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為大陸子公司製訂「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所涉及的大陸相關財稅法規

有關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大陸相關事項及其對應法規法令:
一、誤餐補助
根據【財稅[199582號文件】規定:指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用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在稅務方面,根據【國稅發[1994089號】,第2條第2項規定,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外籍個人境內工作時間確定
計算境內工作時間,對其出入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日計算為在華的工作天數。
三、交際應酬費
並無相關法令法規規定,但是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相關規定: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收的0.5%
四、報銷相關規定
(一)   根據【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52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中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二)   【發票管理辦法】
1.    【發票管理辦法】20條規定: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2.    【發票管理辦法】21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3.    【發票管理辦法】22條規定:不得虛開發票;
4.    【發票管理辦法】35條規定:違返發票管理辦法,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具,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可處以1萬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5.    【發票管理辦法】37條規定:虛開發票1萬的發票,處以5萬以下罰款,超過1萬的,處以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岸各地習慣大不同大陸與台灣的發票當然不一樣針對大陸各式發票的長相及其相關知識我製作一份PPT:「關於大陸的發票相關知識」,歡迎連結下載參考。那一年我接手某大陸子公司財務部的整頓,為了宣導各部門要有合法合理的發票才可以來財務部報銷,還有為了管理部的5S等,著實花了一番功夫製作許多相關PPT做為企業內部教育訓練之用現在居然可以派上用場真應了聖經裡的一句話:「凡走過必留下痕Whenever you leave, trail remains behind」。 

其實說到〝凡走過必留下痕〞,不免要提一下法國的法證之父羅卡(Professor Edmond Locard喜歡看CSI和讀審計學的同學應該知道羅卡說過:凡兩個物體接觸,會產生轉移現象,即會帶走一些東西,亦會留下一些東西」這個理論被稱為「羅卡定律」簡單用英文說就是Every contact leaves a trace. 白話文就是凡發生過的事情必將留下痕跡一條定律,道破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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