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財務稽核爆出問題 宏碁泛歐裁員300人

 更新日期:2011/06/02 09:35 記者鄒秀明/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2/2/2sm1u.html

宏碁前執行長蘭奇前陣子閃電去職,昨晚再度丟出震撼彈;新團隊到歐洲稽核,發現庫存、應收帳款異常,公告將一次認列營運損失四十三點五億元台幣,泛歐區將裁員三百人。

宏碁利空連環爆,宏碁的「歐洲神話」也一夕崩解,董事長王振堂深感歉疚自責,他昨天宣布,放棄去年董監酬勞,也不參與員工分紅。另外,宏碁全體董監事也承諾,將去年董監酬勞減半,原本約近九千萬元大幅刪減至四千多萬元;去年員工紅利也將減少四成。但為維護股東權益,今年現金股利三點六元則維持不變。

宏碁也決定精簡泛歐地區組織,減少人員將達三百名。預估將支付重組成本約三千萬美元,但未來每年也可因此節省約三千萬美元。由於利空連連,宏碁第二季可能出現虧損,宏碁昨天還宣布,今天起再實施庫藏股護盤。

宏碁昨天自爆歐洲部分國家庫存、應收帳款異常,凸顯過去引以為傲的泛歐市場,其實財務、稽核都有問題。一位高層主管說,過去外界看到宏碁產品在歐洲連年大賣,當時宏碁不斷宣稱對庫存管理自豪;但前執行長蘭奇下台後,新經營團隊前往查核,赫然發現通路被塞進大量存貨。

王振堂昨天對全球同仁發布信件,除驚爆西班牙通路庫存、應收帳款偏高外,還點出當地運輸倉儲業者手中的通路庫存竟高達九十天,形同宣告泛歐地區實施的「零庫存營運模式破功」。他也對員工坦言,過去被「零庫存營運模式」誤導,泛歐地區管理遭零碎切割,相關庫存資訊「只有特定人才能看到全貌」,未被即時查核與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泛歐地區過去直屬前執行長蘭奇管轄,連財務長也常駐歐洲,但竟然就在腳下隱藏庫存地雷,又為何財報能審核過關,預料將引起法人質疑。宏碁強調,將檢視問題原因與責任歸屬,並提出處理方案。

宏碁認列庫存損失後,將造成每股一點五九元損失,股價恐遭逢賣壓,宏碁決定今起再度實施庫藏股護盤,預計到八月一日止,將買回二點七萬張股票。

三星在美國控告友達、宏碁、明基、三洋電機等四家廠商侵害專利權

三星又在美興訟 告我四廠商侵權 (自由時報2011/06/03 04:11劉千郁、卓怡君、蔡乙萱)

世界最大面板製造商三星電子週三在美國控告友達、宏碁、明基、三洋電機等四家廠商沒有支付液晶顯示器(LCD)產品科技使用權、侵犯三星專利權。
三星同時向美國德拉瓦州聯邦法院、北加州聯邦法院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告訴,指稱友達與其客戶三洋、宏碁、明基所進口與銷售的LCD產品侵害多項專利權;近來三星動作頻頻,三星與蘋果公司才因為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互控抄襲吵得不可開交,現在台灣廠商也捲入與三星的專利權訴訟。

三星在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文件中,要求委員會裁定禁止銷售與進口侵犯三星LCD專利權的產品,該技術主要應用在電視、顯示器與筆記型電腦,同時三星向聯邦法院主張與專利權相關的賠償,但沒有指出明確的金額,三星聲明稿指出,為保護公司投資與客戶權益,三星會跟過去一樣繼續採取行動對抗任何未經許可使用專利科技的行為。

友達、宏碁研究因應

友達發言人蕭雅文表示,公司正評估這個案件,將採取必要行動保護公司與股東權益。宏碁主管說,目前已在研究討論如何因應這件官司,但根據過去的侵權相關訴訟,宏碁從沒被告倒過,將採取必要行動捍衛公司及股東利益。身為友達集團的終端產品廠明基則表示,還未收到相關文件,因此不便發言。

分析師指出,侵害專利權案件在科技業中十分常見,特別是面板與半導體廠商間技術研發競爭激烈,不過大部分案件都會以和解作結,因為判決過程曠日廢時,企業擔心訴訟結束時專利科技也已經失去時效性,今年四月友達與日本夏普達成撤銷相互控告的協議,三星與夏普也在去年二月達成類似和解案

美國專利權研究機構IFI指出,市值約一千三百七十億美元的三星去年在美國申請專利權數量高居第二,僅次於IBM。
針對三星所採取的控告行動,國內法人和業者也有不同的解讀;業者認為,該訴訟案件可能與近期相當熱門的平板電腦有關,認為三星積極搶攻市佔率,但法人卻持不同看法,認為由三星控告友達與其三家客戶三洋電機(Sanyo Electric Co.)、宏碁和明基名單觀察,應與電視(TV)專利有關係。

三星在美告侵權 友達:捍衛利益(中國時報2011/06/03 02:46 王宗彤/台北報導)
全球最大面板製造商南韓三星電子(Samsung)昨天(周四)發布聲明表示,在美控告台灣友達光電(2409)及其3家客戶,涉侵犯三星部分面板顯示器專利,要求禁止相關產品進口至美國銷售。友達說,全力維護公司及客戶權益。

三星電子指出,三星電子已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告,指控這些公司的液晶顯示器(LCD)產品未付費而使用其技術。此外,三星也向德拉瓦州和加州的聯邦法院提起侵權訴訟。三星發言人南基永(Nam Ki Yung)表示,受牽連的友達等3家客戶,分別是三洋電機(Sanyo Electric Co.)、宏碁(2353)和明基(現在佳世達)。

三星表示,在遞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訴狀中,尋求禁止採用這些面板產品的電視和電腦螢幕輸美銷售,而在遞交德拉瓦州和加州法院的訴狀,則是尋求賠償。三星並未透露尋求賠償金額。三星之前遭蘋果(Apple Inc.)指控抄襲,之後反控蘋果侵權。

友達強調,將進一步了解詳細狀況後,再針對三星指控做出最適當處理,一定會維護公司及客戶的權益,但對客戶的影響則不便代為說明。宏碁也說,公司不對進行中的法律案件發表評論。

由於面板及半導體產業的侵權爭訟常見,但大部分結果都採庭外和解。全球第4大面板廠友達,今年4月與日本夏普(Sharp)簽訂專利交叉授權協定,同意放棄彼此間所有侵權訴訟。

讀孫子兵法學英文/喜怒不形於色【2011.06.03 03:30 am經濟日報╱朱文章】

喜怒不形於色 wear a poker face

孫子說:「佯北勿從,餌兵勿食」,要人不被小勝沖昏頭,而為敵人拖刀計(Parthian shot)所乘。老兵久經沙場,見多識廣,要他因為小利上當,並不容易。但對一般人,要他在旗開得勝之際,卻不乘勝追擊,這倒很難。

進退如何拿捏?五代十國的馮道「累朝不離將相、三公、三師之位」,為官40多年,靠得就是從蛛絲馬跡判定大局走勢,有「讀心」功夫加持,隨時預備(in the works),能見風轉舵,難怪可以當政壇不倒翁(Vicar of Bray)。
政壇之路既長且辛,天真爛漫,胸無城府者(be footloose and fancy-free),稍加撩撥,就容易強出頭而發難(casting the first stone),到處結怨而不自知,多半因此快速隕落。此乃因為他們目無餘子,忘了自己也有同樣的缺點(a beam in one's eye),黔驢之技被人看穿,就會被當成箭靶遭致攻擊。

