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審計學-銀行存款查核實務探討

不管是大陸還是台灣,查核「銀行存款」這個項目的VNs都大同小異。以下就銀行存款查核的審計實務、審計理論,簡單說明如下:

【審計實務】查「銀行存款」:(大股東挪用資金)

查帳時發現,有一個帳戶的期末銀行存款餘額為0,於是我要求函證,受查公司會計說:「這個帳戶都快註銷了,而且餘額為100」受查公司會計邊說邊拿出最後一張帶有銀行公章的對帳單,確實餘額為100。她還說:「函證一張銀行要收200呢!要不,算了吧?」不管妳怎麼說,我就是堅持要函證,結果函證回函結果,餘額確實是100,但是,我進一步還要銀行給對帳單(大陸叫流水單),結果發現期中有一筆100萬出去,幾個月後又進來,但是公司日記簿中沒有記錄,也沒有憑證。再繼續追問下去,原來是大股東把錢挪用了,接著有還回來。那就作「調整分錄」結案。

【審計理論】

一、上市櫃公司為粉飾現金流量和盈利能力,常利用銀行存款,虛構應收款項的回收,減少壞帳的計提,以虛增淨利;同時虛增現金,以美化現金流量。一般查核方式是取得銀行對帳單和銀行存款調節表後,檢查以下內容:
(一)   取得本期全部銀行對帳單,根據重大性水準,專業判斷以確定需要核對的金額下限。
(二)   將限額以上的銀行對帳單和銀行存款日記簿進行核對。沒有入帳的現金收付,如果也不是未達帳,肯定借貸雙方都有問題。為減少核對工作量,可以只核對日記簿貸方金額。
(三)   如果發現沒有入帳的現金收付,原因可能是受查者出借銀行帳戶、收入不入帳、挪用資金等。
1.    出借銀行帳戶:多發生在中小企業,或特殊行業的企業(如建築業等)。
2.    收入不入帳:多發生在有避稅需求的企業。這種情況一般是在對帳單上先出現一筆現金收入,然後再一次或分次轉出。
3.    挪用資金:多發生在現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較大,內部控制又不完善的企業。一般是對帳單上先出現一筆現金支付,然後再一次或分次轉回,資金的支付可能是現金形式,也可能流向證券業。查核人員若發現這種情況,必要時要向受查者高管反應。

二、注意定期存款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等受限制銀行存款:
當受查者有定期存款和承兌保證金時,要檢查其發生未入帳負債(貸款或應付票據)的可能性。為降低此種查核風險,在查核時應該:
(一)   取得受查者定期存單原件(若只提供影本,則有可能已質押);
(二)   詳細檢查承兌保證金的入帳記錄,根據保證金合理推斷受查者的應付銀行承兌匯票多寡;
(三)   在對銀行存(貸)款進行函證時,將受查者從該行取得尚未到期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及由貼現票據轉為的逾期貸款明示為一項函證內容;
(四)   結合應付票據的查核,取得受查者申請銀行承兌匯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應付票據備查登記簿;
(五)   結合長、短期借款的查核,取得受查者的貸款清冊等。

【名詞解釋】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兩者的承兌人不同。目前銀行承兌匯票一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通過銀行簽發並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帳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有兩種方式:(一)背書轉讓、(二)企業到銀行繳納保證金開具銀行承兌匯票
二、一般企業到銀行繳存保證金(有全額和差額)開具銀行承兌匯票通常的帳務處理有如下三種方法:第一種是記入其他貨幣資金」、第二種是記入其他應收款」、第三種是記入銀行存款(在銀行存款下設置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戶)

【解析】企業為開出銀行承兌匯票而繳存銀行的款項,其性質是存出保證金。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其他應收款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因此,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不應放在其他應收款
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關於銀行存款內容的解釋,強調“順序逐筆登記”、“定期至少每月核對”等,可以理解為“銀行存款是企業存放在開戶銀行的可隨時支用的貨幣資金”。企業為開出銀行承兌匯票而繳存銀行的保證金是受到限制的貨幣資金,不能隨時支取。因此,企業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不應放在銀行存款
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解釋中雖然沒有把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單獨明示為其核算內容,但把信用證保證金列為其核算內容。從本質上講,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和信任證保證金是一樣的。同時,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解釋的法理理解,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屬於其他貨幣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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