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0)年2月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始受理企業申請99年研發投資抵減高度創新認定,經濟部最近發布新解釋函,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已結算申報營所稅的公司,也可趕上首年產創研發投抵優惠,4月11日前提出補申請即可。「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為產業創新條例的子法,不分製造、服務業,皆可在營所稅結算申報前三個月、後一個月間,向主管機關提出高度創新行為認定,抵扣部分營所稅。
一般使用曆年制會計年度公司,申請認定期限是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林宜信指出,有些公司採用非曆年制會計年度,99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早已在去年11月公布投抵辦法前完成結算申報,導致無法申請新的產創條例研發投抵。
為解決此問題,經濟部工業局日前發布解釋函令,將非曆年制的公司也納入研發投抵的首年申請範圍,不過也限制申請期限限制,須在解釋令發布次日起兩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即採用2月到8月制為會計年度的企業,如要申請投抵,須在今年4月11日前提出申請。至於9月制非曆年制營利事業的98年度投資抵減,根據投抵辦法第12條規定,不列入解釋令適用範圍,申請期限到100年2月28日。
林宜信提醒,採用9月制的公司如果還沒照規定提出申請,須儘速在2月28日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企業須通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可,才能符合投抵的營所稅抵減優惠,採曆年制公司已在2月起開始送件。林宜信指出,主管機關審核「高度創新行為」須花一些時間,目前還沒有審核完畢的案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