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借用他人名義買賣土地 要報稅 【今日晚報 2010.12.25 中央社】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並出售者,經扣除原始購買土地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應稅的「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購買土地,未辦理產權過戶,就出售給第三者,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民眾合夥出資購地,並以其中1人登記為土地所有人,以後出售所獲利益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土地的其他出資人取得利益屬「其他所得」,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北市國稅局近日查獲甲君與友人乙君出資購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乙君,乙君日後出售土地致甲君獲利新台幣5500萬元,甲君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這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稅額2200萬元,並處罰鍰1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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