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103年會計師】
(一)     何謂「盈虧互抵」?試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說明其意義及其適用條件。(10分)
(二)     景山公司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民國101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其中包括已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日本A公司獲配股利80萬元(已繳納日本股利所得稅20萬元),及不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國內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50萬元(可扣抵稅額10萬元);另有國內證券交易所得80萬元。假設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條件,則101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為多少?此項虧損金額應自那一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請列計算式)(10分)

問題(一)考點,「盈虧互抵」。
一、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須具備以下條件: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申報,若符合以上4項條件者,就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行核課納稅。
二、其中關於「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認定,則視營利事業有否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規定處理帳務。因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未依法據實登帳,即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認定。不過是否不論情節輕重,一律不得適用扣抵?財政部認為營利事業在發生虧損或申報扣抵年度短漏報稅額不超過1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此外,如果短漏所得在查獲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就加倍計算,也就是短漏報稅額不超過2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不超過10%,仍得適用虧損扣抵的規定。
問題(二)考點,「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者,應先行檢視,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二、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99年度虧損8百餘萬元,申報自101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經檢視甲公司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分別為99101年度)均為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又均如期申報,惟查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載取得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百餘萬元,依規定其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99年度核定虧損數後,再以其虧損餘額6百餘萬元列報自101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本案經重新核定後,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自101年度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一)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說明「盈虧互抵」之意義及其適用條件:
1.   意義「盈虧互抵」係指納稅義務人將核定之虧損與核定之所得相互抵銷後,以其淨額課稅。
2.   適用條件: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若符合以上4項條件者,就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也就是說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行核課納稅。
(二) 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1.   景山公司101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300萬元-50萬元=250萬元。
2.   可自102年度起開始適用。
3.  102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可扣抵10年,故至多可以扣除至111年度為止。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將原本的收益500,000從虧損當中扣掉不是應該變成窺篹3,500,000嗎?
怎麼答案是2,500,000呢?

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