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讓公開發行公司的非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只須遵循一套帳,簡化企業的負擔。而且,企業轉換採用新商業會計法時,不須重編104年度財務報表,並以不追溯為原則,公司可視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由於「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無法鉅細靡遺規範所有的會計入帳原則,因此,經濟部為非公開發行企業量身訂做一套新的簡易會計制度,就是「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自105年度起,以「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作為商業會計法規下,非公開發行企業所應遵循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IFRS for SMEs)。
金管會已導引上市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但2,146家公開發行公司占全國企業總數僅0.15%,其他99.85%的中小企業自105年1月1日起,全部受2014年新「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範[1]。配合國際潮流,金管會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採行IFRS。新商業會計準則,幾已將IFRS精神納入其中,因此商業會計處理的很多原則與科目,都已調整。尤其是,公司資本額登記3千萬元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第20條或證交法第36條規定,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更應該注意新商業會計法及其處理準則的改變;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的公司,目前有4萬2,060家,占全國企業家數7%。
新「商業會計法」增訂原則性規範,包括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認列與衡量。例如,在綜合損益中出現「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的項目。以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來說,原來擁有一棟商業大樓作為自己辦公使用,會計上是「自用不動產」,如今轉成投資性不動產,也就是改分租給別人收取租金,那麼在會計項目上就要改列為「不動產重估增值」,這種情形在公開發行公司旗下的非公開發行子公司就會出現。假如,不動產重估增值項下不動產,在幾年後公司把它賣掉,會計帳上要列到貸方的「保留盈餘」,不能重分類至損益項目。
綜合來說,如果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新法第17條的投資性不動產,或第20條生物資產等非流動資產,那麼受新法影響的範圍較為有限;所指生物資產,例如種豬、肉豬等,以前是列在成本項下,新法施行後變成非流動性資產,這將對蓄牧業等產生影響。
新「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與目前商會法令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八項:1、綜合損益表之編製:本期損益加本期其他綜合損益項目。2、無非常損益、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項目。3、資產、負債流動、非流動二分法。4、定期存款的科目歸屬與分類: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歸屬於其他流動資產。5、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之分類:非流動。6、投資性不動產、生物資產的單獨表達。7、生物資產依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8、預付設備款的歸屬。
參考資料:
1. 張國仁,「許坤錫:採新商業會計法 不須重編104財報」,中時電子報,2014年12月19日。
[1]截至2014年10月,我國全體企業家數共有144萬2,841家,其中含上市櫃公司在內的公開發行公司僅有2,146家,占全國企業總數僅0.15%,其他99.85%,即144萬695家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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