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銷售「下腳廢料」的收入去哪了?

【常見案例

某台資包裝廠,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主要生產紙箱,該企業2013年度銷售收入297萬元,銷項稅額50萬元,進項稅額47萬元,應繳稅金3萬元,已繳3萬元。 

國稅局人員到公司實地檢查時,決定到車間去看看,發現該企業生產場地外邊有下腳料,經查看和詢問車間工人,工人們說賣了,再查詢財務人員檢查帳簿時帳薄上卻沒有發現有銷售下腳料的記錄。當國稅局人員詢問下腳料哪裡去了時,財務人員無法繼續隱瞞,被迫承認了實情:銷售的下腳料未計收入,主要是賣給有業務關係的外地一家造紙廠,為了是降低從對方購買紙的價格。

【大陸稅務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將下腳料銷售給客戶,所收取的現金應按17%稅率繳納增值稅。處理下腳料的收入應直接申報為收入,而不追溯調減產成品的入帳成本。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2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據此,企業銷售下腳料收入,不論是賣給個人還是公司,都應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於收取對方現金時開具發票。 

包裝廠銷售下腳料收入未計收入,未申報納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和徵管法第63條規定,對該企業做出如下處理:此行為定性為偷稅,鑒於偷稅比例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該單位主管人員態度誠懇,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檢查。除責令限期補繳增值稅外,對所偷稅額罰款0.5倍,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市局稽查局按照法律規定向該企業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企業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行政覆議,也未提出訴訟,並按照規定期限繳了稅款、罰款和滯納金。 

如果生產的產品與耗用的原材料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應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不考慮處理的下腳料是處於原材料階段還是處於產成品階段,原因是無法核算清楚。
例如,某飲料廠在生產優酪乳的過程中需要使用適用13%低稅率的鮮奶,鮮奶驗收入庫後如果沒有被生產車間領用發生損失,可以按照13%的稅率作進項稅額,如果直接對外轉售,也可以按照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但是鮮奶一旦被生產車間領用,由於被生產車間領用的原材料的適用稅率既有13%低稅率的,又有17%高稅率的,雖然在領用時有具體明確的數量和金額,但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中很難分清適用13%的是多少,適用17%的是多少,因此應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統一按照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常見的錯誤是分別按照13%17%計算銷項稅額。

如果生產的產品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且處理的下腳料屬於產成品階段,即具有應稅消費而的使用價值,那麼處理下腳料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還必須計算消費稅。
例如,某化妝品廠在生產的化妝品進行灌裝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殘液,殘液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種是直接報廢不產生任何收入;另一種是進行簡易包裝作為職工福利或對外出售。前者從稅法角度不作任何處理,因為沒有產生相應的收入。而後者由於將產成品用於職工福利或對外出售,因此需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同時由於下腳料已經具有應稅消費品的使用價值,因此必須計算繳納消費稅。但是由於下腳料的相關成本已經由正常出售的化妝品負擔,下腳料也沒有經過正常包裝,因此確認計稅價格時可以低於正常的銷售價格,與正品的正常銷售價格無關。

處理下腳料的收入應直接申報為收入,而不應該追溯調減產成品的入帳成本。
例如,某電纜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一些下腳料,其對外處理收入為11700元,應作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現金             11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l700

這筆業務,有收入但沒有成本,原因是相關的成本已經隱含在正品的成本中。由於金額較低,按照會計核算的重要性原則,不需要追溯調減正品的生產成本,因此只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申報所得稅收入就可以了。

【台灣稅務處理】

銷售下腳及廢料的收入,應在出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陸續發生零星材料,產生所謂下腳,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製造或加工過程中,發生零星材料,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下腳及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應如何申報?

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2條又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營利事業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下腳料,其銷售收入屬於其他業務範圍,應依相應產品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銷售下腳及廢料的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所以公司出售下腳及廢料的收入,應在出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例如,甲公司1039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100萬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在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100萬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查核重點】

銷售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報廢品下腳廢料,必須計算營業稅銷項稅額。原因是銷售的下腳料已經出了企業,屬於對外銷售,具有商業性質,因此需要計算銷項稅額。
 
如果不入帳,就會少計營業稅銷項稅額,少繳營業稅。對此,查核人員首先要瞭解企業生產特性,瞭解是否會產生下腳及廢料等;再來就是要深入企業現場檢查,瞭解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下腳料的去向
 
生產中產生廢品廢料、下腳廢料是否首先記入原材料。如果在查核中發現帳上無記錄,有可能是下腳料收入不開發票,不開發票還入什麼帳直接入小金庫得了
 
查核人員要瞭解下腳料銷售是否按應稅收入核算,如果沒有,就要進一步查核是否有隱匿收入的問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