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1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係因應國際會計準則之發展趨勢,並檢討不合時宜條文,修正重點為:
一、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並調整本法會計用語。
商業會計法這次修訂主要在於與IFRS用語的一致化,及增列原則性規範。用語的一致化,例如損益表改為綜合損益表、公平價值改公允價值、會計科目改會計項目,在內涵上更接近企業實務、更簡潔。
二、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增列財務報表要素、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之原則性規定;並修正有關會計項目分類、認列衡量及損益計算之規定。
商業會計法整體架構仍保留,而存貨的成本流程、方法及資產的折舊方法等,例如存貨是用先進先出法、或個別辨認法,資產折舊是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企業可以選用,但細部怎麼做,就刪除改由子法規範。
三、將商業之決算期限(翌年2月底),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4月15日),修正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5月15日)。
現行規定,商業決算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可延長一個半月。考量實際商業決算作業更為複雜及困難,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將必要時可延長商業決算時程改為二個半月。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商業會計法是非常專業的法律,配合國內會計新的發展,加上把IFRS通盤整合到商業會計法內,修法通過之後,適用將比以往更便利,企業年度終了時將有較充裕時間申報。
四、為使企業有更充裕的時間配合因應,新法施行日期為民國105年1月1日。另為利上市上櫃公司之非公開發行子公司編製合併報表需要,彈性規定商業得自願自103年會計年度開始日提前適用新法。
本次商業會計法修正,係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檢討不合時宜條文,並延長商業之決算,以利企業彈性因應,對於提升我國商業之國際競爭力,將有莫大助益。後續子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將配合母法「商業會計法」進行通盤修正。
簡單的說...
立法院於10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1.
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調整相關會計用語,並修正有關會計項目分類與損益計算之規定。
2.
將商業之決算期限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修正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3.
新法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但為利上市上櫃公司之非公開發行子公司編製合併報表需要,彈性規定商業得自願自103年會計年度開始日提前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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