經過調整,視同利息收入,需補稅。

 許春安指出,日前查獲甲企業因為銷售貨物,卻未對其在國外的8家關係企業如期收取應收帳款,因此,國稅局根據甲公司與非關係人銷貨廠商的應收帳款平均餘額以及周轉率,進行蒐集以及統計後發現,應收帳款平均在73天之內會完成,於是就應收帳款超過73天的部分,進行帳目調整。

 國稅局經過精算之後,針對6筆超過73天未回收的應收帳款,設算甲公司的利息收入,由於甲公司當年度對外的平均借款利率為2.02%,因此該6筆應收帳款依據此利率設算應收帳款,調整甲公司應向關係企業收取近150萬元的利息收入,必須補37萬元的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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