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p.s. 90-99 歷屆試題詳解


               2011版 p.s. 90-99目錄 2010年11月15日發行

7 則留言:

Erin Bear 提到...

Dear Readers,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p.s. 90-99 歷屆試題詳解 (2011 edition)將於2010年11月發行。Don't worry,自2011版起,每一本林品希工作室"p.s.歷屆試題詳解"考試用書理論上會存活一年。也就是說,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p.s. 90-99 歷屆試題詳解 (2011 edition)於2010年11月發行,p.s. 91-100 歷屆試題詳解 (2012 edition)會在2011年11月才發行上市。

Erin Bear 提到...

證券交易法PS 第236頁之修正建議‏:
Thank Rugner for his precious opinion.

作答原則上採黑筆,重點部分換色成藍筆
原書上的文章過長,採三段論法固甚好
但實無能力全數寫在考卷上(法條佔太多空間)

考量作答的空間字數,Rugner建議修正如下:
爭點:基於職業獲悉影響及於整個證券交易市場之消息,是否亦受內線交易之規範

(一) 證券交易法(以下同)第157條之1明文規定禁止內線交易,違反規定之行為人應負同條第3項民事責任及第171條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 本案A獲悉政策改變之消息並於消息公開前放空股票之行為,是否成立內線交易罪,端視『基於職業獲悉影響及於整個證券交易市場之消息,是否亦受內線交易之規範』茲就不同學說分述如下:
1. 否定說:限於影響某一特定股票價格之消息,其理由如下:
(1) 現行法用語採該證券之市場,應係指影響單一特定公司股票之市場。
(2) 現行法不論行為人主觀目的為要件且課以刑事責任,實不宜擴張解釋。
2. 肯定說:影響及於整個證券交易市場之消息,其理由如下:
(1) 政府之措施,性質上亦屬影響市場供需之消息,解釋上不僅符合文義,亦符合本條維護證券交易之公正性與公平性之立法意旨。
(2) 在我國現行法治中,對於利用政府政策為內線交易,尚未完整之規範,故在解釋上宜將本款規定涵蓋政府政策,以免形成法律漏洞。
3. 管見以為上述兩說各有所據,惟民國95年修法之理由觀察,立法者認為公共政策應有內線交易之適用,故兩相權衡下,毋寧以肯定說較為妥適。
(三) 結論
基於職業…獲悉消息之人,其適用應以凡基於工作之便利,獲得發行公司足以影響股價變動之資料或消息,而為該公司股票之買賣者,均為規範對象。
A在本案中應屬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其獲悉影響及於整個證券交易市場之消息,卻在消息公布前,從事股票買買行為,依前開說明,應負內線交易之罪責。

匿名 提到...

teacher
國家考試作答,能用雙色筆嗎?

Erin Bear 提到...

Dear Reader,

Umm, to answer your question, I don't know, tell you the truth. I cannot say yes or no. However, maybe you can try to use a pen in black. You know, when everyone use pens in Blue, but you are in black, then your exam answers look .... more clear.

Just my suggestions. Thanks for your opinion.

Sincerely,

Erin

Unknown 提到...

高點交法科的老師程度都很好,現階段我用上課講義搭配PS的習題,老師很喜歡主張學說,但實際歷年考題上,反而都考不具爭議之題型,講義上的例題都只寫原因,申論題應該包含"立法目的,規範,主客體,原因以及罰則"~我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但沒有罰則,我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會遵守.~~

匿名 提到...

Dear Erin老師,
在您書中證交法部分的財報公告時間,第1 ~3季為45天內公告經CPA核閱財報,此似與法條不符,請協助厘清,謝謝!

承諺 提到...

請問老師這本書最近有改版的打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