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台資企業的大陸子公司於2015年6月份開帳盤點,工程表示「樣品倉」的料件均為舊版,不會出貨,後續將全數報廢,但實際在7月份仍有持續出貨的情形,故確認樣品並非完全需要報廢,此狀況造成財務部成本結算的困擾。
【案例分析】
所有的存貨(包括樣品)應存放在倉庫,這是原則。針對〝樣品〞,不論新品、舊品或是要報廢的產品,都應全數盤點入「樣品倉」庫,後續才能執行出貨或報廢的作業,且後續每月要與產成品、半成品、物料一樣,應執行每月盤點作業,避免未來再有打亂庫存成本的問題發生。
另外,該公司的ERP系統設計有〝其他入庫單〞。這個〝其他入庫單〞定義為「只適用於廠商免費贈送」,成本是零元,但又必須入庫(廠商是送給公司的,這屬於公司的財產,本就應該入倉庫保管,這樣也可以避免有個〝小倉庫〞),才能使用「其他入庫單」。使用「其他入庫單」,會造成單位成本降低,大陸的子公司淨利增加,營業稅提高。舉例:售予客戶1000元的商品,其單位成本是600元,利潤400元,在不考量其他成本及增值稅的情況下,大陸的子公司的營業稅金為(1000-600)×25%=100元;使用其他入庫單,會造成單位成本為0,大陸的子公司的營業稅金則由100元,變成(1000-0)×25%=250元。
【大陸稅法:企業送出的樣品要繳稅】
台商普遍認為:送樣品給客戶其實質並不存在銷售行為,也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條件,公司既不會因此增加現金收入流量,也不會因而增加公司的實質營業利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按成本轉帳並無不妥。但是依稅法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並據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公司按規定計算交納各種稅費構成該產品支出的一部分,要記入相關的會計項目。
在樣品問題上,兩岸稅法或會計帳務規定存在一些差異。大陸樣品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處理錯誤如何補救?這是台商應該關注的問題。
一、樣品的會計處理:
(一) 增值稅方面:
1.
公司的產品在做為樣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其屬性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2.
公司將產品用於上述用途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根據其屬性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3.
合併入帳如下:
借:營業費用/管理費用
貸:產成品(成本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售價計算的增值稅)
4.
售價的計算方法:應按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1)
有同類貨物的,按當月同類貨物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
最近時期有同類貨物的,按最近時間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第3款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組成計稅價格即成本×(1+成本利潤率)確定,其中產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製造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二) 發票開立要求:
1.
除不允許使用增值稅發票的情況外,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
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3.
企業領用自產產品(即用於非應稅項目),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三) 所得稅計算及填報:
1.
自產產品視同銷售時按稅法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繳納所得稅。在大陸,台商公司向客戶贈送樣品的行為,應視同銷售,首先計算相應的所得(售價-成本價),其次在申報當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時,應將樣品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
上海地區,在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中之銷售(營業)收入第一部分為基本業務收入,第二部分為其它業務收入。其中第二部分中“6.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就是指公司將材料、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應作為收入處理,具體可對企業的“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進行分析後填入。廣東地區目前申報表中暫無此項。
3.
出口樣品可申請退稅: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出口企業報關出口的樣品、展品,如出口企業最終在境外將其銷售並收匯的,准予憑出口樣品、展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及其它規定的退稅憑證辦理退稅。
二、樣品稅務處理錯誤的風險:
(一) 廣州國稅局稽查局表示:企業將自產產品直接贈送給客戶作樣品,特別是用於抵扣各種費用,用於職工福利、職工自用等,未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在計算增值稅實務中被認定為偷稅,而非漏稅!
(二) 從法規層面來看,《稅收征管法》第52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見,若稅務機關以公司偷逃增值稅來處理,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於法有據。一般國稅稽查部門會依法對被查處公司作出了限期補繳增值稅及少繳稅款數倍罰款的處理決定。
三、樣品稅務處理錯誤的補救:
在稅務機關未核查前,可就已入帳的樣品部分作以下調整:
(一) 增值稅方面:
借:銷售費用——樣品費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將相關滯納金作營業外支出。
(二) 在申報當期企業所得稅時,應將贈品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並對以前年度做出調整。
(三) 因為行業特性,實際裝箱中多放貨品給客戶,以防運輸途中損壞,會計處理作視同銷售。
以上為大陸相關稅法規定。台灣部份將於下篇「公司提供免費樣品之帳務處理(台灣做法)」解說。
1 則留言:
贊!~~~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