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遺產地有三七五租約 按公告現值2/3估價【2011/02/17 經濟日報】

信義鄉古先生問:其父親死亡後遺有三筆土地,申報遺產稅前已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發現其中一筆土地記載訂有三七五租約,其價值估算是否和一般土地相同?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又依該法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依財政部67年8月2日台財稅第35163號函釋,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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