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核定財政部發的解釋令,空地改為停車場,即可享受減徵地價稅的優惠,最高達8成。財政學者黃耀輝指出,這是沒開車的窮人去補貼開車的有錢人,中央與地方都該檢討。
停車場享受租稅減免有2種方式,第1種方式為適用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可以享受5年免稅及投資抵減,地價稅和房屋稅都減半徵收。第2種方式為依據土地稅法第18條第5款規定,「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土地」,地價稅按1%課徵。
如果符合第1種方式的重大公共建設資格,可同時享受第1種和第2種租稅減免的優惠,地價稅為1%,再減一半,只要繳0.5%。
但是因為重大公共公共建設的門檻頗高,平面停車場的停車位必須在200個以上,停車塔式的車位必須逾60個,屬於大型停車場,適用的案子很少。大部分私人土地供公共停車場用享受1%的優惠,都是依據土地稅法第18條第5款的解釋令而來。依據同款解釋令,只有停車場外,垃圾掩埋場及水資源的地價稅可以減徵,稅率都是1%。而垃圾場和水資源區的土地,因為具有高度外部效益,減稅合情合理,但是停車場減稅,就具有爭議。
台北市商業技術學院副教授黃耀輝表示,在前省政府主席宋處瑜時代,獎勵1鄉1停車場,造成各地都是停車場,浪費國家資源,供給創造需求,鼓勵大家買車開車,與節能減碳的政策不符。此外,政府給停車場減稅,等於拿不開車窮人的錢,去補貼有錢人停車,也非常不合理。
停車場土地的地價稅只繳1%,比建好房子的地價稅5.5%還便宜,又可以收停車場費,難怪財團會養地不開發。不只地方政府要檢討核發停車場證,財政部也應檢討並取消租稅獎勵,讓課稅回到一般稅率,才可以價制量。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副教授莊孟翰表示,政府為了選舉,募很多款,很多來自財團、建商,故不敢躁進,導致該檢討的政策都不敢檢討,偏離民意,停車場減稅是其中之一,還有雨遮的檢討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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