讀心術對賭徒尤其重要,因為稍露出些微不尋常,就會被人抓到小辮子迎面痛擊(run square into it),破壞原有布局,甚至賠上最後老本(bottom dollar)。

2010年歐洲撲克巡迴賽義大利站賽冠軍得主奧莉維亞‧柏瑞,一路過關斬將,抱回獎金(cash in her chips)新台幣5,200萬元。柏瑞在牌桌上只有撲克臉孔(poker face),讓人完全猜不透她的牌路,年僅25歲的美麗佳人,竟然有個綽號叫「鐵娘子」,這是因為任誰也猜不透她芳心的緣故。

例:"Former CEO complained in his Parthian shot that the board paid far more attention to politics than policy."「前執行長臨走前使出回馬槍,說董事會只會耍政治手腕,不在乎政策內容。」"Minister Feng always has a new plan in the works during every regime change."「馮道總能事先規劃,安渡每回政權轉移。」

"Feng really was behaving like the Vicar of Bray, for he changed his affiliations with each change of government."「馮道最擅長見風轉舵,每當改朝換代,他也馬上換個腦袋,繼續擔任高官。」

"Jane believes her hand is good now that she is footloose and fancy-free."「阿珍一手好牌,頓時喜形於色。」"She's always criticizing her colleagues, casting the first stone no matter what the circumstances."「她喜歡挑剔,不管場合,動輒搶先斥責同僚。」

"Nobody with a beam in his eye can see things clearly. He is dangerously low on discernment."「看不見自己缺點的人,眼力最差。」

"Olivia decided to run square into it after she scrutinized the way her competitor tipped his hand."「奧莉薇雅從對手小動作研判對策,決定攤牌。」
"He spent his bottom dollar on some new clothes to wear for his job interview."「他把剩餘的錢添購新裝,準備好好面試。」"I decided to cash in my chips to get some money to go back to school."「我決定獲利了結,回學校唸書。」

"All presidents keep secrets, but over a 72-hour span leading to Bin Laden's death, Obama's capacity to keep a poker face was tested as never before."「總統都懂得動心忍性,但狙殺賓拉登前72小時,歐巴馬總統臉上完全看不出跡象,真是工夫到家了。」(作者任教於陸軍官校)

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不動產入帳 「企業自選」列選項;安永會計師:自選法 較符合IFRS精神【2011.06.02 03:04 am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金管會6.2.2011將召開國際會計準則(IFRS)上路不動產如何入帳公聽會,金管會內部除考慮成本法外,有條件讓企業自選市價法也將是選項之一。對於IFRS上路後「開帳日」設定成本,也考慮可採資產重估後的價值。不動產評價採取成本法或市價法,是IFRS實施的後續問題,新制實施第一天的「開帳日」成本該如何設定也是監理機關與產業界的一大攻防。官員表示,對於IFRS上路,「開帳日」設定之成本,不動產是採原始成本或資產重估後價值,金管會也將聽各界意見。

舉例來說,若採資產重估後價值,不動產的原始成本若是100元,在「開帳日」設定成本時,重估後價值可能是150元;一旦准採重估後價值,企業就馬上出現增值利益,保留盈餘可大大提高。

金管會內部評估,在IFRS上路「開帳日」設定成本時,准許採重估後價值,對後續不動產入帳方式強制採成本法,可能可以略作平衡。金管會官員6.1.2011表示,對於不動產入帳方法,不論是強制採成本法,或有條件的讓企業自行選擇市價法或成本法,都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官員強調,提供給公聽會與會者參考的財報編制準則修正草案,雖採強制成本法,但這並不代表金管會最後的決策,今天既要召開公聽會,金管會內部當然有必要提供想法,供各界討論參考,但程序上仍須提到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政策才算定調。

據了解,根據金管會初步蒐集到的外界意見,多數仍主張,不動產入帳方式應由企業自行選擇成本法或市價法,各國也多採取企業自選作法。也有業者建議,主管機關可以訂定相關配套,對採市價法的企業訂出一些嚴謹的條件,以解決主管機關的疑慮。這種有條件的讓企業自選市價法或成本法,是規劃對採市價法者,設定一條的門檻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就可以自行選擇採用市價法。



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將在6.2.2011舉辦國際會計準則(IFRS)投資性不動產公聽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素雯表示,IFRS最大特色就是反映市場價值,主管機關應讓企業自行選擇計價方式,同時也承擔價值波動的風險。

金管會近日拋出議題,傾向將IFRS財報中投資性不動產統一採成本法計價,原因是「國內鑑價機制尚未成熟」。會計師指出,統一採成本法計價,雖可讓企業不必年年重鑑價、使財報穩定,但卻透露出主管機關對鑑價機制不夠信任。

安永會計師宋孟霖表示,鑑價常讓人認為主觀強、公正度待商榷,但國內不動產估價運作多年,已建立公會、學會,並遵循國際評價準則制定國內評價準則。

林素雯表示,IFRS本來就是要讓企業依照經營事業的性質,自行選用適合的計價法,讓財報反映公司經營體質與資產效益,揭露資產真實價值,因此才開放企業可自行選擇不動產採成本法或市價法計價。

林素雯說,雖然金管會有權力限縮上市櫃公司適用成本計價,但像金融保險業等以投資不動產資產為本業的產業,採成本法計價無法讓資產真實價值反映在每股淨值與資產淨值上,有違業者期待。不過,未來如確立不動產統一成本計價,只要符合40號公報投資性不動產條件,還是要在財報附註中揭露資產市價。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代理成本的觀念

CH12 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是上市櫃公司在資本市場無法避免的轉投資活動,隨企業的成長而有可能成為資產負債表的最大宗資產項目。最好的轉投資控股模式是近100%持股(標準的母子血親關係);其次是逾50%控制(像是叔侄關係);再其次是達到權益法認列損益且取得董監事(像是遠親關係)。如果無法達到前述三項標準,建議放棄轉投資,如果非做不行,最起碼未來應該還有業務往來貢獻。若轉投資總金額不小但大都是小額持股比例,或以高持股投資公司從事金融短線操作,就像把一筆錢丟在路旁,風險自然會提高。


長期股權投資能否產生優良績效主要還是繫於經營者的管理能力及誠信行為。正常情況,轉投資持股比率愈高,愈能顯現管理階層的經營企圖。當企業主營業務步入成熟甚或衰退時,它可能成為企業的獲利支柱,但也可能變成母公司的沈重包袱,甚至成為財務危機的溫床。長期股權投資佔資產比率過高-公司轉投資愈多,可能跨入愈多產業,讓公司財務報表愈來愈複雜,如果有很多海外子公司,通常也會使會計師更難查帳。

資料來源:股市工坊http://tw.myblog.yahoo.com/sss120

CH7 程式測試技術之差異

內部控制架構-------英國Turnbull報告

英國Turnbull報告:

1. 英國內部控制的發展來自於公司治理的推動。20世紀80、90年代是英國公司治理研究的高峰期,各種專門委員會紛紛成立並發布各自的研究報告,其中較著名的有1992年Cadbury Report、1994年Rutterman Report、1995年Greenbury Report、1998年Hampel Report,1998年形成公司治理委員會綜合準則(Combined Code of the Committe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綜合準則被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認可,成為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補充,強制要求所有英國上市公司應遵守該準則。該準則有三條涉及公司內部控制的規定:(1)公司董事會負責建立一套健全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以保護投資者的投資以及公司資產;(2)董事會負責每年一次的檢查以及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內部控制的檢查範圍應涵蓋所有控制,包括財務、營運、遵循、風險等方面,並應向股東報告;(3)若公司沒有設立內部稽核,董事會應隨時評估公司對內部稽核工作的需求。另外,倫敦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中規定: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應揭露內部控制,說明執行內部控制的情況,如果沒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內部控制或僅部分建立內部控制,應詳細說明情由。

