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某公司的產品仍在開發階段,故經常提供免費樣品給客戶試用,但是在送樣品時沒有在帳上做「減掉庫存」的處理,導致帳面庫存大於實際庫存。請問公司該如何調整成實際庫存?公司會計小姑娘曾請教過會計師,如何將送給客戶的「免費樣品」扣庫存?會計師的回覆是:開銷貨發票將庫存沖掉。公司會計小姑娘不解的是,這樣做不就增加銷貨金額但卻又收不到錢嗎?而且既然是免費的,為什麼不能借記「營業費用-樣品費」這樣的會計項目呢?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會計師顯然是認為免費贈送樣品給顧客,符合台灣的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同銷售」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以時價開立銷項發票。
However,財政部於75年12月29日發布台財稅第7523583號解釋令: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發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到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
【稅法觀念】
一、營利事業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項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費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若公司帳上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費項下列報,而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未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致該貨物出庫後無法證明為贈送樣品使用,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二、購物贈客應列資產後再轉費用:
國稅局調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產品促銷活動,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致剔除相關費用500萬元,還要補稅85萬元。
|
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本例總結】
一、購買樣品之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
二、於購進貨物時:
(一)
已知道將供贈品使用→帳入「廣告費」,年底未用完時,須提列盤存。
(二)
不知道將供贈品使用→帳入「進貨(存貨)」,贈送樣品時,再由進貨(存貨)轉出為「費用」,分錄如下:
1. 購入時:
借:進貨(存貨) xxxx
進項稅額 xxxx
貸: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帳款 xxxx
2. 進貨轉供樣品使用時:(不必另開銷貨發票)
借:商品轉出 xxxx
貸:進貨(存貨) xxxx
借:樣品費(廣告費) xxxx
貸:商品轉出 xxxx
三、贈送樣品時,不用另開發票,但如果有是與銷售貨物有關之贈品,如買10送1、買手機送手機套等,可於備註欄加註。
四、銷貨發票金額不可為0。
五、贈送樣品之數量明細,應詳加記載,俾憑以入帳。
2 則留言:
贊哦!
請問收到廠商給的樣品,沒有收錢,日後需要轉售,分錄要怎麼做呢?
借:現金
貸: 其他收入 這樣是對的嗎? 麻煩協助解答,謝謝!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