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優惠─重購退稅
一、自用住宅定義: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連續居住滿6年。
(二)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優惠規定。
若是「成年子女」設戶籍,並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
二、重購退稅如何計算?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的時間(以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而新、舊制的重購退稅規定的差異包括:
(一)
舊制: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額,可申請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二)
新制: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可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還繳納的稅額。
國稅局舉例符合自用條件的住宅案例:
1. 小明在2011年購入A屋,2015年為了換屋而購入B屋,並在2016年將A屋賣掉。
(1) A屋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應適用舊制。
(2) 應按舊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不能退稅)。
2. 小華在2015年購入C屋,2016年出售C屋,並同時購入D屋。
(1) C屋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
(2) 並按新制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按買賣價格之比例退稅)。
三、若申請重購退稅,但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是否得補稅?
相較舊制,新制另訂有「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的規定。 以自用住宅舉例來說,
1. 小張於2016年購入A屋,2017年出售A屋,繳納新制所得稅50萬元。
2. 小張又於2018年購入B屋且價值高過A屋,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50萬元。
3. 小張在2020年出售B屋,繳納新制所得稅100萬元,加計追繳前次退還稅額50萬元,共須繳納150萬元。
4. 小張再於2021年購入C屋且價值高於B屋,應以前次出售B屋而繳納的新制為準,即申請退稅100萬元。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規定─課稅方式及盈虧互抵
[1]原文網址:
4大常見房地合一問題 國稅局親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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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71490100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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