2. 「上市規則」僅對建立和揭露內部控制提出了原則要求,但並沒有提供建立內部控制的具體方法或模式。鑑於上市公司應提出一個內部控制方面的具體操作性的規定,倫敦證交所委託英國特許會計師協會(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ICAEW)成立以Turnbull為主席,由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經理、部門經理、外部審計人員、企業員工以及大學教授組成的委員會,就如何幫助在英國上市公司的貫徹執行「上市規則」和「聯合準則」中的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要求進行研究。該《內部控制-董事關於「聯合準則」指南》,又稱Turnbull報告。

3. Turnbull報告指出,內部控制是指包括政策、過程、任務、行為以及公司其他方面的體系。內部控制目標在於效率和效益性,保證內外部報告的質量和遵循法律、法規以及內部政策。事實上,Turnbull報告是一種原則導向的規定,該項指導原則並不能列舉出所有內部控制的問題,各公司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是因為英國的上市公司不習慣執行面面俱到的法律條文,更喜歡法規僅列出一些重要方面和需關注的問題,具體如何操作由企業自己決定。在英國,原則導向的內部控制規定,更有利於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後貫徹執行,更有利於企業創造價值。該報告的目的在於要求企業將內部控制融入到商業過程中,並對聯合準則中內部控制的系列要求進行遵循。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應反映包括組織結構在內的控制環境,包括的要素為: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監控。與COSO相比,英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保障股東投資與公司資產的安全,更傾向於保護股東利益,更強調風險。

4. 2004年,財務報導委員會成立Turnbull工作團隊(Turnbull Review Group)。2005年10月發布新修訂後的報告,對原有Turnbull報告做局部修訂:一是進一步強調要求將內部控制嵌入公司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和程序;二是在處理好揭露內部控制與保守商業秘密的關係的前提下,要求董事會在年報中揭露已經或正在採取的彌補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措施;三是要求在年報中增加資訊量以幫助股東了解公司風險管理過程。

內部控制概念之起源

一、 早在西元前3600年的美索不達米亞文化的記載中,就可見內部控制的基本思想以及粗糙的財務管理活動:記錄員要核對付款清單,並在付款清單上打上「點、鈎、圈」等核對符號,表明檢查帳目的工作已經完成。

二、 古埃及法老統治時期,實施「三官牽制」,貨幣存入銀庫時,首先要由記錄官在銀庫外加以記錄,然後接受銀庫出納官的監察和登記。同樣,當收獲季節結束將穀物運進倉庫之前,由監察官監視並記錄穀物裝運情況;進倉時,由記錄官登記每批穀物運進倉庫之前,由記錄官登記每批穀物的數量及種類。這種穀物和貨幣入庫須經記錄官、出納官和監督官幾道環節的做法,具有互相監督以及控制的作用。

三、 古希臘時期,官吏上任前要接受資格審查,任職期間要接受其稱職與否進行的信任投票,任期結束要接受卸任審查,即對其經手的錢財進行稽核交接。

四、 古羅馬時代實施「雙人記帳制度」,某項經濟事項發生後,由兩位記帳員在各自的帳簿上同時記載,然後由他們定期核對對方的帳簿記錄,以檢查有無記載錯誤或舞弊情事發生,進而達到控制資產的目的。

五、 中國最早的內部控制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周時代,西周掌管會計工作的最高機構為司會,出納工作分為「職內 」、「職歲 」、「職幣 」,其目的在於各職務專於職守、相互牽制,防止舞弊。

六、 13世紀末,「複式簿記」出現後,內部控制的方法有了改變。在當時,作為會計控制的複式簿記是以單純的記帳人與保管人分離的職能分工為基礎。13世紀末,義大利使用借貸複式簿記法。複式簿記與單式記帳法相比較,其主要特點是:對每項經紀業務都以相等的金額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連繫的帳戶中進行記錄(作雙重記錄,這也是此一記帳法被稱為「複式」的由來);各帳戶之間客觀上存在著對應關係,對帳戶記錄的結果可以進行試算平衡。複式簿記更能反映資金增減變動的來龍去脈,並有助於檢查帳戶處理和保證帳簿記錄結果的正確性。

七、 20世紀初期,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不斷擴大,內部分工越來越細,所有者和經營者相互分離。為了保護資產,確保會計記錄的適當性,一些企業按照人們的主觀思想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由原先的自發無意識的活動開始逐步走向有意識的設計與執行階段。

資料來源:宋蔚蔚(2010),「內部控制理論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
職內「掌邦之賦入」,即掌管歲入紛向會計書籍,負責登記、考核朝廷的全部財務收入事項。
職歲「掌邦之賦出」,即掌管歲出分向會計書籍,負責登記、考核朝廷的全部財務支出事項。
職幣「掌式法,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即掌管餘財分項會計籍書,負責登記、考核朝廷的全部財務結餘事項。

會計操縱(accounts manipulation)

一、 會計操縱(accounts manipulation)之定義:

美國學者Schipper(1989)廣義定義會計操縱係指財務報表提供者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容許範圍內,基於經濟上的動機或原因,運用損益認列的自由裁量權,干預財務報表的製作報導過程,並進而控制盈餘的報導。加拿大學者Scott 在其財務會計理論(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一書中,對會計操縱下了一個較狹義的定義,Scott認為會計操縱係指公司管理階層對於會計盈餘的控制。

二、 會計操縱之概念:

可歸納為兩類,一為經濟收益觀念下之會計操縱,一為資訊觀念下之會計操縱。Scott(2000)(經濟收益觀念下之會計操縱概念)指出會計操縱活動是公司管理當局利用會計政策選擇的自由性,進而對財務報表科目進行操控,以促使公司價值上升,讓公司股東本身效用極大化,並使公司市場價值極大化的過程。而Schipper(1998)(資訊觀念下之會計操縱概念)則認為會計操縱活動是公司管理當局為獲取一定的私人利益,或屈服於相關利益團體對於公司獲利預期的壓力,而對財務報表進行之操弄過程。

三、 會計操縱之方法:

(一) Watts and Zimmerman(1978):當公司負債比率愈大,且愈接近債務契約的限制條款時,公司管理階層愈有可能會將利息資本化。

(二) Hagerman and Zimijewski(1979):當公司在物價上升的情況下,其管理階層愈會採用存貨先進先出法(First-in, First-out,FIFO)使盈餘增加。

(三) Dhaliwal(1980):石油能源公司對探勘成本的處理,在採用探勘成本法時,其盈餘較低。

(四) Holthausen(1981):當公司的負債佔業主權益比率愈高時,公司的管理階層愈傾向使用直線法提列折舊。

(五) Bowen,Noreen and Lacey(1981):公司對於利息資本化政策的選擇,採行利息資本化得以使盈餘增加。

(六) Daley and Vigeland(1983):當公司的負債比率愈高或是愈接近股利發放限制的公司時,愈有可能將研究發展支出予以資本化。

(七) 李國豐(1991):在「我國上市公司以營業外損益操縱盈餘之探討」研究中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在績效較差的情況下,會傾向於調整營業外損益,以達到會計操縱之目的。

(八) Bartov(1993):公司當年度不含出售損益之盈餘較低或負債佔權益比率較高時,公司管理階層會傾向於採用出售長期投資或資產等方法來增加當年度的盈餘,以達到盈餘平穩性的目標。

