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誤餐補助:
根據【財稅[1995]82號文件】規定:指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用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在稅務方面,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第2條第2項規定,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境內工作時間確定:
計算境內工作時間,對其出入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日計算為在華的工作天數。
三、交際應酬費:
並無相關法令法規規定,但是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相關規定: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收的0.5%。
四、報銷相關規定:
(一) 根據【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52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中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二) 【發票管理辦法】:
1.
【發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
【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3.
【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得虛開發票;
4.
【發票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違返發票管理辦法,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具,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可處以1萬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5.
【發票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虛開發票1萬的發票,處以5萬以下罰款,超過1萬的,處以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岸各地習慣大不同,大陸與台灣的發票當然不一樣,針對大陸各式發票的長相及其相關知識,我製作一份PPT:「關於大陸的發票相關知識」,歡迎連結下載參考。那一年我接手某大陸子公司財務部的整頓,為了宣導各部門要有合法合理的發票才可以來財務部報銷,還有為了管理部的5S等,著實花了一番功夫製作許多相關PPT做為企業內部教育訓練之用。現在居然可以派上用場,真應了《聖經》裡的一句話:「凡走過必留下痕跡(Whenever
you leave, trail remains behind)」。
其實說到〝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不免要提一下法國的法證之父羅卡(Professor Edmond
Locard),喜歡看CSI和讀審計學的同學應該知道,羅卡說過:「凡兩個物體接觸,會產生轉移現象,即會帶走一些東西,亦會留下一些東西。」這個理論被稱為「羅卡定律」。簡單用英文說就是: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 白話文就是:凡發生過的事情必將留下痕跡。一條定律,道破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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