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營所稅自結溢繳申退 五年內須提具體證明【2010/12/30 經濟日報】

五股鄉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這個問題可分二方面說明:(1)營利事業的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2)營利事業的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兩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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