(九) 江振煒(2005),「我國上市櫃公司從事公開舉債與銀行借款活動有否會計操縱行為的實證研究」,中央大學財金研究所碩士論文:根據上述相關文獻,將公司的會計操縱方式歸納為下列四種方式:
1. 會計方法之選擇。
2. 應計項目之調整。
3. 同時採用 1、2 種方式。
4. 營業外損益之操縱。

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臺灣力霸案

力霸集團舞弊案 係在民國95年底發生,涉及層面甚廣,包括力霸、嘉食化、中華銀行、力華票券及友聯產物保險等公司。本文僅簡述起訴書所述之主要舞弊手法,並分析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主要缺失及可能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 主要舞弊手法:

王又曾等人挪用公司資源供己使用,但為掩飾挪用資產之事,且為了取得銀行融資,故編製不實財務報表以遂其目的。其手法大致如下:

(一) 設立眾多小公司(即人頭公司),讓其形式上不屬關係人,但實質上卻為關係人且由王家人控制。再利用這些小公司與集團中之上市公司交易,再利用這些小公司之交易記錄向金融機構(包括中華銀行)融資,以此套取資金。

(二) 賤賣資產:將資產以低於市價出售給人頭公司或關係人,從中取利。

(三) 將資產高估:如將無價值的資產出售給人頭公司,使公司不致提列損失或甚致獲利,以美化財務報表,因而可獲得銀行融資。

(四) 利用投資或購買鉅額資產,進行利益輸送:集團內之上市公司資金主要來自於資本市場及金融業,再利用利益輸送方式,如向關係人高價買入資產,為關係人保證使關係人獲取融資等,使大眾資金變成私人資金。

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分析:由行政院金管會之處分書可知簽證會計師確有一些重大過失,例如:其未適當評估繼續經營假設之合理性,以致未能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等,固屬審計失敗案例。惟會計師有過失,本應依證交法第20條之1應按責任比例負損害賠償。但本案會計師同時查核眾多小公司(人頭公司),且地址多在同棟大樓,會計師應知雙方為關係人,即若形式上不屬關係人,但依會計準則公報亦應將之列為實質關係人,且會計師查核時已發現○○公司為關係人,惟會計師未要求揭露。會計師還曾刪除原已揭露為關係人之附註。檢察官發現原查核助理人員已將合興公司列為關係人,但會計師卻應受查公司要求不揭露,且因此抽換工作底稿。因此,會計師對公司漏揭露關係人交易而未予指正,已非過失而是涉及「故意」,故檢察官予以收押並重金交保。依證交法規定,其若明知財報不實,而仍簽無保留意見,則其賠償責任應不可按責任比例分攤,而應與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及證交法第20條之1所述其他負「故意」責任之人,一起負連帶賠償之責。

分析性程序在審計實務上之運用

博達公司爆發財務危機,三萬多名小股東多年來的積蓄頓時化為泡影,股票變壁紙。博達案凸顯出選股的重要性,除了檢視經濟與產業基本面因素外,尚須留意更換會計師、財務長,以及股權質押、應收項目等訊息,若投資人能仔細分析公司的財務報表,其實可提早看出地雷股常見的徵兆。
 


一、 管理當局真正出資比率低,但掌握董事會、監察人過半 :

當管理當局有權控制公司,但真正出資比率低,而不須與公司福禍與共,代表控制股東財富與公司價值的聯結程度變弱。

以博達案為例,博達於1999年12月底上市,掛牌價格為91元,短期間內,股價卻飆到三百多元。博達的控制股東(也是最大股東)葉素菲姊弟2000年3月的持股比率為15.5%,93年4月變成7.8%。而上市時的次大股東在2000年3月原本持股約13%,但是經過一年後只剩6.4%,之後在二年內幾乎出清持股,其它有些董事也有明顯出售持股的現象。一家高科技公司上市股價受到投資者青睞,然而大股東大幅出售持股,這象徵股價已經明顯超過大股東對公司的評價,亦即股價趨於泡沫。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電)亦有同樣情況,太電原本為孫、仝、李三個家族共同創業,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由這些家族成員分別擔任。但根據該公司2000年年報,這三個家族佔有71.4%的常董會席位,56.5%的董事會席位,但持股成數由公開資訊中發現卻僅佔6.3%。由此觀之,該三家族已掌握常董會,擁有公司實質控制權,可是持股卻相當低,使公司價值與家族財富的關聯性愈來愈低,公司是否真的不值得投資,所以掌握實權的人,不願意投資該公司股票?

二、 內部人(大股東、董監事)、機構投資者持續出脫持股或大股東質押比例偏高:

(一) 內部人可包括經理人、董監事等,由於內部人對公司的了解通常較外部投資人清楚,因此內部人出脫持股時,可能代表內部人對公司前景不看好,或有不為外部人所知的財務操控。當然,有時內部人為了個人的理財安排也可能出脫持股。因此,只有在內部人持續大量出脫或多位內部人同時出脫持股時才較為可疑。

(二) 如果大股東為了個人的財務週轉而大量質押股票向銀行借錢,萬一股票價格下跌,大股東可能面臨還錢或股票被斷頭的壓力。在此情況下,他可能會要求公司管理階層操弄盈餘數字來維持股價,或甚至挪用公司資金來解除個人財務危機。

三、 公司董事、監察人、財務長、財務或稽核主管更動或連續辭職或上市櫃公司刊登更換會計師的公告 :

(一) 董監事均屬於公司內部人士,對公司經營情形相當了解。如果不是在正常改選情形下解任,而是在平常期間相繼辭職,投資人就要懷疑是否他們發現公司有不可告人之事,自己無力改變,也不願負責,因而辭職。或是因為賣出太多股份而導致自動解任。

(二) 以博達案為例,博達頻頻更換財會人員,除了三年內共換了五位財務主管外,更更換簽證會計師,三月初連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也遭變更。而公司的財務長是最能了解和代表公司實際財務狀況的關鍵人物,如果是被迫換人或是接連異動,背後可能隱含著一些不尋常的原因。在實務上,簽證會計師必須依審計公報之規定查核公司財務資料,如果發現公司帳目有問題,不是出具保留意見等查核報告,就是只能選擇退出,以求自保。所以除非公司有合理解釋,否則當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於年度中或任期中突然請辭或更換時,其中或許就已透露出些許端倪(如:簽證會計師認為簽證風險提高,管理當局刻意隱瞞事實…..等)。另外,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也不是一份保證書,它只是代表財務報表在查核的某一段時間可以允當表達。

(三) 另參考學者葉銀華教授所著「透視上市公司-聰明選股,遠離地雷」乙書,指上市(櫃)公司若發生董事、監察人多人陸續離職狀況時,意味著這些董監事是否對公司失去信心?是否對重大決策不滿,卻無法改變又不願負責任,而選擇辭職?還是他們賣出太多股票,超過選任時持有股數的一半,而導致董監事職位自動解任?

