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還好啦,審計準則公報第42號不常考,不熟也就算了。但是高級會計學會考「衍生性金融商品」耶,所以既然讀審計的時候唸了42號公報「公平價值衡量與揭露之查核」,那血汗怎可白流?就藉由審計面來看懂高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吧!畢竟知道會計師會怎麼查,就大概懂企業會計處理會怎麼…小心編,you know!
一、期中查核─內部控制:
(一) 風險管理目標及措施:避險交易之由來。
(二) 從事避險交易時:相關文件之製作及審核層級。
(三) 避險有效性之評估及文件之留存。
(四) 電腦系統之控管。
二、期末證實性查核─會計師查簽規則、財會第34號及審計第42號公報:
(一)確認被避險項目及避險工具:
1.
了解企業並進一步了解可能面臨之風險。
2.
企業內部對風險之管理政策:是否採用避險政策以及採用之避險類型。
3.
被避險項目之確認:
(1)
被避險項目:資產、負債、未認列確定承諾、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之預期交易、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
(2)
特性:具有特定風險且會影響損益、能可靠衡量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之變動、具有類似風險特性之群組。
4.
避險工具之確認:
(1)
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外,發行選擇權)。
(2)
非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幣。
(3)
我國有外匯管制,部分商品須於特定情況下才可承作,例如:遠期外匯、無本金交割遠匯。
5.
財務避險v.s.會計避險:
(1)
實質上達到避險效果,但不符合公報之規定。
(2)
不能適用避險會計。
(二)確認避險類型:
1.
公平價值避險。
2.
現金流量避險。
3.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避險。
4.
其他注意事項:
(1)
是否屬集團內避險。
(2)
是否為利率以外之組合避險。
(三)證明避險會達高度有效:
1.
證明高度有效之測試方法:
(1)
預期在避險期間皆為高度有效。
(2)
歷史經驗顯示為高度有效。
2.
公報未明定方法:須於開始時選用並一致性採用。
(四)與避險有關之書面文件:
1.
文件須於避險開始時即完成。
2.
內容:企業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策略、避險工具、被避險項目或交易、被規避之風險、如何評估避險有效性。
3.
保存。
(五)評估避險有效性:
1.
依書面文件規定評估。
2.
計算避險有效性:
須計算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之變動數。
計算是否達避險高度有效:80%~125%。
(1)
公開市場報價:上市櫃公司─收盤價。
(2)
現金流量折現法、評價模型及參數:專家協助。
(3)
查核:會計師查簽規則、審計第42號公報。
(六)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1.
避險工具到期、出售、解約或執行。
2.
不符合避險高度有效。
3.
預期交易不再是高度很有可能發生。
4.
企業取消原指定之避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