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已宣布自民國102年元旦起IFRS實施上路,各上市櫃企業的財務報表表達將有鉅變,第一階段適用的公司包括上市櫃、興櫃公司,以及金管會管轄的金融業,多數企業已陸續評估導入IFRS對財務報表可能的影響。
國內目前企業所採用的財務報表表達係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依據。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規定,企業應於權益變動表中表達所有業主權益變動,並規定所有非業主權益變動(即綜合損益)應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或兩張報表(一張單獨損益表及一張綜合損益表)中。該項說明與現行法規有所不同,屆時企業應如何因應,仍有待主管機關說明。
其次,現行財務報告中,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表達順序係以流動資產中的現金及約當現金科目依序到其他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表達,先由流動負債依序表達到其他負債,最後表達股東權益項目。惟參考鄰近香港(已採用IFRS規定)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企業業績報告,係以非流動資產/負債先行表達,且部分企業係以總資產扣除總負債後以資產淨值列示,再表達業主權益項目;也有部分企業係分別表達總資產、業主權益及總負債等方式。依現行IFRS規定,尚未有實際統一格式,未來IFRS導入後,若無統一表達方式,則仍會造成報表使用者須自行適應各家企業的表達方式,增加報表使用者困擾。
各企業已陸續與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資訊系統軟體公司合作規劃導入IFRS,若無統一財務報表表達格式,對其導入IFRS未來仍會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且相關會計科目代碼的編列,是否仍須重新修定?仍待主管機關確認。金管會99年2月2日函知各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我國採用IFRS後,前一年度及前二年度財務報告相關附註揭露內容。其中係提到採用IFRS前二年的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及採用IFRS前一年之期中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惟對財務報表之格式仍未有正式說明。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2條: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現行IFRS規定,係說明企業揭露比較資訊時,至少應列報兩期財務報表、其他報表及相關附註。當企業追溯適用一項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項目時,至少應列報三期的財務狀況表、兩期其他報表及相關附註。企業應列報時點之財務狀況表有:當期期末、前期期末(此與當期期初相同)及最早比較期之期初。此與現行法規規定亦有所不同,IFRS導入後企業如何調整報表表達,及簽證會計師是否須長期於查核/核閱報告中提及與現行法規相違背之情事,仍待主管機關說明。
為因應IFRS導入,現行相關證管法令應一併考量修正,讓企業及早可以列入IFRS導入計劃中,否則企業導入IFRS後,將會茫然不知所措,而且可能會產生額外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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