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6日 星期六

委員會重新提出公平價值標準

在美國康涅狄格州的諾沃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達成了一些初步決定如何修改公平價值會計準則。

去年年底,上述兩個委員會承諾每月透過以人為基礎或視訊會議,以在2011年6月以前解決一些阻礙融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與目標的棘手問題。

公平價值(Fair Value)市場會計(market to market accounting)一直是雙方議會處理上最有爭議的問題,特別是當這兩個標準制定者受到政治壓力,為因應金融危機而於去年修訂標準。上個月,該兩個委員會的初步議定,確定公平價值為一個包括其他事件的總體價格(Exit Price)。

該委員會初步決定,以公平價值計量的非金融資產,考慮市場參與者的最高及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他們還決定不需要將公平價值的資產群組分為兩部分,當使用資產的方式不同於最高和最佳的利用時。此外,他們計劃要求企業體揭露訊息時,說明非金融資產的使用方式與其最高及最佳使用的不同(且根據其公認最高及最佳使用來認列資產公平價值)。

會計機構還初步決定,個別資產的客觀公平價值衡量是用以決定單獨出售該資產的價格,而不是為出售一個集團的部分資產或業務。然而,當最高及最佳使用資產是作為一個集團的部分資產使用時,該資產的公平價值評估假設該資產出售是當市場參與者已經,或可取得的“互補性資產“ (complementary assets,泛指所有其他非用來支撐技術或創新的能力,但卻是公司在開發技術時 所需,包括品牌、製造、行銷、配銷通道、服務、商譽、與客戶或供應商的關係及互補性的技術等)和”互補性負債”(complementary liabilities)的總和。該負債包括營運資本,但不包括債務融資。

該標準制定者還討論了一直在處理之其中一個最有爭議的話題,衡量金融工具的公平價值,因為銀行呼籲減輕在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市場中對資產評價的監管,特別是資產難以出售的金融危機期間,如以抵押貸款為擔保的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資料來源: 03/05/2010 Web CPA)
http://www.webcpa.com/ato_issues/24_3/boards-refine-fair-value-standards-53426-1.html?ET=webcpa:e733:156308a:&st=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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