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誤開零稅率發票,怎麼補救?

【案例】
A公司在泰國境內加工製造,出貨給在泰國的B公司,應在泰國繳納7%的增值稅。事情本來應該這麼單純且簡單的。但是,在2009年底,B公司召集所有供應商開會,會議中的一個重點是,從2010年開始,銷售給B公司的產品,稅率要改成0%B公司宣稱B公司已得到海關認可,是保稅倉庫,適用零稅率,故要求A公司開具零稅率發票。開始實施的第一個月,A公司的業務還是開7%VATB公司退回要求修改。所以從20101月到20121月,共25個月都維持離零稅率。到了20122月,B公司又要供應商改回來7%到了2014年下半年,泰國稅務廳要求A公司補稅。本金加退稅加罰金加利息,一共是8千多萬。 

【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要是發生在台灣,那就是「誤開零稅率發票!」將實際案例轉換成稅法考題那題目就是:「保稅區營業人如誤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供應商如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應如何處理
 
保稅區營業人於100622日以後,如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其供應商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形,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更正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於10041日修正施行,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納入零稅率之適用範圍。所稱「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依100622日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2項規定,係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修法後部分保稅區營業人因未諳前述「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之適用範圍,致發生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其賣方營業人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事。
 
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2項規定,係參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明訂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得享零稅率,俾與自由港區事業享有同等租稅待遇;至所購買貨物若非供保稅貨物使用,無法判別該貨物嗣後究係外銷抑或內銷,爰規範應先支付進項稅額,嗣後再申報扣抵或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俾與生產相同貨物之課稅區營業人負擔相同之租稅義務,並符合政府獎勵保稅產業促進國際貿易之本意。
 
保稅區營業人於100622日以後購買非供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供銷售之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除上開非保稅貨物或購入貨物或勞務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報運出口或轉供保稅貨物使用,得由保稅區買受人參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書面切結適用零稅率外,供應商得採逐家按月彙開應稅統一發票方式(原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毋庸收回),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屬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案件,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延伸探討】
台資企業在泰國設廠,直接人工成本是低,但最棘手的是稅務風險!

【中國、泰國、台灣稅制規定比較】

項目
中國
泰國
台灣
類型
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VAT
加值型營業稅
課稅範圍
在中國境內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
對所有提供貨物及勞務行為課稅
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稅率
基本稅率17%
優惠稅率13%
7%
5%
計算方式
稅額相減法
稅額相減法
稅額相減法

【泰國公司類型】

在泰國,選擇不同的商業形式註冊,稅率和稅收優惠也會不同。以泰國公司和外國公司兩大類簡單來說明:泰國公司是指依據泰國法律登記成立的公司,外資比例不高於總資本的49%外國公司是指公司在泰國經營,依外國法律登記成立的公司;或雖不在泰國經營,但有泰國來源所得的公司。

【泰國主要稅種】

泰國的稅收主要分為兩大類: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石油所得稅。間接稅則包括增值稅、特別行業稅、關稅、消費稅、印花稅以及財產稅。
 
公司經營者必須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提交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稅務廳負責管理公司的納稅行為,一般公司經營主要涉及四個稅種:1、按超額累進計算的個人所得稅,2、按淨利潤30%徵收的法人所得稅,3、針對銀行、保險、房地產等某些行業徵收的特別營業稅,4、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7%稅率繳納的增值稅(少數業務為0稅率),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金-進項稅金。
 
銀行業、證券業、典當業、保險業等行業屬於繳納特別營業稅的範疇,向稅務廳及其分支機搆繳納,但銷售房地產的特別營業稅由土地廳向買賣雙方徵收。增值稅是向銷售原材料、產品及應稅勞務的經營行為徵收,年銷售額低於120萬泰銖的免徵。一些不徵增值稅的行為要繳納特種營業稅。

【泰國的消費型增值稅】

泰國的消費型增值稅是在生產和銷售的每個環節對增值部分徵收的一種間接稅。任何年營業額超過120萬泰銖的個人或單位,只要在泰國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都應該在泰國繳納增值稅。進口商無論是否在泰國登記,都應繳納增值稅,由海關廳在貨物進口時代徵。
 
實行零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出口貨物、在泰國境內提供但用於國外的勞務、國際運輸航空器或船舶、援外項目向政府或國企提供的貨物或勞務、向聯合國或外交機構提供的貨物或勞務、保稅庫或出口加工區(EPZ)之間提供貨物或勞務。

【小結】

一、稅法專業知識泰國的稅務概念跟台灣是很相像的。先弄懂台灣的稅務法規,到大陸、泰國這些地區,也能一通百通喔!
二、與產業界政府機關互動關係在泰國這種警察都定期上門定額每月收保護費還大方簽名確認簽收的地區,如果搞的好,興許只要將「應納本稅」繳完就好,「罰款」部分可能可以商量;如果搞不好,泰國對於逃漏稅的處罰下手也是不輕的;最糟的是以為搞好了,卻被政府機關擺一道,泰國政府難搞說變就變那在泰國生意就難做了。

2 則留言:

Erin Bear 提到...

題目:「A公司100年10月銷售予保稅區營業人非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誤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如何補救?」

保稅區營業人於100年6月22日以後購買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供銷售之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除該購入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於101年4月30日前已報運出口或轉供保稅貨物使用,由保稅區買受人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書面切結適用零稅率外,賣方營業人自即日起至今101年4月30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匿名 提到...

看來沒搞清楚當地法規就貿然投資,後果可是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