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100年7月5日 會研所審計學第二次上課 課中問題研討

首先,我想先跟同學說對不起,這兩次上課都延長上課時間大約40-60分鐘。我的本意是想說的清楚一些,上會研所班的同學,通常大部分是非常年輕的大二或大三或大四在學學生,有的還是非會計系的想報考會研所。審計學這一科,在會計系通常是在大三下或大四上的會計本科系才會上到,修「審計學」之前,通常應該已經上過「中會」、「公司法」、「證交法」、「稅法」、「成管會」、「統計」、「經濟」、「英文」等相關科目。但是,有的同學可能是因為非會計本科系,又或許是因為太年輕,所以對於「審計學」、「中會」,日後進入Big Four(4大CPA Firms)一定用的到的科目,誠懇地希望同學能本著「多學一點也不是壞事」的心情,多多包容延長上課時間這件事。謝謝各位!

再者,感謝各位同學選擇我的課,今年來上我會研所班的同學明顯地「倍增」至少3倍。我會盡力準備教材,以滿足同學想上台政大或其他國立大學的心願。Please bear with me,有的同學一開始上課可能會聽的有些吃力,然而我相信只要您不放棄,每堂課都有來,發現有跟不上的跡象,只要做好課後複習,每堂課都來盡力聽,我想假以時日,應能見成效。

最後,對於有些同學在第二次上課時,對【GAAS vs. QCS】這一組人馬之間的關係不太能接受,我想了一下,歸納以下幾種說法,大家參考看看:

1. CPA Firm’s QCS就像是MGMT’s IC
QCS以及IC的存在都是為了達成「目標」。QCS的存在是為了達成「CPA Firm的目標」,CPA Firm的目標是避免審計失敗,審計失敗是會計師簽發不當查核意見,導致被告,名譽受損。而IC的存在是為了達成「MGMT公司的目標」,公司的目標是希望有可靠的財務報導、有效率有效果的經營、法令的遵循。【GAAS vs. QCS】都是為了別人而活,他們沒有自己的理想或目標,他們的目標就是完成公司的目標。

2. 至於同學提到【GAAS vs. QCS】,是不是像是【普通法 vs.特別法】?我的回答是:不像。一切的根本,都要從「定義」下手,為什麼要區分【普通法 vs.特別法】?是為了決定「優先順序:先優先適用哪個法的優先順序」。舉例來說,相對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就是特別法。只要是那4種公司,就適用公司法;但是要是公開發行公司,才適用證券交易法。身為公開發行公司,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沒有規定到的,才回到公司法。但是,【GAAS vs. QCS】並不是who先適用的爭議,因此,【GAAS vs. QCS】的比較不像是【普通法 vs.特別法】。

3. 我在上課中提到:「CPA Firm’s QCS可以規定的比GAAS更嚴格」,我想表達的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制定的GAAS,只是最低標準,一定要遵守,不然就是重大過失(covered later in the chapter 2)」。

希望以上的解釋,可以消除同學的疑慮。日後上課,也希望同學能踴躍提問,我會盡專業上應盡之注意,努力回答,課後也會再PO文回應同學的問題。只要您下課後能把審計課本多看幾遍,不須要急著做考題背答案,最重要的是,懂。

希望各位同學每次來上課都可以帶著愉快的心情來,6-7個小時後,能帶著滿滿的滿足回家,祝您學習愉快。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Erin:

謝謝你一遍又一遍的解釋,我以前沒有上過審計,現在正在上你的課,但是我覺得很慶幸,可以第一次上審計就上到你的.感覺上觀念變得更清楚,我的目標是台大,問過學長姐,所以才選你的課.我會認真上課的以台大為目標.加油!

學生 A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