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簽證會計師輪調

回應100.6.28梯次高點台北會研所班學生的問題:

P96第九行:「如主辦會計師承辦期間已達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或法令所規定之期限,應予輪調」。
Q:主辦會計師承辦期間為多久?
A: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46號第20條規定,對於上市櫃公司的財務報表查核案件,如主辦會計師承辦期間已達到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或法令規定7年的期限,應予輪調。目前法令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輪調,因此第46號公報實施後,會計師就要「依公報」作輪調。

近來全球舞弊案件頻傳,引發對會計師獨立性的質疑,美國國會在2002年通過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法案中要求,美國之審計案件合夥人/簽證會計師由每七年至少需輪調一次改為五年輪調,英國亦於2003年將七年縮減為五年,荷蘭、德國與日本也有類似的規定,台灣亦於2003年開始強制五年會計師輪調。一般而言,當簽證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任期增加,可能因與委任公司過於熟稔或續留公司的壓力,而降低盈餘/審計品質,有鑑於此,主管機關多主張簽證會計師輪調或討論事務所輪調。

大部分過去研究結果發現,會計師事務所任期無損於盈餘/審計品質,其推論可能係因長任期有助於對審計客戶的了解,進而提高審計的效率、效果和盈餘/審計品質。至於簽證會計師任期對盈餘/審計品質之影響,則可能因缺乏簽證會計師資訊而疏少探究。

Reference:陳智瀛、林嬋娟、林囿成,「會計師任期、會計師事務所任期與裁決性應計數的關連性:是否長會計師任期會降低盈餘品質」,成大研發快訊第9卷第1期,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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