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有什麼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倒數計時,請營利事業把握期限於5月31日前完成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該局說明,逾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會面臨的處罰,可分為下列三點來說:
(一)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於接獲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 (98年會計師, 題目詳解見p.s.系列用書 – 稅務法規p.s.歷屆試題詳解P. 115) 結算申報(或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均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1,500元,最高30,000元)。
(二)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仍未於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或核定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低4,500元,最高90,000元)。
(三)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7,500元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9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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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提醒)
1. 所得稅108條 (滯報金及怠報金) 第三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小規模營業人及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 不適用上述 (一) (二)項的規定.
2. 所得稅第71條 (結算申報)
II, 獨資,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 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III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 得免辦理結算申報. 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 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3. 所得稅110條 (漏稅處罰)
第I項, 已辦結算, 決算或清算申報, 但有漏報或短報, 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第II項 未自行辦結算, 決算或清算申報,經機徵機關發現, 核定補繳應納稅額外, 照應補徵稅
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4. 所得稅110之2條 (短漏報處罰- 針對未分配盈餘)
I. 營利事業已依102之2規定辦理申報, 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營餘者, 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II. 營利事業未依102之2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機徵機關調查, 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 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 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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