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18 高考審計學_李曉華解題
100 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
類科:會計
科目:審計學
一、 我國律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凡年收入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且依法記帳、辦理扣繳、保存憑證、按時申報者,國稅局得在雙方同意下,以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當年所得,而不必再經查帳核定。試問
(一)請說明此種作法與哪些審計假設有關。(8分)
(二)『雙方同意』的目的何在?(7分)
【擬答】
(一) 國稅局對審計之需求理論與審計假設:
1. 國稅局「查帳核定」的作法應與『利益衝突』及『資訊假設』有關:
(1) 利益衝突:
納稅義務人不願意多繳稅,但國稅局卻希望多徵收稅金,彼此間具有利益衝突,在依法記帳、辦理扣繳、保存憑證、按時申報提供足夠『審計軌跡』的情況下,允許給予稅法上的優惠核定純益率納稅,以謀求雙方最大利益。
(2) 資訊假設:
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雖多採就源扣繳方式完稅,但因業務性質特殊,例如:醫生的美容整形收入可能藉由協議而隱匿收入,故國稅局和納稅義務人間存有資訊不對稱之問題,唯在重大性考量及提供足夠審計軌跡之會計資料下,故允許採用核定純益率納稅,以謀求雙方最大利益。
2. 國稅局「在雙方同意下,以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當年所得,而不必再經查帳核定」的作法應與『查核成本限制假設』有關:
(1) 審計假設可定義為:在審計目標的指引下,為指導與約束具體查核工作的實施而設定的前提。審計假設是審計人員長期實務經驗所累積的查核行為的「慣例」。其中,『查核成本限制假設』係指審計實務對於查核計劃的擬定、重大性的判斷、查核方法的選擇等方面,因為查核資源、查核時間有限,所以對查核對象應有選擇性的實施查核。例如:採用抽樣方法,以樣本的結果推論母體,既可達到查核的目的又可節省查核成本。
(2) 我國律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凡年收入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下,且依法記帳、辦理扣繳、保存憑證、按時申報者,原則上不再調帳查核,以降低國稅局查帳的查核成本。
(二) 『雙方同意』的目的:
1.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雖然是一種非常值得採用的申報納稅方式,但書審並不表示國稅局絕對不會查帳,充其量只能說,被國稅局查帳的機率比較小。而且,適用書審的前提必須是所得申報者當年帳載的所得低於前三年平均純益率,亦即「雖然賺的比較少,或甚至虧本沒有賺錢,但仍然願意以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繳納所得稅,以省卻被國稅局查帳的麻煩及查帳結果究應再補多少稅之不確定性風險」。然而,所得申報者應明白:課稅係政府以公權力強制行使的工作之一,因此政府絕對不願也不能吃虧。若所得申報者當年帳載的所得較前三年平均純益率高,自然應依較高的帳載計算所得稅額並繳納,否則政府的稅收豈不減少,那不就是吃虧了。如果所得申報者清楚明瞭自已本身帳務情形,明智決定繳稅了事,專心擴展業務,並無不妥。
2. 『雙方同意』的目的在於『優惠核定繳納係基於納稅人所得資料資訊充分揭露』:
(1) 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資訊充分揭露,得採用核定純益率納稅可以用較低的稅率完稅,具有租稅上的誘因,唯亦有可能選擇隱匿所得資料藉以躲避稅賦,故取決於納稅義務人之決定。
(2) 基於重大性考量納稅的成本效益,在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充分揭露時,國稅局本於『專業上應有懷疑』考量是否有重大隱匿所得之情事後,始允許採用優惠核定純益率方式納稅。
二、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32號『內部控制之考量』,內部控制係一種管理過程,由管理階層設計並由董事會(或相當之決策單位)核准,藉以合理確保可靠之財務報導,有效率及有效果之營運,以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的目標達成。試問(10分)
(一) 管理階層與查核人員對於內部控制之責任為何?
(二) 當查核人員將控制風險設定在較低水準時,並於期中查核期間執行控制測試,則查核人員應考慮哪些因素以決定剩餘期間內是否再做蒐證?
【擬答】
(一) 管理階層與查核人員對於內部控制之責任:
1. 管理階層對於內部控制之責任:
內部控制係一種管理過程,由管理階層設計並由董事會核准,藉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1) 可靠之財務報導。
(2) 有效率及有效果之營運。
(3) 相關法令之遵循。
內部控制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內部控制是手段而非目的,是一種動態的過程,且散佈在組織作業中的一連串活動,而管理階層對於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負有全部的責任。
2. 查核人員對於內部控制之責任:
查核人員規劃查核工作時,應執行適當程序,以充分瞭解與查核財務報表有關之內部控制設計及其是否執行。
(二) 查核人員應考慮因素: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32號『內部控制之考量』第71條之規定,查核人員於期中查核若已獲取內部控制設計或執行是否有效之證據,則於決定剩餘期間尚須獲取之證據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1. 相關財務報表聲明之重要性。
2. 期中查核時所評估之特定內部控制及其測試結果。
3. 剩餘期間之長短。
4. 剩餘期間藉由證實測試所可能獲得有關內部控制之證據。
5. 剩餘期間內部控制如有重大改變時,其性質及範圍。
三、 回答下列有關審計抽樣相關的問題:(10分)
(一) 何謂『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
(二) 查核人員在執行審計抽樣時,有哪些抽樣風險?各類風險的意義為何?
