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勞工領取失業給付 不須併入所得報稅【2011/01/13 經濟日報】

新竹市蔡小姐問: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屬勞工保險保險給付,依據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明釋可適用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故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