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稅務新聞 -- 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 罰鍰降

企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稅捐機關加處罰鍰的倍數下降。財政部指出,企業發生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情形時,超額分配稅額在3萬元以下,一律只罰0.2倍,只有超額分配稅額逾10萬元以上,罰鍰才會達一倍。

在修正罰鍰倍數之前,企業超額分配抵稅額給股東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超額稅款達到3,000元以上,企業原應就超額分配的稅額加處一倍罰鍰,例如超額分配稅額如果是5,000 元,罰鍰就是5,000元。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利事業超額分配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按超額分配金額處0.2 倍罰鍰;3萬元至10萬元者,處0.5倍罰鍰;超過10萬元者,則處最高一倍罰鍰。財政部指出,修正後的罰鍰倍數,自即日起適用,凡是未確定案件均可按新的罰鍰倍數重新計算罰鍰。

企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稅捐機關罰鍰倍數下降後,財政部舉例,甲公司96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致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可扣抵稅額4萬元,因為超額分配金額在3萬元至10萬元間,修正前要罰一倍即4萬元罰鍰;修正後則只要按照超額分配金額改處0.5倍罰鍰,即2萬元。

企業要避免超額分配,除了要在分配可扣抵稅額時,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外,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能夠超過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財政部指出,較常見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案件,是盈餘分配日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營利事業要避免這種超額分配,按照規定加計或減除可扣抵稅額,計算正確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外,也不能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以確保在盈餘分配日計算出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並在扣抵比率上限內分配可扣抵稅額,即可避免超額分配。

兩稅合一之後,為了避免重複對股利所得課稅,企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分配股利時需依照稅法規定,以不超過可扣抵上限比例原則,分配扣抵稅額供股東申報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

新聞辭典 ---- 可扣抵稅額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的所得稅不再出現重複課稅問題,企業階段所繳納的股利所得稅,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並在日後按股東的持股比率,換算可扣抵稅額比例,分配給股東作為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用。

稅法規定,企業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日後在分配盈餘給股東時,需先換算出可分配給全體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比率,其公式為:該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公司當年度盈餘分配總額企業一旦發生超額分配就會受罰。

舉例來說,A公司98年度盈餘分配總額1,000萬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50萬元,A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即為:150萬元/1,000萬元=15%。

投資人取得公司分配股利的可扣抵稅額,就是一種抵稅權,具有降低稅負的效果。抵稅權高低,視投資人的持股比重而定,實際可以扣抵的金額,可在年度股利憑單上查知。簡單來說,股利憑單類似薪資扣繳憑單,投資人獲配的股利總額有如是薪資總額,可扣抵稅額就等同是薪資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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