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租賃會計準則修訂原因:"Out
with the old, in with the new "
一、舊租賃會計準則,按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將租賃業務分為「融資租賃」和「營業租賃」兩大類。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營業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全部租賃。這種分類讓企業有較大的自主選擇權,究竟什麼情況下與租賃資產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不同工作經驗和背景的財務人員可能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
雖然舊會計準則努力提供了幾條區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的判斷標準,例如:租賃期佔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大於等於75%)或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最低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大於等於90%),但是實際上74%和89%與75%和90%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有方便財務人員利用準則缺陷操縱會計資訊而已。
二、舊會計準則規定,營業租賃模式下承租企業不需在報表中確認相應的資產和負債,而是僅在表外揭露相關資訊即可。事實上,這一規定與「資產」的概念是互相矛盾的。「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營業租賃模式下,企業雖然不享有資產的所有權,但是該資產在一定時期內能被企業控制且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營業租賃事實上給企業帶來了資產和負債,理應在承租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
三、在舊租賃會計模式下,營業租賃是一種表外融資(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企業不需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這大大減少了企業的資產和負債規模,降低企業的Debt
Asset ratio和Financial
risk,提高企業的ROA和後續融資能力。是故,部分企業精心設計租賃合同條款,變融資租賃為營業租賃,避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資產和負債,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業會計資訊的品質。
國際租賃會計準則主要規範:
一、對於所有租賃業務,不論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都不再區分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企業應將所有租賃資產統一納入資產負債表中,在認列一項資產的同時也要認列一項負債。
二、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方應在資產負債表中認列一項使用權資產和一項租金支付義務。使用權資產和租金支付義務均為承租方應付的租金總額按借款利率或租賃內含利率折現後的現值。承租人應在租賃期和資產預計可使用壽命孰短的期間內,按照實質利率法攤銷使用權資產和認列與租金支付義務相關的利息費用。
三、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方應根據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重大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採用履約義務法(Performance obligation
approach)或除列法(Derecognition approach)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出租人保留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重大風險和報酬,那麼出租人應該採用履約義務法。在履約義務法下,出租人應在資產負債表中認列一項資產和負債,即獲得租金的權利和履行租賃的義務。同時,仍要在資產負債表中認列該資產的原有價值。獲得租金的權利和履行租賃的義務均為應收租金總額按租賃內含利率折現後的現值。後續應採用實質利率法按攤餘成本進行後續評估,同時將收取的租金認列營業收入。如果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重大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那麼出租人應該採用除列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除列法下,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在資產負債表中認列一項資產,即租金支付收取權,同時終止認列對租賃資產使用權的已放棄的那部分價值,對未轉移的那部分資產仍在資產負債表中繼續列示。在損益表中,要將收到的金額認列為一項收入。在後續衡量中,採用實質利率法按攤餘成本對租金支付收取權進行後續評估,並要對剩餘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企業應在租賃開始時就決定好採用何種模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小結:新國際租賃會計準則中規定出租人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模式可供選擇,即履約義務法及除列法。在確定選擇何種會計處理模式時,判斷標準仍是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重大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如出租人保留標的資產之重大風險及利益時,則應採用履約義務法;其他則採用除列法。
國際租賃會計準則變化對我國租賃業的影響:
一、正面影響:
新國際租賃會計準則規定租賃業務不再區分營業租賃和融資租賃,所有租賃業務都要統一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強化會計資訊的可比性,有助於租賃行業充分揭露企業面臨的資產風險和信用風險,並據此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二、負面影響:
1.
新租賃準則要求企業應定期對應收租賃總額、租賃資產的價值、租賃資產的使用壽命、購買選擇權等因素進行評估,這一定會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難度。而且新租賃準則規定,企業要對以前年度的租賃業務進行追溯調整,這一定會造成會計核算成本的增加。
2.
實施新租賃準則後,以前營業租賃方式下未在承租人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和負債要重新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列示,這會使承租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增加,資產收益率降低,最終導致承租企業的租賃意願下降。而承租人租賃需求的萎縮又將影響租賃行業,最終可能會阻礙租賃行業的發展。
3.
在新租賃準則下,如果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重大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出租人可以採用履約義務法進行會計處理。在履約義務法下,出租人在資產負債表中認列一項租金收取權和一項履行租賃義務的同時,還要繼續將租賃資產的價值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顯然,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標的資產重複衡量。相對於舊租賃會計處理,新租賃會計處理計算出來的出租人的Debt Asset ratio和Financial Leverage將會大幅度提高,而其ROE和權益保障倍數卻會大幅度下降。這恐怕會加重企業稅務負擔,影響企業的融資管道和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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