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臺灣訊碟案

自博達案發生後,同一時期連續爆發了多起的地雷股,例如:訊碟、皇統、宏達科…等。由於在同一時期所發生的個案中,以訊碟案的行政處罰最輕,只是「警告」,並無停簽之處罰,可能是訊碟案是唯一會計師在查核報告中有加一段說明以提醒投資人,故主管機關可能為了鼓勵會計師當一個「吹哨者Whistleblower」角色,乃予以輕罰,但該案的舞弊情事相當嚴重,會計師的責任到底如何?


一、 訊碟財務報表不實之事實:

(一) 利用發行海外公司債方式(ECB),掏空公司資產:
1. 先由訊碟公司呂學仁等設立BVI Cyberlead公司,再由訊碟提供擔保,Cyberlead先向Robobank借款5,000萬美元,存入Cyberlead帳戶,然後再據以認購訊碟發行之ECB,Cyberlead再將ECB轉換成訊碟公司股票,在國內出售取得約新台幣26億元。
2. 由於Cyberlead未清償美金5,000萬元,且另有定存美金2,700多萬元流向不明,呂學仁為掩飾淘空資產之事實,乃虛構購買Gold Target Fund 投資契約,但卻提不出有效之匯款證明。

(二) 透過併購Mediacopy公司,淘空公司資產美金6,750萬元,訊碟公司購併美國Mediacopy公司金額為US8,000萬元但除US1,250萬元已匯入出售人帳戶外,餘 US6,750 萬元流向不明。

(三) 虛增營業收入:
以虛設數公司進行假銷貨以增加營業收入,該虛設之數公司,例如:歡鎂、皇資…等皆在同一地址。

(四) 訊碟公司於93年半年報時一次提列虧損42億元導致股價重挫。

二、 對會計師賠償責任之判決見解:
由於會計師已和解,故未列被告。

三、 會計師應負賠償責任之評析:
主管機關僅對訊碟公司投資Gold Target Fund(帳列預付投資款),會計師未能對投資Gold Target Fund取得足夠的證據,故認為其查核深度不足,惟會計師在查核報告中已對此一事項加以說明提醒投資人注意,故僅予以警告處分。惟由訊碟案之判決書觀之,其財務報表不實之情事,會計師是否有過失呢?茲分析如下:

(一) 虛增營業收入:
呂學仁(訊碟公司董事長)虛設數公司,再由訊碟公司與之進行假銷貨以虛增營業收入,但該數公司設於同一地址,會計師應曾對該等公司之應收帳款函證,當發現其為同一地址,則會計師應加以追查原因,故會計師未能執行此一程序,顯已有過失,且此過失將導致虛增營收造成財報不實之情事未能被偵知,故有因果關係,會計師應負賠償之責。

(二) 利用發行海外可轉債淘空公司:
訊碟幫一人頭公司做擔保,使之得以向Robobank融資並認購海外可轉債,再據以換成股票出售得款,並由私人侵吞,此會計師是否曾對Robobank函證?回函有無敘明擔保之事?會計師未函證或回函已敘明擔保之事,而會計師仍未能偵知此一事項,則屬重大過失,若回函未說明擔保之事,則屬銀行疏失,會計師應免責。

(三) 透過併購淘空US6,750萬元:
一般併購案,查核程序應會要求了解併購對象的公平價值,本案由處分書或判決書資料看不出當時會計師取得何種證據評估Mediacopy公司之價值,結果價差US6,750萬元,會計師的責任應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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