四、 應收項目中有過多的關係人交易、替關係人背書保證或大量貸款給關係人:

替人背書須負連帶責任,因此若實際借款人無能力償還時,公司須代為償債,而使背書保證就像公司的隱形負債一般,但卻沒有列入資產負債表內。若背書或貸出的金額過高,公司的財務風險也會提高。另外,與關係人間的背書或借貸亦是經理人掏空公司的管道。

五、 應收款平均收現天數不斷拉長、平均存貨天數不斷增加、營收增加但應收款也同時大幅增加:

(一) 應收款管理是公司日常管理的重要活動之一。如果應收款管理不良,就會使款項收回時間拉長,不僅積壓資金,同時增加管理成本,壞帳機率也會提高。另外公司為達成銷售目標,也會放寬付款條件而使應收款期限拉長。

(二) 存貨周轉天數增加,通常表示公司產品競爭力不高或市場需求不振,導致銷貨速度緩慢。公司產銷計畫規劃不好或需求預測過於樂觀,也可能使公司存貨增加。這些都顯示公司經營階層無法因應市場的變化或經營管理效率出問題。

(三) 營收增加但應收款也同時大幅增加,這顯示公司有為了達成營收目標而強行銷貨的嫌疑,尤其是向經銷商或海外子公司塞貨,致使當期的營收虛增,也因而高估了盈餘。這是盈餘品質所顯示的警訊。

六、 非本業的轉投資過多、熱衷於上市櫃股票買賣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公司能夠獲利通常都有其核心競爭力,能夠同時跨足多種不同行業而還能持續獲利的公司很少,尤其是剛成立幾年的公司,其成功的可能性更低。因此如果公司做大量的非本業轉投資,一來可能擴張太快,增加營運風險,二來則有可能是運用轉投資做各種財務操作,資訊透明度也可能因此而降低。公司的本質在於營業獲利,除非是以投資為本業,否則過多的金融投資操作都會使管理階層無法專注於事業的經營。尤其股市波動大,要投資獲利須付出相當心力。衍生性金融商品則為高槓桿商品,在財務報表中卻無法即時正確反應潛在虧損。

七、 長期股權投資占總資產比率過高,且設立許多投資公司 :

(一) 長期投資項目在上市(櫃)公司的財報中,具有很重要的指標意義,投資人可以從財報附註中之該公司長期投資名單來了解這些轉投資公司的性質,又若名單中有出現很多家××投資公司或BVI公司,投資人就應該有警覺,再配合平常從報章媒體得知的訊息來了解管理當局是否專注於本業。

(二) 資產負債表資產類的三大要項目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及長期投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與公司本業活動息息相關,而長期投資則屬營業外活動,當一家公司長期投資金額快速成長,進而占總資產超過1/3比重時,投資人必須仔細審閱財務報表的附註說明及合併報表中所揭露之相關訊息,確認其轉投資項目是否與本業有關,例如:台塑轉投資上游六輕石化是為延續本業而上下游整合、宏碁分割緯創是為該公司營運績效管理。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達50%,依規定須編製合併報表,在合併報表中,將消除母子公司間之業務往來,可避免母公司將貨銷往子公司,製造業績之假象,投資人亦可藉由比較合併資產負債表及合併損益表的主要項目變化來了解一家公司長期投資績效的好壞。

(三) 當(1)合併報表中長投金額增加或長投占總資產比重仍高,且股東權益的自有資本率大幅下降、固定資產增加有限,則表示母公司的長投欠缺高核心持股比重的事業、(2)合併後損益表所顯示的毛利率與營業利潤率出現不增反降的情況,則表示該轉投資經營績效值得探討、(3)每年的投資收益占當期損益之比例無法連續性或經常性的超過長投占總資產比重時,表示此長投並無被有效的管理、(4)觀察合併報表中之負債是否較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負債增加許多,此顯示該公司恐有母公司將負債移往子公司美化母公司之嫌。

八、 在國內或海外浮濫增資發行新股、公司債、轉換公司債等有價證券 :

(一) 一家公司於上市掛牌後,除提高知名度外,其主要目的莫過於透過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此雖為企業成長過程中所必須,但過於浮濫的籌資卻也是導致地雷股的原因之一。部分經營者因資本市場籌資方便,再加上投資銀行居中策畫,透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CB)、海外可轉債(ECB)及存託憑證(DR)等有價證券籌資。而該等有價證券之發行,雖為企業「籌資工具」,卻也可能成為券商、發行公司與大股東大玩套利遊戲的「理財工具」;所謂的「套利」,即是當可轉債的轉換價格低於股票市價時,可擁有可轉換公司債的投資人便可透過融券放空股票,賺取股票與可轉換公司債之間的價差,這也是公司發行可轉債時,大股東最常用的套利手法。

(二) 在高股價的時代,股價大多數都可維持在轉換價格之上,於債券到期前,多可轉換成股票,而不必償還債務。可是,一旦本業發展不順,獲利能力急轉直下,舉債募來的資金終需償還,若是手中現金不夠,經營危機立刻浮現;若未違約,過高的負債及其利息亦將吞噬公司的經營成果。而即便轉換成股票,公司的償債壓力雖解除了,但所衍生出股權膨脹、每股盈餘稀釋、股價一崛不振的後遺症仍由小股東來承擔,大股東卻已透過前開所稱的套利遊戲而荷包滿滿。

(三) 因此,若是一家公司坐擁龐大資金,卻未尋求降低負債及利息支出,還持續籌資,除非該公司有明確具體投資計畫且其產業前景可期,否則便不尋常。而可能又是在濫用資本市場,更嚴重的則是帳上現金「名存實亡」或者存有一個「看不到的黑洞」。故建議投資人在投資前,一定要先觀察公司的營運狀況是否持續穩健成長還是虧損連連。其次要了解籌資的用途及額度,若只是舉新債還舊債,而營運又未見起色,投資人也要特別留意。還有,若公司所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後,若會造成股權嚴重稀釋,長期而言,對股價表現也將造成不利的影響。綜上,若一家公司頻頻籌資,其獲利卻未相對成長,投資人則要審慎考量是否還要將資金繼續投入該等公司。

九、 財務預測準確度低或更新頻率過高 :

財務預測是公司對未來營收、本業獲利、轉投資公司獲利及稅前純益等進行預測,該等資訊若屬正確且有效,將可成為投資人選股的重要參考指標,並降低公司與投資人間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惟因近二、三年來景氣波動態大,公司財務預測的準確度也隨之降低,更有部分上市櫃公司會利用財務預測來操縱股價,因此,財務預測的「不準確」、「有效期太短」與「延遲更新」,一直是投資人與主管機關的關注焦點,因此投資人在使用財務預測資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上市(櫃)掛牌後即大幅調降財務預測:

某些上市櫃公司股票掛牌後,股價相當不穩定,甚至腰斬又腰斬,之後即大幅調降財測,該等現象突顯新上市公司財測的「不準確度」,一掛牌就頻頻調降財測,而這些公司不是錯估產業前景,就是有灌水上市之嫌。

(二) 延遲公告更新財務預測: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當編制財測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20%以上且影響金額達三千萬或佔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者,即應依規定更新財務預測;惟部分公司總是撐到必須公告當期財報的前一刻(四月底、八月底、十月底),因紙包不住火了,才願意調降財測,姑且不論其對前景預估的專業及準確,其延遲更新的動機就相當可議了。

(三) 財務預測更新頻率過高者:

有些公司財測更新頻率過高、前後兩次財測差距過大或反覆調升又調降者,對於這類上市櫃公司,投資人得提高警覺,因為它透露兩項訊息,一是經營者抓不住產業脈動,導致財測忽高忽低;二是經營者「說話不算話」,甚至有些經營者藉由更新財務預測操縱股價或進行內線交易,為特定人出脫持股,其誠信堪慮。

資料來源:「管理階層持股大出清警報響起」93.8.2工商時報。
資料來源:「換會計師董監事離職均值得注意」93.8.16工商時報。
資料來源:「小心轉投資名單中出現許多投資公司或BVI公司」93.9.20工商時報。
資料來源:「浮濫籌資營運起色漏敗筆」93.8.23工商時報。
資料來源:「注意財測準確度低或更新頻率過高業者」93.9.13工商時報。

