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實例
洪董事長經營事業有成,業務蒸蒸日上,安排A公司接受輔導上市。為了節省股利所得稅,以及將來調節股價方便,洪董事長又成立三家投資公司作為A公司之法人股東。但是,國稅局認為這三家控股公司屬於違法逃稅行為,補稅加罰912萬元。上市櫃公司多以投資公司為法人股東,規劃多層控股架構比比皆是,為何唯獨洪董事長的規劃不合法?
個案解析
當公司配股配息給自然人股東時,股東必須申報綜所稅的營利所得,許多所得稅繳稅大戶都是因為巨額股利所造成。因此,個人先將持股移轉到投資公司名下,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投資公司獲配股配息,不需課徵營所稅,而配股扣除公司費用後再計入盈餘,但金額已經縮減。當投資公司分配盈餘給股東時,個人綜所稅負已經不高,造成節稅效果。
本案中,洪董事長的規劃架構主體並無問題,但是,魔鬼藏在細節裡,規劃敗筆有五,分析如下:
1.洪董事長將所持有A公司的股權,部分移轉予B公司,總價1億5,769萬元,而B公司並未付款給洪董事長,國稅局發現僅形式上的移轉並非實質買賣行為,認定為虛偽安排。
沒有付款 不叫買賣
2.B公司取得洪董事長的A公司股票後,又轉讓A公司股權給C公司,總價4,892萬元。B公司另轉讓A公司股權給D公司,總價5,565萬元。但是,C、D二家公司皆未付款給B公司,而C、D二家公司貸記股東往來(洪董事長)沖轉應付B公司股款。國稅局認為C公司及D公司與洪董事長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科目不符,B對C、D的股權移轉並無實際資金支付行為。
3.受讓的B公司、C公司及D公司資本額僅數百萬元,購買股款的價額高達數千萬元至億元以上,該三家公司顯欠缺資金能力,且股權交割過戶前,均未支付任何股款,有違商業交易常規。
4.洪董事長同時是B、C、D三家投資公司的負責人,而三家投資公司91年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除買賣A公司股票外並無其他商業活動。
B公司雖有投資不動產,市價在3,280萬元至8,300萬元,惟該公司資本額僅500萬元,國稅局認定該公司顯無此購買不動產的資金,亦非公司正常投資行為,顯見B公司等並非以「投資」為營業目的而存在。
5.洪董事長家族成員於A公司持股比率具有主導股東會決議影響力,而且數人擔任董事職務,具有公司決策權。
先於A公司股東會決議授權由董事會決定股利發放基準日,再於決定基準日前先行成立由家族控制之B公司,並將家族股權移轉給B公司後,再決定除權及除息基準日。
全盤宏觀視之,則是利用股權移轉,將應稅股利所得轉化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認定為股權虛偽安排。
最終,法院判定洪董事長違法逃漏稅,觸犯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金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又洪董事長的蓄意逃稅規劃,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罰鍰214萬元。
投資公司 節稅三點須知
‧投資公司以投資為業,雖能提供股東與房東的所得稅節稅空間,但不能以節稅為公司主要功能,否則以逃漏稅論處。
‧投資公司的資本額太低,持有資產卻太高,絕對不合理。
‧股東個人購屋或股票,登記在投資公司名下,資本額卻未增資,只利用股東往來科目來平衡帳冊。這種粗糙會計手法,只會陷入補稅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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