【擬答】
(一) 『抽樣風險』與『非抽樣風險』之定義:
1. 抽樣風險(Sampling Risk,SR):
係指查核人員抽樣不足或樣本不具母體代表性之風險。查核人員依據抽樣樣本結果所做成之結論,與查核母體全部項目時,應有之結論不同的可能性。換言之,即樣本不具母體代表性。
2. 非抽樣風險(Non-sampling Risk,NSR):
係指查核人員應用不當的查核程序或沒有找出所查核的文件或交易中的誤述所發生的風險。
(二) 抽樣風險之種類與意義:
1. 就控制測試而言,抽樣風險包括信賴不足風險與過度信賴風險;查核人員比較重視過度信賴風險:
(1) 信賴不足風險,又稱評估控制風險過高險(risk of assessing control risk too high):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高,惟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低結論之風險。
(2) 過度信賴風險,又稱評估控制風險過低險(risk of assessing control risk too low,ARACR):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低,惟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高結論之風險。
2. 就證實程序而言,抽樣風險包括不當拒絕風險與不當接受風險;查核人員比較重視不當接受風險:
(1) 不當拒絕風險,又稱誤拒險(risk of incorrect rejection):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並未發生重大錯誤(not materially misstated),惟抽樣結果卻顯示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不予接受結論之風險。
(2) 不當接受風險,又稱誤受險(risk of incorrect acceptance,RIA):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存有重大錯誤,惟抽樣結果卻顯示未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可予接受結論之風險。
四、 近年來所爆發的經濟案件,其舞弊手法複雜,且常以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的方式詐欺,此類財報舞弊對證券市場運作有著極大的影響。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已非單純由法律觀點即可解決,而融合法律、審計、會計及犯罪學的『鑑識會計』可以提供協助司法訴訟。試問:
(一) 說明鑑識會計的意義何在?(7分)
(二) 我國針對會計師偵查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責任為何?(8分)
【擬答】
(一) 鑑識會計之意義:
1. 鑑識會計(forensic accounting)之定義:
鑑識會計由美國學者Messior提出,嚴格說應稱為鑑識審計(forensic auditing),猶如會計界的偵探或糾察隊,不再扮演被動簽證財報的角色,而是以絕對超然獨立的態度及專業判斷,接受政府的委託從公司企業的財報數字中蒐集證據和情報,同時執行評估公司政策、組織、紀錄與績效。所謂鑑識會計員在訴訟案件進行時,即等同如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所規定的鑑定證人,其鑑定意見具有高度證據力,為法定證據之一種,可協助律檢察官偵查或律師辯護,更有助於法官作出公正、客觀的裁判。
2. 鑑識會計之功能:
(1) 協助法院審理:
財報發生重大不實或舞弊時,管理階層常以過失為推卸責任之理由。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改採當事人主義,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則人。故需要鑑識會計查核人員依據專業知識經驗,對財務報告進行瞭解,在法庭上以『證人』對財報內容之誤述進行具結及交互詰問,以『鑑定人身分』就誤述或舞弊之事實表示其專業意見。提供法院裁判之建議。
(2) 幫助管理階層偵防舞弊:
鑑識會計可以協助管理階層尋找是否存有舞弊之徵端或跡象,並藉由舞弊查核經驗,協助修改內部控制以防堵舞弊之發生。
(二) 我國針對會計師偵查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責任: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43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2條之規定,我國針對會計師偵查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責任如下:
1. 執行適當查核程序獲取資訊,以確認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
2. 確認並評估於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之聲明中,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亦應評估受查者對該等風險相關控制之設計,並確定是否付諸實行。
3. 決定對財務報表中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提出整體查核對策,暨考量查核人員之分配及督導;考量受查者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在選擇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須融入受查者無法預期之因素。
4. 設計並執行查核程序,以因應管理階層踰越控制之風險。
5. 決定查核對策,以因應舞弊所導致重大不實表達所評估之風險。
6. 考量已確認之不實表達是否表示存有舞弊。
7. 取得管理階層關於舞弊之客戶聲明書。
8. 與管理階層及受查者治理單位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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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1.會計師之責任在於對財務報告之表達與揭露是否允當表達表示意見。會計師應遵循之法令與準則進行查核工作,抱持專業上懷疑態度質疑所取得之證據因舞弊造成重大不實,及考量管理階層、治理單位之正直與誠實,對於財報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允當表達及揭露表示意見。除因高度懷疑舞弊已經發生或已發現舞弊,會計師不會專門設計查核程序進行舞弊偵查。
2.會計師執行職務所應遵循之法令與準則僅為最低查核標準,並非僅以遵守既有法令與準則為已足,而應就該具體個案誠實執行職務,盡專業上應有之懷疑,始能滿足『合理調查』之抗辯要求,免除證券交易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存有重大不實及隱匿之『推定過失』之民事賠償責任,及免負同法第174條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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