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實務案例-正義食品案

正義食品案發生在博達案之前,但其纏訟多年,95年方由台北地院判決。該案較特殊者,乃在於會計師被判與發行人及發行人之負責人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 正義食品財務報表不實之事實:
(一) 至85年10月30日止之財務報表虛列有新台幣(下同)12億1,500萬元,以無記名式可轉讓定期存單方式存在之現金週轉金,但事實上係屬虛偽,正義公司虛報盈餘如被告張登旺之自首狀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偵字第28124號、86年偵字第11311號檢察官起訴書暨正義公司重整聲請書所載。
(二) 至85年10月止「材料進、耗、存」月報表仍列載庫存7億8,890餘萬元,但實際上空無一物,並由被告張登旺於正義公司鉅額跳票前,指示被告孫繼珠虛開發票與其人頭公司隆澤、慶旺、宜廣、群興、勇菖、達進、濱達、江進、承輝、元朗、寶進、寶輝、盟倫等 13 家公司,事實上則無交易行為。

二、 對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判決見解:
(一) 被告朱立容未將其調查正義公司81年度至83年度內部控制制度之覆核情形及結論記載於工作底稿,無從證實其所執行之評估過程及結論部分:
查被告於81年度工作底稿填完問卷後,僅在問卷上打「」記號,未見渠等對內部控制程序之優劣及完整與否作任何評述,亦未載示擬將採行之審計範圍與審計技術;另 82 年度及 83年度內部控制問卷工作底稿,除了填上82年6月及7月與 83之外,未見其他任何標記及評估結論。故被告於 81 年度至 83 年度調查正義公司內部控制程序未將調查結果等作成結論,並決定是否擬信賴其內部控制程序,核有未確實依規定就內部控制之調查評估過程及結論作成工作底稿之情事。

(二) 被告朱立容對82年度及83年度銷貨循環遵行測試所抽查之樣本不足以代表母體部分:
查正義公司82年度及83年度大宗物資貨物之營收約占其總營收之半(82 年:45.88%;83 年:52.98%),然被告抽查時,82年度未予選樣,83年度卻僅抽選一筆,其樣本明顯不足;再正義公司大宗物資之交易筆數雖較油品交易筆數少,惟其每筆交易之量及值均重大,且正義公司大宗物資之進、銷貨程序及存貨之管理,均與自製油品之控制程序有重大差異,又被告所抽核樣本之出貨單,並未依受查公司「大宗物資管理辦法」規定應經客戶簽認,是以,被告顯未對受查公司82及83年度大宗物資銷貨交易內部控制作業取具足夠適切之證據,以判斷其內部控制作業是否有效且依規定運作,又被告辯以期末證實查核時,業已針對應收帳款執行函證等程序且回函結果亦無不合,惟該查核程序僅係評估應收帳款於82年底及83年底時之所有權及存在性,不足以證明受查公司大宗物資銷貨交易之真實性及是否確實符合受查公司所訂之內部控制程序,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三) 被告朱立容執行銷貨循環遵行測試抽查時,未針對選樣抽核提貨單,亦未發現受查公司出貨單未經客戶簽證部分:
依受查公司「大宗貨資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存在外大宗物資時,除應開立出貨單經客戶簽認外,應另開立提貨單由買方至倉庫向理貨單位領貨,惟查渠等會計師執行銷貨循環遵行測試交易抽查時,未針對選樣抽核提貨單,亦未發現受查公司出貨單未經客戶簽證,核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

(四) 綜上,會計師顯有廢弛其業務上應盡義務之情事,且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在案。判決理由認為會計師因未能經由深入觀察進貨流程而發現此一內控疏失並加以揭露外,亦未能藉由實地進貨收料之觀察而確知存貨帳載之真實性,致銷貨流程之收入承認與存貨扣減,均僅憑內部單據即統一發票與出貨單,且亦未依內控要求由客戶在出貨單上簽收,造成該公司虛列銷貨情形行之多年,則會計師不但未確認客戶簽回出貨單,卻僅憑理貨公司之函證回函即相信帳載之存貨數量,其查核方式顯有重大疏失,高雄高分院95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號判決,因之亦認本件會計師之查核確有疏失之處,足見被告確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查核義務,其等應注意上情且能注意而不注意,自應負過失之責。

(五) 按證交法第20條之規範對象非僅限於「發行人」及「故意責任」為限,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時,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及總經理,除能證明原告非善意外,係採結果責任主義之無過失責任,縱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而在文件上簽章之職員,及簽證會計師則負過失推定責任,必須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之基礎者,始能免負賠償責任。查被告未依上述規定,即對正義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顯有過失,已如上述,依證交法第 20 條規定,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 對會計師賠償責任判決之評析:

(一) 虛列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12億多元:
依高雄地檢86偵字第11311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訴,會計師已執行定存單之盤點,但正義公司卻要求中華票券配合,將已提供擔保之定存單送到一銀保管箱,再配合會計師盤點時間取出供盤點,此部份會計師實難以發現異常,應免負過失之責。

(二) 虛增存貨:
會計師對於存貨應加以盤點,致於判決書所述對於進、銷貨內控之評估及查核缺失,若能做期末存貨盤點之監督及驗證,則可彌補之。本案會計師並未執行實地盤點,而僅向理貨公司函證,由於其金額重大,本文認為僅做函證應不足,況且該理貨公司之規模信譽亦應考量,以評估其回函之可信度,故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且此與存貨不實未能偵出有因果關係。

(三) 原判決引用證交法第 32 條及民法第 184 條、185 條,故判會計師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國立政治大學論文台北地院 87 年度重訴字第 1347 號判決書。

跨國企業Royal Ahold Debacle

Royal Ahold(Koninklijke Ahold N.V.,簡稱Ahold) 為一設立於荷蘭之公開發行公司,是全世界最大的跨國食品雜貨公司之一,1990年代藉由購併迅速擴張企業版圖,股票在美國證管會註冊,並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Royal Ahold在2000年4月購併美國公開發行之U.S. Foodservice公司(簡稱USF),2001年USF高階主管薪酬決定於Ahold為其設定年度盈餘目標達成情形,USF因2001年達成盈餘目標,高階主管於2002年初均獲得可觀的紅利獎金。


2001及2002年USF營業銷貨未能獲利,主要獲利仰賴供應商給付之獎勵金(promotional allowances)、回饋金、折扣及退佣(以下統稱獎勵金)挹注。USF高階主管為達成母公司設定之盈餘目標,虛增獎勵金收入,並不實記載應收、付款及現金收付金額。

USF公司因未建立內部控制程序,無法查證供應商所需支付之獎勵金數額。該公司為編製期中財務報表,以銷售金額之特定比率估算獎勵金收入,高階主管於是藉不實獎勵金比率虛增USF之營業收入。

USF高階主管對會計師謊稱供應商未與該公司簽訂支付獎勵金之書面合約,期末並告訴供應商,母公司Royal Ahold 查核會計師所寄送之函證數字係該公司內部資料,而非將對供應商收取之款項,誘導供應商對會計師詢證函所列不實獎勵金收入及應、收付款金額給予確認之回函。

該公司為掩飾其虛增獎勵金收入之事實,年底將應收獎勵金與應付供應商進貨款相沖抵,假造獎勵金已收取之假象,次年再予迴轉。藉由前述手段,USF嚴重虛增其2001及2002年營收,致使母公司Royal Ahold對美國證管會申報不實之財務資料。

資料來源:任碧娟(2010),參加「APEC金融監理人員訓練倡議-財務分析及鑑識會計研討會」內容摘要與心得報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臺灣訊碟案

自博達案發生後,同一時期連續爆發了多起的地雷股,例如:訊碟、皇統、宏達科…等。由於在同一時期所發生的個案中,以訊碟案的行政處罰最輕,只是「警告」,並無停簽之處罰,可能是訊碟案是唯一會計師在查核報告中有加一段說明以提醒投資人,故主管機關可能為了鼓勵會計師當一個「吹哨者Whistleblower」角色,乃予以輕罰,但該案的舞弊情事相當嚴重,會計師的責任到底如何?


