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2月29日考選部公告:會計師考試命題大綱修正,改考IAS39,IFRS9不列入考試範圍;101年1月31日考選部又公告:高普考凡遇「金融工具」之題目,作答應一律依考試前一年底金管會認可之會計準則(即IAS39)為標準。
有關「金融工具」作答都以IAS 39為標準,那麼我國34號公報與IAS 39有什麼不一樣?
IFRS 9延至2015年起適用,使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回到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由於我國企業目前適用34號公報,在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方面即以IAS 39為藍本,所以說IAS 39與我國34號公報差異並不重大。其實,在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中,關於「金融資產移轉所涉及之除列規定」,我國34號公報與IFRS9有重大差異。此議題分別規範於我國33號公報及IAS39,IFRS9則將IAS39有關除列部分原封不動地移入。因此,不論IFRS9是否延期,我國企業均須適用IAS39有關金融資產移轉及除列規定。
中會高會作法修訂: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於處分時,未實現損益應依IAS39之規定,轉入本期金融資產處分損益,請不要轉入保留盈餘。首次採用如何決定金融資產分類[相關準則:IAS 39及IFRS 1]
當我國開始導入IFRS時,關於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都是以IFRS 9為準。但IFRS 9因歐債危機愈演愈烈,IASB於2011年11月7日在倫敦開會決議延後至2015年適用,我國金管會當然跟進,所以我國企業於首次採用IFRS時,仍將依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進行金融資產之分類與衡量。
依IFRS 9,金融資產之分類應按「轉換至IFRSs日」所存在之事實及情況決定[較簡單單純];但企業首次採用IFRS,依IAS 39,在決定金融資產之分類時,必須綜合考量「轉換至IFRSs日」與「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日」之事實及情況[較複雜]。
舉例來說,金融資產於轉換日要能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必須是企業在轉換至IFRSs日具有持有至到期日之意圖與能力者。
金融資產於轉換日若要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則必須以金融資產首次符合IAS 39認列條件時之狀態為準,而不能依據轉換至IFRSs日的情況。
非衍生金融資產若要分類為「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其情況可能有二:(1)其取得或發生的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或 (2)於「轉換至IFRSs日」,其屬合併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的操作型態之證據。
企業如果想將金融資產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備供出售的話,IFRS 1允許企業在轉換至IFRSs日進行指定。然而,參考金管會於2011年11月23日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26條之1規定,除了原認列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於轉換日依照IFRS 1進行指定外,其餘金融資產及負債均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
此外,IFRS 9提供首次採用者可在追溯適用有效利息法實務上不可行時,以轉換日公允價值作為新攤銷後成本之豁免規定,為了配合IFRS 9此項豁免規定,因此IASB同步修正IFRS 1,使首次採用者享有相同之豁免規定。但是,當IFRS 9延後適用,與IFRS 9配套之IFRS 1豁免亦延後適用,雖然追溯適用有效利息法仍有實務上可行性之虞,我國企業在轉換日採用IAS 39時並無此項豁免,意即企業必須追溯適用有效利息法。
綜上所述,對我國企業來說,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大致與IAS 39規定雷同,故轉換至IFRSs時,由IFRS 9回到IAS 39將減輕轉換負擔!
參考資料:
黃金澤會計師,「國際會計準則IAS 39及IAS 32」,2008年9月。
江美艷會計師,「T-IFRS最新熱門議題-您準備好了嗎(下)」,勤業眾信通訊。
江美艷會計師,「系列三:金融工具豁免選項與強制排除追溯適用規定」,勤業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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