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稽核人員如何看資訊安全?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四、程式及資料之控制存取。
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七、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八、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九、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十、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十一、向本會指定之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之控制。」

一、稽核人員的定位?[1]
(一)   何謂「資訊安全」?
資訊對組織而言就是一種資產,和其他重要的營運資產一樣有價值,所以需要持續給它保護。
(二)   資訊存在的方式:
1.    列印或書面表示。
2.    電子方式儲存。
3.    郵寄或是電子郵件傳送。
4.    影片播放或以口頭說明。
無論資訊的形式為何,無論以何種方式與他人共享或儲存,都應以適當的方式加以保護。
(三)   為維護資訊安全BS ISO17799:2000的定義是:
1.    機密性(confidentiality):確保只有經授權(authorized)的人才能存取資訊。
2.    完整性(integrity):保護資訊與處理方法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3.    可用性(availability):確保經授權的使用者在需要時可以取得資訊及相關資產。
(四)   如何執行資訊安全?
要達到資訊安全就必須實施適當的控制措施,例如:資訊安全政策、實務規範(practice)、程序、組織架構及軟體功能,為達成營運既定的安全目標,就必須建立這些控制措施。
二、服務與營運政策的制定[2]:
相關法規與法令:
l  ISO 17799/BS 7799-1/CNS 17799:11章節的控制措施
l  ISO 27001/BS 7799/CNS 27001:ISMS
l  ITIL營運服務規範
l  個人資料保護法
l  智慧財產權

(一)   定義核心資源與服務水準:
1.    組織高階主管,定義核心資源與SLA(Service Level Agreement)。
2.    資源與SLA應定義多層等級。
3.    服務水準之定義應包括外部SLA。
4.    依各資源編列執行計畫與成本。
5.    對於不可抗拒SLA項目,提供因應方案。
6.    確認備份、備援資源與計畫。
7.    提供風險與緊急應變方案,與復原計畫。
(二)   資料之機密與保全:
1.    資料源應含DB,任何形式之文件、檔案。
2.    針對機密性系統、資料,確保安全無虞。
3.    對於機密性系統、資料,底層務必加密。
4.    檢核系統需要,泯除不必要資訊取用。
5.    因應個資法,資訊的呈現需符合規範。
6.    限制越多的管制,越不方便;越方便的作業,越不安全。
(三)   備份、備援機制:
1.    依定義之服務水準SLA設計備份計畫。
2.    定期排定備份驗證與復原演練。
3.    驗證確認資源異常能承受之最大損失。
4.    驗證項目需包含各資源及文件資源。
5.    異地、多份備份、備援之降低風險考量。
6.    各資源備援機制之設計與計畫驗證執行。
7.    明列風險,定期檢視,主管通報。
(四)   資源異常之緊急因應方案:
1.    依政策制定,中斷服務之緊急因應方案。
2.    維持核心資源之不中斷服務。
3.    確認緊急因應方案之範圍,及補救措施。
4.    恢復服務時,提報中斷服務維護報告。
5.    檢討政策,相關問題併入風險評估作業。
(五)   文件資料之製作、保存與交接:
1.    檢核各資源皆可能異常、異動之準備。
2.    確認足夠資訊以因應再次複製現況。
3.    可追溯歷程資料,彙整資訊提供準備。
4.    建立制度,平時產出必要文件。
5.    列入重要核心資源政策討論。
6.    必要時,進行第三方介入演練。
(六)   工作落實與可稽核性:
1.    針對政策與SLA定義,確認工作細節。
2.    確認各資源之執行權限,符合政策SLA。
3.    各資源執行與變動,皆須有紀錄可回溯。
4.    確認安排固定、經常性之活動。
5.    對於資源、成本不足,明列風險。
6.    檢核缺失,回饋政策與SLA改善方案。
(七)   明列風險、計畫檢討:
1.    對各項目之已知風險及未知風險表列。
2.    重新檢核成本投入與風險發生之損失。
3.    組成一級主管會議,定期告知與討論。
4.    依據公司決策與政策,ReNew政策計畫。
5.    依據政策調整,重新定義作業項目。
三、總結:
稽核人員應清楚瞭解資訊作業與資訊安全管理項目,以配合電子計算機循環的作業。了解、監督、並建議與提升相關資訊營運服務之觀念與管理,以提昇資訊作業服務品質與價值。嚴格確認政策,落實執行,降低風險。


[1]本段內容局部取自劉勝雄,「資訊安全稽核人員訓練與政大實例探討」PPT,政治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
[2]林明賢,「以稽核人員角度看待資訊安全」,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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