一、 訊碟財務報表不實之事實:

(一) 利用發行海外公司債方式(ECB),掏空公司資產:
1. 先由訊碟公司呂學仁等設立BVI Cyberlead公司,再由訊碟提供擔保,Cyberlead先向Robobank借款5,000萬美元,存入Cyberlead帳戶,然後再據以認購訊碟發行之ECB,Cyberlead再將ECB轉換成訊碟公司股票,在國內出售取得約新台幣26億元。
2. 由於Cyberlead未清償美金5,000萬元,且另有定存美金2,700多萬元流向不明,呂學仁為掩飾淘空資產之事實,乃虛構購買Gold Target Fund 投資契約,但卻提不出有效之匯款證明。

(二) 透過併購Mediacopy公司,淘空公司資產美金6,750萬元,訊碟公司購併美國Mediacopy公司金額為US8,000萬元但除US1,250萬元已匯入出售人帳戶外,餘 US6,750 萬元流向不明。

(三) 虛增營業收入:
以虛設數公司進行假銷貨以增加營業收入,該虛設之數公司,例如:歡鎂、皇資…等皆在同一地址。

(四) 訊碟公司於93年半年報時一次提列虧損42億元導致股價重挫。

二、 對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判決見解:
由於會計師已和解,故未列被告。

三、 會計師應負賠償責任之評析:
主管機關僅對訊碟公司投資Gold Target Fund(帳列預付投資款),會計師未能對投資Gold Target Fund取得足夠的證據,故認為其查核深度不足,惟會計師在查核報告中已對此一事項加以說明提醒投資人注意,故僅予以警告處分。惟由訊碟案之判決書觀之,其財務報表不實之情事,會計師是否有過失呢?茲分析如下:

(一) 虛增營業收入:
呂學仁(訊碟公司董事長)虛設數公司,再由訊碟公司與之進行假銷貨以虛增營業收入,但該數公司設於同一地址,會計師應曾對該等公司之應收帳款函證,當發現其為同一地址,則會計師應加以追查原因,故會計師未能執行此一程序,顯已有過失,且此過失將導致虛增營收造成財報不實之情事未能被偵知,故有因果關係,會計師應負賠償之責。

(二) 利用發行海外可轉債淘空公司:
訊碟幫一人頭公司做擔保,使之得以向Robobank融資並認購海外可轉債,再據以換成股票出售得款,並由私人侵吞,此會計師是否曾對Robobank函證?回函有無敘明擔保之事?會計師未函證或回函已敘明擔保之事,而會計師仍未能偵知此一事項,則屬重大過失,若回函未說明擔保之事,則屬銀行疏失,會計師應免責。

(三) 透過併購淘空US6,750萬元:
一般併購案,查核程序應會要求了解併購對象的公平價值,本案由處分書或判決書資料看不出當時會計師取得何種證據評估Mediacopy公司之價值,結果價差US6,750萬元,會計師的責任應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實務案例-博達案


博達案在民國93年6月爆發,由於其舞弊金額及手法皆屬空前,因而導致主管機關、會計師界及學界多以此案探討修改及加強各項查核方法,且其為目前惟一法院判決會計師應負擔責任比例之首例。

一、 博達財務報表不實之事實:

(一) 虛增銷貨收入:
葉素菲(博達公司負責人)在海外設立多家公司,博達公司與之進行大量虛假的銷貨交易,並配合出貨流程製作不實的銷貨發票、銷貨通知單、送貨單等,但出口貨物事實上是由其派駐在香港的員工收取並存於其承租的倉庫中。

(二) 虛增進貨:
博達為虛增銷貨必須有進貨相應,故透過Commerce等公司假銷貨給博達,事實上則將上述存於香港倉庫的物品另行包裝後運回,並取得Commerce等公司的進貨相關單據。

(三) 利用其他廠商虛增進銷貨:
博達除了利用自行虛設的公司假銷貨外,尚利用訊泰、泉盈等公司,以循環虛增營收,即博達→訊泰→…→博達在實際上只是紙上作業,並無實際的物流。

(四) 虛列應收票據及帳款總額42億:
由於銷貨是假的,故其相對的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也是假的,應收的對象也是假的,所以應收款項當然收不回來。但是博達卻在92年才一次提列近29億元的呆帳,可見以前年度財務報表失真。

(五) 虛增銀行存款:
由於虛增銷貨及盈餘,故將虛增應收款項,為避免過高的逾期應收帳款造成收現性的質疑,故與菲律賓首都銀行談妥,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虛增銀行存款。即葉素菲先找人設立 North Asia Finance LTD.,再由博達存入一筆存款到菲律賓首都銀行購買North Asia的信用聯結債券,存款來源為假銷貨的貨款,由人頭匯入。North Asia則另向法國興業銀行借入同額款項,North Asia之資金則由葉素菲控制運用。

(六) 虛偽發行海外可轉債(ECB),再予以套現由個人挪用:
博達公司擬發行ECB籌措資金,但卻先由葉素菲設立紙上公司Best Foucs公司,再由其向羅伯銀行等融資5,000萬美元,用以認購博達發行之ECB,博達再將該款項存入羅伯銀行,購買連結Best Foucs之信用聯結存款(Credit Linked Deposit),當Best Foucs未還款時,則羅伯銀行以此CLD抵銷博達之存款。Best Foucs並將可轉債換成股票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出售取得5,314萬美元,除還菲律賓銀行 1,000萬美元外,餘挪作他用。

(七) 虛偽出售應收帳款:
為避免逾期應收帳款提列鉅額備抵呆帳,葉素菲乃先設AIM公司,再將應收帳款出售給甲銀行,甲銀行再轉售給AIM公司。出售應收帳款共收取4,500多萬美元,存於甲銀行帳戶,再由其認購 AIM 以前述應收帳款所發行之應收帳款債券,甲銀行並將之視為存款,但博達公司不得隨意動用。

綜上所述,博達公司外幣存款中的1億3,500萬美元係受限制不得動用,卻未改列受限制存款,且無附註揭露,又與各紙上公司間為實質關係人,亦未為揭露。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亦予以隱匿。銷貨收入、進貨、銷貨成本及存款等皆有不實。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亦皆未揭露。

二、 對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判決見解:

基於會計師相對於被告博達公司之負責人,就該公司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內容屬於第二層把關者,對於被告博達公司銷售集中情形未詳加查核,亦未抽查現金及銀行存款暴增之情況,而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顯有未盡專業注意查核之情事,前分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書處分在案,復經行政院訴願決定行政判決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博達公司負責人就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實應負責之程度及會計師得盡注意義務之範圍並類推適用民法第217條規定,認每一會計師就其責任區間所應分擔責任比例定為3%為適當。復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20條雖無連帶責任之規定,且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20 條之1第3項、第5項規定會計師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然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既無如修正後創設責任比例之明文規定,自無直接援引之理,而證券交易法第20條通說認為屬特殊侵權責任,適用上應回歸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與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負責,而有內部責任分擔額之問題。是以,安侯會計師事務所、蔡○○、何○○、游○○應分擔額為附表1至8求償金額34億312 萬 2,917 元之3%即1億209萬 3,688元,與其於本件分配之和解金額3,849萬474元差額為6,360萬3,214元,另勤業會計師事務所王○○、李○○應分擔額為附表9至10求償金額24億2,257萬2,284元之3%即7,267萬7,169元,與其給付之和解金額4,100萬元差額為3,167萬7,169元,此部分既經原告拋棄其請求,除被告博達公司葉素菲以外之連帶債務人自得主張免除。

