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最低稅負 應報未報罰1倍 (2011-01-06 01:04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解釋令,最低稅負如果應申報而未申報,除了補稅之外,且會處罰1倍。今(100)年5月報稅時,首度要申報海外所得,已有不少富人打定主意不申報,但國稅局表示,將列為今年查稅重點。國稅局最大武器之一為,如果不誠實申報,被查到就開罰,依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條例第15條規定,法定罰則最高都是3倍,與所得稅法的規定相同。

所得稅在執行時,會依照裁罰倍數參考表處罰,降低罰鍰的倍數。財政部把納稅義務人區分為「未申報」和「已申報」二類,又把所得區分為「扣繳所得」和「非扣繳所得」,交叉之下共有4種類型。所得稅處罰倍數為:1.未申報「扣繳所得」,罰0.4倍;2.未申報非扣繳所得,重罰1倍;3.已申報,但少報「扣繳所得」,罰0.2倍;4.已申報而少報「非扣繳所得」,處罰0.5倍。

財政部官員表示,所謂的扣繳所得,例如依所得稅法申報的薪資所得,而非扣繳薪資,若討論到最低稅負,自99年起,包括海外所得、未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實物捐贈、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給付,這4大所得全部都是屬於「非扣繳所得」,沒有扣繳所得的性質。由於五區國稅局對最低稅負的「未申報」及「已申報」的見解不同。有的國稅局主張,最低稅負的稅基是5月即應申報的綜合所得,再加上基本所得額,如果已申報綜合所得稅,就是「已申報」最低稅負,只是少報而已,可以處罰較低的倍數。但有其他國稅局的看法不同,主張已申報綜合所得稅,和已申報最低稅負是完全不同的二件事,不能說申報綜所稅就說是已申報最低稅負。

於是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做出統一規定,讓各區國稅局遵循。財政部表示,最低稅負有申報表、申報格式,如果沒有依規定填申報最低稅負的表格,沒有向國稅局申報,就是「未申報」,處罰倍數和上述所得稅的處罰相同,未申報「扣繳所得」,罰0.4倍;未申報非扣繳所得,重罰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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