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

非自用房屋及土地自取得起一年內轉手,將針對交易金額課15%的稅;一年以上、未滿二年內轉手,課10%。但若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房屋遭法拍或都市更新等,不課奢侈稅。

對於消費高價貨物,如小客車、遊艇、飛機、直升機及超輕型載具,單價在300萬元以上;以及50萬元以上的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及家具,均課10%奢侈稅,但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課稅。每次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的入會(如高爾夫俱樂部)權利,也課10%奢侈稅,但屬可退還的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在內。

排除適用奢侈稅的「豁免條款」共有十一項,包括:民眾因調職「買新屋賣新屋」、預售屋等。

非自用住宅:1年內賣出課15%;2年內賣出課10%
私人飛機、遊艇、高價自用汽車:300萬元以上課10%
保育類動物與相關製品:50萬元以上課10%
高球證、特定俱樂部會員證:50萬元以上課10%
註:非自用住宅以實價課稅,其餘以出廠價或進口價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2770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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