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高考】
請說明下列三種情況應否繳納營業稅,且何者為納稅義務人:
(一) 國內甲公司向國外A公司購買電腦系統軟體,該軟體直接由網路提供下載,而國外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5分)
(二) 承(一),若國外A公司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10分)
(三) 國內乙營業人向國外淘寶網賣家購買一批玩具及公仔以空運快遞方式寄送,國外淘寶網賣家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另外如果必須課徵營業稅,該筆營業稅額可否申報扣抵?(10分)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境內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內甲公司向國外A公司購買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的數位商品(無形商品),屬於購買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條,應課徵營業稅。
國外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營業稅法第2條,該筆勞務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國內甲公司」。若甲公司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元,則甲公司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繳納之。但是如果甲公司同一筆購買國外勞務交易應給付的報酬總額在3,000元以下,則免徵營業稅。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題,國外A公司為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A公司銷受勞務予國內甲公司,由於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故A公司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第40條,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A公司之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或是A公司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是A公司銷售勞務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若是A公司銷售勞務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者,適用零稅率。
(三)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網站(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貨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營業稅法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應由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依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或依同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本題,國內乙營業人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淘寶網賣家購買貨物,屬於進口貨物,國內乙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國內乙營業人購買一批玩具及公仔,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惟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若是這一批進口玩具及公仔的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則免徵營業稅。如果這一批玩具及公仔的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國內乙營業人為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該筆營業稅額由海關代徵,乙營業人可持海關開立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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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104年高考:「網路交易課稅」
這一題稅法就讓我花了6個小時解題,我首先拜讀過所有能download的補習班擬答,先讀過一遍看各家補習班的擬答差異有多大,再分析擬答正不正確,再看能不能看得懂,好不好背得起來。最後,再用我的方式寫擬答。104年的稅法考題,總的來說,偏難就算了,也有偏申報實務的,也有重法理的。讀解題書已經是不夠了,讀完教科書還得加強期刊閱讀。這一題,大家可以參考其他補習班的解法,比較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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