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日 星期六

「避險會計之查核」

看到這樣的標題,您會連想到什麼?我會想到「審計準則公報第42號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就是不熟+很亂!

其實還好啦,審計準則公報第42號不常考,不熟也就算了。但是高級會計學會考「衍生性金融商品」耶,所以既然讀審計的時候唸了42號公報「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那血汗怎可白流?就藉由審計面來看懂高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吧!畢竟知道會計師會怎麼查,就大概懂企業會計處理會怎麼…小心編,you know 

一、期中查核內部控制:
(一)   風險管理目標及措施:避險交易之由來。
(二)   從事避險交易時相關文件之製作及審核層級。
(三)   避險有效性之評估及文件之留存。
(四)   電腦系統之控管。
 
二、期末證實性查核會計師查簽規則、財會第34號及審計第42號公報:
(一)確認被避險項目及避險工具:
1.      了解企業並進一步了解可能面臨之風險。
2.      企業內部對風險之管理政策:是否採用避險政策以及採用之避險類型。
3.      被避險項目之確認:
(1)     被避險項目:資產、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預期交易、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
(2)     特性:具有特定風險且會影響損益、能可靠衡量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之變動、具有類似風險特性之群組。
4.      避險工具之確認:
(1)     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外,發行選擇權)。
(2)     非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幣。
(3)     我國有外匯管制,部分商品須於特定情況下才可承作,例如:遠期外匯、無本金交割遠匯。
5.      財務避險v.s.會計避險:
(1)     實質上達到避險效果,但不符合公報之規定。
(2)     不能適用避險會計。
(二)確認避險類型:
1.      公平價值避險。
2.      現金流量避險。
3.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
4.      其他注意事項:
(1)     是否屬集團內避險。
(2)     是否為利率以外之組合避險。
(三)證明避險會達高度有效:
1.      證明高度有效之測試方法:
(1)     預期在避險期間皆為高度有效。
(2)     歷史經驗顯示為高度有效。
2.      公報未明定方法:須於開始時選用並一致性採用。
(四)與避險有關之書面文件:
1.      文件須於避險開始時即完成。
2.      內容:企業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策略、避險工具、被避險項目或交易、被規避之風險、如何評估避險有效性。
3.      保存。
(五)評估避險有效性:
1.      依書面文件規定評估。
2.      計算避險有效性:
須計算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之變動數。
計算是否達避險高度有效:80%125%
(1)     公開市場報價:上市櫃公司收盤價。
(2)     現金流量折現法、評價模型及參數:專家協助。
(3)     查核:會計師查簽規則、審計第42號公報。
(六)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1.      避險工具到期、出售、解約或執行。
2.      不符合避險高度有效。
3.      預期交易不再是高度很有可能發生。
4.      企業取消原指定之避險。
 
(文章未完關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詳見高會講義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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