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向房東租用房子作為辦公室使用,期間所應支付之水電費,因為收據上並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如此收據是否可以持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呢?營業人承租不動產期間使用之水電費,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營業人租用不動產,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之水電費,雖憑證證明為出租人,可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將該含有進項稅額的水電費收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果是與他人共同使用開銷之水電費,應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等,作為申報扣抵攤銷稅額證明。
二、水電費申報,2016年免紙本憑證:
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2016年1月1日起一律要開立電子發票,各公用事業將在帳單上會加印「載具識別資訊編碼」(簡稱載具編碼),作為中獎發票領獎依據,個人部分,兌獎採「只認條碼不認人」原則,中獎人可憑載具編碼至超商列印中獎發票領獎,公用事業亦會主動通知中獎,並設立對獎查詢管道。
營利事業部分,財政部簡化其申報水電費等憑證的扣抵手續,目前營利事業持水電收據報稅的做法將會改變,這類水電繳費收據或通知單的效期只到12月以前,2016年開始,營利事業取得無實體電子發票後,即免再附任何紙本憑證,但為便於業者報稅,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也增納成為報稅憑證之一。
新措施亦規範需與他人分攤水電、瓦斯費用的營利事業,列報相關費用的報稅憑證。如需與他人分攤水電等相關費用,業者取得電子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可在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載明發票字軌號碼,或是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的載具流水號,再辦理報稅。電子發票已有電磁紀錄收執檔供用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鑑於未來若仍有用戶需要持電子發票證明聯(紙本電子發票)申報扣抵,因此明訂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也是有效的扣抵憑證。另外,財政部簡化採用人工辦理營業稅申報的企業,檢附水電憑證報稅的方式,明令取得無實體電子發票時,可將憑證編製成明細表代替原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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