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強制公司獲利一定比例分配員工(公司法第235條之1)(104年5月20日公布)

政府為「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配套修法,強制企業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年度盈餘一定比例應分配給勞工。

【立法意旨】

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235240條,茲將相關修正意旨說明如下:
一、刪除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至第4
商業會計法已與國際接軌完成員工紅利費用法制化,然公司仍須依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於在章程訂明員工紅利之成數。為使公司法與國際規制相符並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將員工紅利非屬盈餘之分派予以修正,爰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
二、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
(一)1為降低公司無法採行員工分紅方式獎勵員工之衝擊,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即參考同法第157條體例之定額或定率方式,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惟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配方式,爰為第一項規定公司章程明定,當年度獲利時,公司要提撥定額或比率分紅,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有虧損時,應優先彌補)。
(二)2公營事業之經營係基於各種政策目的及公共利益,以發揮經濟職能,其性質實與民營事業有所區別與不同,其員工酬勞得否分配予員工,應視個別情況而定,爰參考現行條文第235條第3項,予以明定在第二項公營事業不適用,除非主管機關於章程明定
(三)3權衡人才與資金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員工酬勞以現金發放或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嗣後並報告股東會並兼顧股東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
(四)4員工酬勞採以新股方式發行時,其發放之範圍對象可擴大至從屬公司員工,惟須於章程訂明,爰於第四項明定。
(五)5另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亦有員工,是以,在章程訂明員工酬勞分派或分配之情形,自得準用本條相關規定,惟其因無董事會及股東會設置,自以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向股東報告方式為之,爰於第五項明定準用規定。

【白話解讀公司法第235條)】

依據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員工分紅應列為公司薪資費用,而不列為盈餘分配項目,以避免影響股東權益,這也就是員工分紅費用化之精神。為使員工紅利費用化之落實及因應國際趨勢,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員工分紅」可在損益表認列費用但公司法第235條仍屬視為股東權益項目的盈餘分配,導致公司計算盈餘分配時產生困擾,為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故此次刪除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規定。依修法後的公司法第235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屬盈餘分派之對象國際慣例盈餘分股東不給員工

【白話解讀公司法第235條之1)】

以公司當年度獲利作為分派基準以及保有發行股票或現金酬勞之彈性公司法第235條之1要求事業單位在公司章程中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這項規定的適用對象同時包含所有類型的公司但公營事業不適用,除非主管機關於章程明定 

一、配合公司法之修訂,公司章程之訂定範例如下:
「第X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OO%(或OO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X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二、所謂「當年度獲利狀況」,應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但資本額若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者,則以董事會決議編造之財務報表為準。
三、至於「比率」的訂定,可選擇以固定數、一定區間或下限等三種方式表達;例如:2%2%10%、或2%以上,不低於2%等均可行。

過去是先繳稅、再分紅,現在是:先給酬勞、再繳稅。這是一個把員工的酬勞,加薪的這部分把它先給他費用化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若有獲利,須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作為員工「酬勞」,「酬勞」可以為股票、發行新股或現金。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員工酬勞,必須由2/3的董事出席董事會,經出席的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

【研伸閱讀】監察人報酬及員工酬勞是否需於公司章程中訂明?
 
董監事酬勞可明訂於章程中(但不可訂於盈餘分派內),公司亦可不訂定董監事酬勞,由股東會決議發放。 

員工分紅費用化9711日起實施後,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係屬「薪資費用」(與股東可扣抵稅額無關而不是「盈餘分配」,自不得從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職工紅利所含稅額,也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甲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次:(1)員工酬勞2%(2)董監酬勞3%(3)股東紅利95%
甲公司已發行股本1,000,000股(每股10元),依公司法規定提列10%法定公積後,股東會決議通過配發現金股利每股2元,分配計算如下:
2×1,000,000÷95 %2,105,263元(分配總數)
(1)   員工酬勞:2,105,263×2%42,105元(會計科目:薪資費用)
(2)   董監酬勞:2,105,263×3%63,158元(會計科目:薪資費用)
(3)   股東股利:2,105,263×95%2,000,000元(會計科目:累積盈餘)
上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係薪資費用

參考資料
1.    中時電子報聯合財經網經濟日報、蘋果日報、Yahoo奇摩新聞
2.    胡振龍會計師,「申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應注意事項?」,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011620日。
3.    陳茂松總經理,「公司章程需強制訂定「員工酬勞」之新規定」,致遠國際管理顧問(股)有限公司,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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