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養護中心費用 非關醫療不得列扣【2011.05.18 08:13 am經濟日報╱本報訊】

深坑區徐小姐問:支付養護中心的養護費,可否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支付養護中心養護費,如非屬醫療行為費用,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財政部第851917780號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另財政部80年7月11日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規定,養護中心收取「養護費」,其中屬醫療行為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准予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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