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公司提供免費樣品之帳務處理(台灣做法)


 
【實務案例】
台灣某公司的產品仍在開發階段故經常提供免費樣品給客戶試用,但是在送樣品時沒有在帳上做減掉庫存的處理導致帳面庫存大於實際庫存。請問公司該如何調整成實際庫存?公司會計小姑娘曾請教過會計師,如何將送給客戶的免費樣品扣庫存會計師的回覆是開銷貨發票將庫存沖掉公司會計小姑娘不解的是這樣做不就增加銷貨金額但卻又收不到錢嗎而且既然是免費的為什麼不能借記營業費用樣品費這樣的會計項目呢

【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會計師顯然是認為免費贈送樣品給顧客,符合台灣的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視同銷售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以時價開立銷項發票。 

However財政部於751229日發布台財稅第7523583號解釋令: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統一發票

另外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12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且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實際發送時並需依同條款第7目到第11目規定編製相關報表。

【稅法觀念】
一、營利事業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項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費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若公司帳上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費項下列報而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未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致該貨物出庫後無法證明為贈送樣品使用,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二、購物贈客應列資產後再轉費用
國稅局調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產品促銷活動,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購入贈品時已全額列報費用,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致剔除相關費用500萬元,還要補稅85萬元。

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經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若為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本例總結】
一、購買樣品之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
二、於購進貨物時
(一)   已知道將供贈品使用帳入廣告費,年底未用完時,須提列盤存。
(二)   不知道將供贈品使用→帳入進貨(存貨),贈送樣品時,再由進貨(存貨)轉出為費用,分錄如下:
1.    購入時:
借:進貨(存貨)   xxxx
進項稅額       xxxx
貸: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帳款    xxxx 

2.    進貨轉供樣品使用時:(不必另開銷貨發票)
借:商品轉出           xxxx
貸:進貨(存貨)     xxxx
 
借:樣品費(廣告費)   xxxx
貸:商品轉出           xxxx

三、贈送樣品時,不用另開發票,但如果有是與銷售貨物有關之贈品,如買101、買手機送手機套等,可於備註欄加註。
四、銷貨發票金額不可為0
五、贈送樣品之數量明細,應詳加記載,俾憑以入帳。

2 則留言:

pirts 提到...

贊哦!

Unknown 提到...

請問收到廠商給的樣品,沒有收錢,日後需要轉售,分錄要怎麼做呢?
借:現金
貸: 其他收入 這樣是對的嗎? 麻煩協助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