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22條,營利事業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入帳基礎。而個人執行業務者,其所得以往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入帳基礎,除非是聯合執業者,或是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方能使用權責發生制記帳。
但實務上,有具規模醫院的負責人以「權責發生制」記帳,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為0元,後被國稅局要求單獨執行業務者須以收付實現制為入帳基礎,因此須繳納綜合所得稅3千餘萬元,該負責人不服國稅局的審核結果,經行政救濟敗訴後,向大法官申請釋憲。
【解釋爭點】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僅聯合執業者或經公會代收轉付者得選擇權責發生制,違憲?
【解釋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結論:【執行業務者設有帳簿者,可採「權責發生制」記帳】
財政部修正「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10條,重新規定何種情形可採用權責發生制作為入帳基礎。辦法第10條放寬規定,個人單獨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可於2015年9月30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從105年度開始以「權責發生制」記帳。
收付實現制沒有權責發生制的收入與費用配合入帳的作法,稅局可能會查核資金收支的確實年度,如果收入與費用實際收付發生在不同年度,也可能造成年度損益劇烈變化。所以,一般傾向以「權責發生制」記帳。
不過在105年度從收付實現制申請改採權責發生制,可能還是會發生104年度的收入或費用於105年度實際收到或支出,究應將該收入或費用列帳於哪一年度的爭議。另,辦法第10條規定欲採用權責發生制記帳者,須在會計年度開始的三個月前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因此欲於105年度開始採用權責發生制者,應自即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前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才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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