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5.19.2011通過持股不到1%股東不得在股東會當場提出臨時動議。據指出,目前實務上投資人保護中心極少動用提臨時動議,多以正常提案幫投資人向上市櫃提出質詢,爭取權益。
不過,投保中心依投保法賦予權責,目前都是上市櫃公司持股1,000股的小股東,作為替投資人爭取權益,具有上市櫃股東身分的基礎。1%以下股東不能在股東會當場提臨時動議,未來形成法律後,投保中心也像其他小股東一樣,少掉一項提臨時動議的工具。
市場人士指出,在主管機關推動股東會電子通訊投票制度,及彌補小股東喪失臨時動議提案權之間,要取得平衡,似可在投保法中讓投資人保護中心代替小股東,有臨時動議提案權,又可達到推動電子通訊投票的政策目標。但投保中心實務上在為小股東爭取權益中,都是以正常議案下進行,及為小股東的權益提出質詢;極少動用到提臨時動議表決。
投保動用臨時動議表決的極少數的例子是,過去有一家上市公司因投保質疑其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的案子有問題,公司也承認有疏失;因而與投保溝通後,由投保提出臨時動議,並在公司派充分配合下,順利完成修改章程。
據指出,主管機關對少數股權的股東提臨時動議案,透過法律受限,主要是為推動股東會電子通訊投票;但也使得一般小股東在臨時動議提案權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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