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公司補發海外出差個人預先支出,列為薪資所得之不合理

【實例說明】
員工到國外出差,國外飯店的住宿費及其他公務花費皆須由員工先墊付,回國後再憑單據向公司請款。程序上看似合理,但公司將這些請款的金額,以轉帳方式發到員工的薪資帳戶,所以在報稅時,那些員工先墊付的出差費就變成員工薪資所得!員工實際上並沒有那些〝收入〞,但這些額外的出差請款金額卻提高累進稅率,員工稅負增加。怎麼解決這種問題呢?

【分析說明】
一、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1目之2所明定。
二、次按「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本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屬薪資所得,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為財政部72330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所明釋。
三、參照上揭函釋,國外出差宿雜費超過免稅標準部分,核屬薪資所得,員工如對公司開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持議,應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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