三、 會計師賠償責任判決評析:

依本案判決書所述,其在因果關係中,分就「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予以闡述。交易因果關係主要援引「詐欺市場理論」認為:「投資人信賴證券市場之股票價格未受詐欺行為所扭曲,則交易因果關係即受推定…」,而「損失因果關係」則主張由原告舉證,並以發佈不實資訊公司,在不實資訊揭露後,其股價波動與整體股票市場之波動比較分析,以此推定其損失因果關係;經上述推定,投資人之損失因果關係確立。故博達公司及葉素菲…等被告應負責賠償。

惟會計師是否應負賠償之責,應再檢視「相當因果關係」,即會計師之過失與造成財務報表不實未能偵知間的因果關係。茲就其財務報表不實之事實,與會計師查核之缺失導致未能偵知因果關係,分述如下:

(一) 虛增銷貨收入:
在93年3月金管會尚未發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之前,一般對銷貨收入之查核較偏重於執行內控評估時,進行銷售及收款循環之查核,包括各控制點之測試其有效性。依前述博達舞弊事實觀之,因其屬管理階層的舞弊,資金流程及貨物流程皆編製有相關單據,依當時一般採用之查核程序應難以發現,故依金管會處分書所述處分理由,以會計師對博達之銷售對象重大變動,且銷售對象之資本額與其銷售額不對稱等,未能評估其合理性,故認為會計師於查核時有未盡專業應有之注意情事。其虛設之交易對象DVD公司既為重大客戶,且經由函證查詢時其地址在其美國子公司旁,且盤點存貨時應能發現二公司可以相通,查核人員應抱持專業懷疑態度,加以了解DVD公司與博達公司間有何關係,故就此點言,會計師似有過失,但因此非一般查核人員可輕易查覺,故不屬重大過失。此若發生在93年3月以後,則依「會計師查簽應加強辦理事項」規定,新增十大客戶應查明是否為關係人,重大應收帳款之沖轉對象應與銷售對象相符,否則應查明原因,則博達虛設公司做假銷貨之交易將因此被揭發,若未執行而致有過失,則與虛增營收造成財務報表不實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 虛增進貨:
由於博達公司假銷貨及假進貨是用同批貨物,一直循環進銷,且金流及物流皆有實際流動,並配合相關單據之製作,故查核人員若以單據驗證之,實難以發現其虛假處,但若能對這些大進貨商予以了解其背景及營業狀況等,當可發現端倪,故確與查核人員應隨時抱持專業懷疑的態度有違,屬一般過失,且與虛增進貨未能偵知有因果關係。

(三) 虛列應收帳款:
由行政院金管會處分書所列理由,以會計師傳真回函未直接由查核人接收,故認為會計師執行函證程序核有疏失。其數個主要代理商、地址、電話、傳真皆相同,此應經由函證應收帳款時發現,會計師未因此重大異常而深入追查,應屬重大過失,因此未能發現虛增銷貨、虛列應收帳款,應與財務報表不實有因果關係。

(四) 虛增銀行存款:
會計師雖發函銀行詢證銀行存款金額無誤,但其實該等銀行存款皆已受限制,或其來源本就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虛增而來,其實另附有不得隨時動用之條件,但卻未揭露相關負債或限制條件。此案由於有銀行配合博達公司,故意不告知會計師限制條件…等之資訊,此部份會計師應免負過失責任。但會計師未抽核銀行存款鉅額收支,以致未發現銀行存款來源異常,此屬基本之查核程序,未執行應屬重大過失。又未審閱法律費用支出,以致未能發現銀行存款加附限制條件,此屬一般過失。這些過失與銀行存款虛增未能及時被偵知有因果關係。

(五) 虛偽出售應收帳款:
由於博達公司與銀行配合,將應收帳款售給銀行,再由銀行售給其人頭公司,博達再認購人頭公司發行之債券,其交易因被切成二段交易,故會計師不易發現此一舞弊事實。對此會計師應免負過失責任,但會計師應對於認購之人頭公司發行之債券之公平價值加以評估,以了解是否有跌價損失,若未做此評估,以致未提列足額損失,應有過失且與財務報表不實有因果關係。

(六) 未取具銀行存款的回函:
92年財報簽證的會計師未取具銀行存款的回函,以致於未能發現博達公司銀行存款已受限制,此屬重大過失,且與虛增銀行存款導致財報不實有因果關係。

(七) 其他92年度簽證會計師的其他缺失:
例如:未派人觀察存貨盤點,未查核長期投資之子公司等,皆屬重大過失,且若證明存貨數有重大差異,則存貨監盤將具因果關係。若長期投資,即其子公司已有重大減損,則未對其查核以致未能提列減損損失,則與財務報表不實將具因果關係。

資料來源本文經參酌國立政治大學論文93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判書、行政院金管會金管證六字第0930006284號處分書、金管會金管證六字第0930003412號處分書。

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企業與關係人借款 設上限【2011.05.30 03:16 am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企業與關係人間的借款行為,自100年起受到限制。財政部已訂定反自有資本稀釋法則查核辦法,企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者權益比率為三比一,超過業主權益三倍以上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不過金融機構不受此限。

依據行政院賦改會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的企業利息費用申報資料推估,當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亦稱安全港比率)訂為三比一時,全國72萬家企業的潛在超額負債利息支出約近百億元。

101年5月申報100年度所得稅時,超額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代表企業所得稅負將因此上升。

反自有資本稀釋法則即所謂「反避稅條款」。財政部指出,企業籌資方式可以概分成二種,一是股權投資,一為債權融資。企業藉由關係人借款的債權融資方式籌措資金,不但會使資本遭到稀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減稅,造成企業以借貸融資支付利息費用方式,取代分配股利規避稅負。

不過,限制企業與關係人間的借款上限,並不適用於金融機構,只有一般營利事業才需受限。排除金融機構適用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是因金控業旗下所屬證券、保險、銀行等所屬關係企業眾多,會向金控公司融資,加上金融機構已有資本適足率的相關規範,因此決定排除。

財政部配合所得稅法修正,訂定企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明令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三比一,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減稅。

查核辦法中所指「關係人」範圍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的關係人,即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間有辦法中列舉的十種情形者,其相互間的舉債就要受到限制。例如,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企業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另一企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20%以上者,即屬之。


 
新聞辭典》反自有資本稀釋法則
反自有資本稀釋法則(Anti-ThinCapitalization Rule),源自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稅約範本,藉由規範企業資本與負債合理比率,限制舉債上限,避免資本因超額借款遭到稀釋。特別是就企業列報關係人借款利息支出的避稅行為,可達到有效限縮目的。
各國對限制企業超額舉債的作法略有不同,但以「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三比一為主流。以荷蘭為例,稅法規定負債與自有資本比率為三比一。即公司負債總額超過自有資本額三倍時,企業應付關係人利息,即不得列為費用扣抵。

分公司欠稅逾200萬 總公司老闆限制出境【2011/05/30 經濟日報】

南投市民許先生來電詢問:公司並無欠稅,僅分公司欠稅,為何對總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財政部74年5月20日台財稅第16265號函規定,依據經濟部57年1月10日商954號函釋:分公司為本公司分支機構,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限制欠稅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出境,至分公司欠稅則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