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岸受限於意識形態,使得台海兩岸的經濟往來受到諸多限制。隨著近來兩岸氣氛改善,終於能夠著手進協相關的經濟協議與開放,兩岸租稅協議即是其一。面對兩岸租稅協議可能簽訂的未來,企業在兩岸的組織架構與稅務規劃上,將面臨什麼挑戰?而政府在協議談判的過程中,應為企業爭取哪些權益?
自台灣開放投資大陸以來,大陸的低成本、低工資吸引許許多多台商渡海設廠,在過去二十年來的耕耘,許多台商從小企業成長為大型企業,也帶動了大陸沿海城市的發展。然而,大陸想從世界工廠的角色,逐漸轉變為世界市場的角色,從2008年起實行的《勞動合同法》主要目的除了提升勞工權益的保障,帶動工資的成長,還發揮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洗牌效果,以去蕪存菁,留下願意循法且永續經營的企業。不但大陸的低成本、低工資的光環逐漸褪色之餘,更取消外資企業所享有特殊租稅優惠,2008年新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大幅削減了租稅優惠的誘因,增加了外資與台商企業的經營成本。
另一方面,國際間興起了反避稅的浪潮,台灣與大陸的稅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稅局)分別制定了移轉訂價的相關規定,並日趨嚴加查核。兩岸稅局的積極查稅,使得台商備感雙重課稅的壓力,早期台商前進大陸時,由於大陸稅制尚未完備,而長期感到困擾,台灣稅局也因為取得台商在大陸所得資料的不易,易產生了許多避稅逃稅的空間。
為何要與大陸簽定租稅協議?
許多台商是藉由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間接前往大陸投資,而這些第三地公司若是僅具有租稅目的,而不具實際營運的性質,面對兩岸稅局查核技術的進步,對間接投資已達避稅目的的企業來說,租稅風險日漸升高之外,更加深未來重複課稅的疑慮。
重複課稅的情形,當然不僅發生在台商在大陸的投資,同樣也發生在其他國家。藉由簽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租稅協定)的方式,減少重複課稅的情形,並便於稅局查核。目前,台灣已與十七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租稅協定,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亞、甘比亞、比利時、丹麥、印尼、馬其頓、荷蘭、紐西蘭、馬來西亞、南非、史瓦濟蘭、瑞典、塞內加爾、英國、越南及以色列。
然而,身為台灣最大的出口市場、貿易順差來源與第二大進口來源的大陸,截至目前為止僅簽有海運相互免稅的協議。面對未來台商日漸升高的租稅風險、雙重課稅的可能,以及同時面對兩岸稅局稽徵的納稅成本的增加,兩岸實有簽訂租稅協議的需求(兩岸擬採簽訂租稅協議,非協定)。
另一方面,從台灣在國際上的能見度來看,稅政發展起步較晚的大陸迄今已與九十多國簽訂租稅協定,而台灣從一九七零年代第一個租稅協定與新加坡簽訂迄今,增加速度非常緩慢。在台灣企業主要的競爭對手國,如韓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國間都互簽有租稅協定的情況下,台商將肩負較對手更為沉重的稅負成本。
兩岸租稅協議架構
目前台灣與十七國簽訂租稅協定中,除了與新加坡的協定應較早簽訂而內容較為不同之外,其於十六國內容均大致相同。其實目前各國間所簽訂的租稅協定均大同小異,不脫經濟合作開發組織(OECD)版本與聯合國(UN)版本;美國雖然亦是聯合國成員,不過在租稅協定自行另有美國版本。
然而,OECD版本與UN版本架構相近,主要差異在於對於常設機構的處理、扣繳稅率的限制不同,以及對獨立提供個人勞務的租稅管轄權不同。一般來說,UN範本較強調兼顧發達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利益,而OECD的版本較著重在已開發國家的利益。雖然台灣與大陸的租稅協議尚未簽妥,不過財政部已表示將以OECD版本與UN版本為參考架構。
(截文自會計研究月刊292期,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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