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想擁有屬於自己的事業時,第一個決定是,企業主該如何構成公司。 這個決定將有長期涵義,因此與會計師和律師諮詢可幫助您選擇最適的公司型態。 在做出選擇時,您將想要考慮到以下因素:
• 業務的大小和未來遠見。
• 希望有的控制水平。
• 願意處理的結構層級。
• 企業對訴訟的承受力。
• 不同企業結構的稅負。
• 預期業務的營利(或損失)。
• 是否需要再投資收入至業務中。
• 是否於業務外須動用自己的現金。
1. Sole Proprietorships (獨資)
絕大多數的小企業獨資開始。 這些企業由一個人,通常有經營日常業務責任的人擁有。 單一所有人擁有它和營利及所有財產事務。 對任何責任或債務也承担完全責任。 在法律和公眾眼裡,您與業務畫上等號。
Pros (好處)
• 組織容易和成本低廉。
• 單一業主可全面控制和在法律的參數之內,做出合適得決定。
• 單一業主取得業務所得可保有或再投資。
• 業務所得得盈餘直接地歸入所有者的個人稅。
• 必要時業務易解散。
Cons (缺點)
• 單一業主有無限責任並且法律上企業債務負所有責任。 業務和個人資產暴露於風險下。
• 不利募集資金和經常限制只可使用個人儲款或消費貸款的資金。
• 難吸引素質佳的員工。
• 某員工福利例如所有者的醫療保險費不可直接在營業收入下扣除 (部分僅可扣除在對收入的調整)。
2. Partnership (合夥)
合夥下,兩人或多人共同持有所有權。 法律不區別此業務和其所有者間。 合夥人間應該定有法律協議以決定盈餘的分配比例,如何解決爭執,未來合夥人如何加入,合夥權如何被收買,並且必要時以什麼步驟解散合夥。 當業務開始時很難預測到拆夥,但許多合夥組織是在遇到危機時瓦解,除非有一個被定義的過程,否則是更大的問題。 必須在一開始就決定要貢獻多少時間和資本。
Pros (好處)
• 合夥相對地容易建立 ; 然而須投入時間在研擬合夥協議。
• 超過一個所有者,也許增加募資能力。
• 從企業流程的盈餘直接歸入合夥人的個人稅。
• 預期員工也許被業務吸引,如果給予誘因易成為合夥人。
• 有技能的合夥人通常會受益於事業。
Cons (缺點)
• 合夥人須共同地和單獨地對其他合夥人的行動負責。
• 須與其他合夥人分享盈餘。
• 因為決定分配,分歧可能發生。
• 一些員工福利無法自稅表營業收入中扣除。
• 合夥可是有限的存續; 結束於合夥人退出或死亡。
合夥的類型:
1) 一般合夥 (General Partnership)
根據內部協議的責任及盈餘及損失的分配來區分管理和責任。 一般為均分,除非有書面協定。
2) 有限合夥即有限責任合夥 (Limited Partnership and Partnership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有限意味着大多合夥人為有限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並且關於管理決策有限的投入,通常鼓勵投資者短期項目或投資的在資本資產。 這個形式在零售或服務業並不常用。 有限合夥比一般合夥複雜和正式。
3) 合資企業 (Joint Venture)
如同一般合夥的行為,但是明顯地在一個有限的時期或一個唯一項目。 如果共同投資持續重複的合夥活動,將被視為持續的合夥,並且必須如同合夥解散申報分配財產。
(資料來源: SBA, U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續待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