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配股或公司現增資保留員工認購的股票,股票交付日或可處分日的「時價」,財政部增訂屬初次上市、櫃股票,在無漲跌幅期間(前五個交易日),一律以交付日或可處分日的均價取代收盤價,避免認股所得在無漲跌幅限制下,因股價波動大,導致稅負過重。
財政部表示,這項新規定自4月28日起適用,發布日以後發生的案件,不論對納稅人是否有利,均應一體適用;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新的時價估定原則若有利於納稅人,亦可選擇比照適用。
舉例來說,A公司申請初次上市,保留部分股票由員工認購,每股認購價為160元,可處分日收盤價為400元,但當日均價只有250元,依過去的規定,取得增資認股員工申報所得稅時,每股所得為240元(可處分日時價400元減掉取得成本160元),但改按財政部最新解釋後,每股所得降為90元(當日均價250元減掉取得成本160元),所得稅負大幅減輕。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標的股票屬上市、櫃股票者,過去時價是以可處分日的「收盤價」估定,時價超過認購價部分為員工的其他所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如為上市、櫃股票者,時價亦是以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估定,但須全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計稅。
但不論員工分紅配股或增資認購股票,過去均未針對初次上市、櫃前五個交易(營業)日無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價格予以規範,導致部分案件課稅過重。
財政部全面檢討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有關員工分紅配股與增資認購股票的「時價」,發現現行規定確實紛歧。財政部指出,初次上市、櫃股票,前五個交易日成交價格既與興櫃股票相同,均無漲跌幅限制,為客觀反映股票時價,決定比照興櫃股票估定原則,時價由可處分日及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改為「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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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殺人法,這只有初次上市、櫃股票才適用,一般的根本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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